龙鑫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摘要
证券简称:龙鑫智能
证券代码:920117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Longxin (Changzhou) Smart Equipments Co., Ltd.
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横山桥镇奚巷村30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
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6、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8、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2)其他股东承诺
股东鑫强创投承诺如下: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6、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公司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8、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公司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公司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公司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
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股东莫振兴、王真英、金志刚承诺如下: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4、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股东鑫仁创投承诺如下: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股东方震雷、郭安静承诺如下: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股东鸿德广投资、中比基金、谦毅创投、苏林农业、鑫德创投、泓凯投资、九颂谦吉、东方产投、浙富桐君乙期、藤信创投、鼎禹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
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3)持有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周德发、陈军、黄秀芬、范晓伟承诺如下: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在本人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通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4、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5、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7、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持有股份的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张营、章晓军、蔡戎熙承诺如下: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在本人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通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4、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持有股份的董事长莫龙兴,持有股份的总经理莫铭伟承诺如下: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7、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控股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拟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若本人计划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的减持计划将明确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不再具有控股股东等身份的,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
7、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8、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若本人计划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的减持计划将明确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等身份的,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
5、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
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2)其他股东承诺
股东鑫仁创投、鑫强创投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企业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不再具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身份的,本企业仍将遵守本承诺函。
5、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股东莫铭伟、金桂华、莫龙兴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人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不再具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身份的,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
5、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股东鑫强创投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的相关规定,
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若本企业计划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企业的减持计划将明确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等身份的,本企业仍将遵守本承诺函。
5、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股东莫振兴、王真英、金志刚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若本人计划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的减持计划将明确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等身份的,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
5、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3)持有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周德发、陈军、黄秀芬、范晓伟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拟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4、如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身份的,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
5、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持有股份的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张营、章晓军、蔡戎熙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监事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拟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4、如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不再具有监事等身份的,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
5、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
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如有)。
3、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费用。
4、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等等。
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
股东鑫强创投承诺如下:
(2)其他股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出资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3、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出资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费用。
4、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出资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不谋求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使用公司资金,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出资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出资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出资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等等。
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出资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包敦峰、吴琦、石一磊、张营、章晓军、蔡戎熙、周德发、陈军、黄秀芬、范晓伟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如有)。
3、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费用。
4、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等等。
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
4、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3)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4) 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3、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 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公司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人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3)其他股东承诺
股东鑫仁创投、鑫强创投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 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企业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公司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企业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股东莫振兴、王真英、金志刚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 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公司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人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4)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包敦峰、吴琦、石一磊、张营、章晓军、蔡戎熙、周德发、陈军、黄秀芬、范晓伟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 “相关承诺” ),如未能履行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3) 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如有)、停止发放本人薪酬或者津贴(如有),用于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 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公司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4、本人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1) 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
(2) 如公司有意受让,在同等条件下按法定程序将相关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3) 如公司无意受让,将相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本人将督促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在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承诺如下:
“1、本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5、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按照公平、公允、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1、本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5、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按照公平、公允、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其他股东承诺
股东鑫仁创投、鑫强创投承诺如下:
“1、本企业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承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4、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5、本企业作为公司的 5%以上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企
业及本企业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按照公平、公允、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企业继续作为公司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股东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1、本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5、本人作为公司的 5%以上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按照公平、公允、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作为公司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包敦峰、吴琦、石一磊、张营、章晓军、蔡戎熙、周德发、陈军、黄秀芬、范晓伟承诺如下:
“1、本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5、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按照公平、公允、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并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7、关于稳定股价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知悉、了解并将遵守和执行《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全部内容,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稳定,根据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1、本人已知悉、了解并将遵守和执行《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全部内容,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稳定,根据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增持股票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根据《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周德发、陈军、黄秀芬、范晓伟承诺如下:
“1、本人已知悉、了解并将遵守和执行《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全部内容,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稳定,根据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增持股票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根据《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8、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监管协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2、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力争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发行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未来公
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在公司股东会上公开说明并公告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努力确保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包敦峰、吴琦、石一磊、周德发、陈军、黄秀芬、范晓伟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努力确保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9、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 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前,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有权机关认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下简称“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将停止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并回购本次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按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并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违法违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上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前,本人将极力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上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本人将自行并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投赞成票。回购价格按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此外,若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有关回购、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并暂停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如有)。”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包敦峰、吴琦、石一磊、张营、章晓军、蔡戎熙、周德发、陈军、黄秀芬、范晓伟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违法违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上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前,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上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董事会、监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投赞成票。回购价格按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10、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包敦峰、吴琦、石一磊、张营、章晓军、蔡戎熙、周德发、陈军、黄秀芬、范晓伟承诺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1、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促使公司严格遵守、执行公司上市后适用的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12、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适当资格,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通过该等股东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
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前期公开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包括本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包括本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包括本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包括本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1) 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
(2) 如公司有意受让,在同等条件下按法定程序将相关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3) 如公司无意受让,将相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本承诺人将督促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包括本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5、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承诺人将:
(1)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因此取得的收益均无偿归属公司所有,承诺人将无条件予以配合;
(2) 赔偿公司及公司股东因此遭到的所有损失。
6、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包敦峰、吴琦、姚耀春、张营、章晓军、蔡戎熙、周德发、黄秀芬、范晓伟,股东鑫强创投、鑫仁创投、鑫德创投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2、本承诺人承诺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承诺并促使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人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本承诺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人承诺并促使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人不利用本承诺人的地位及/或控制性影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且不可撤销,如有违反并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承诺将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包敦峰、吴琦、姚耀春、张营、章晓军、蔡戎熙、周德发、黄秀芬、范晓伟,股东鑫强创投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不会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会要求公司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股转系统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承诺人愿意依法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不动产瑕疵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若龙鑫智能及其子公司出现土地、厂房等生产经营场所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因所使用、拥有、租赁的房产(含与其相关的构筑物、附着物)、土地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取得产证、或完善有关权属、行政许可或备案等手续,而被主
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瑕疵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龙鑫智能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有关房产的,本承诺人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房产,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导致龙鑫智能及其子公司产生相关费用或支出的,本承诺人将承担龙鑫智能及其子公司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保证龙鑫智能及其子公司不受任何损失。”
5、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股东鑫强创投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在公司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自公司实现本次挂牌之日起至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之日止,本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该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的股份价格、股份数量须作相应调整。
3、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规定。”
股东鑫德创投、鑫仁创投、王真英、莫振兴、金志刚承诺如下:
“1、自公司实现本次挂牌之日起至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之日止,本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该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的股份价格、股份数量须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规定。”
持有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莫龙兴、莫铭伟、陆小虎、刘伟娇、包勋耀、张营、章晓军、蔡戎熙、周德发、黄秀芬、范晓伟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规定。”
6、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若龙鑫智能及其子公司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任何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要求补缴相关费用,或被相关员工主张承担补缴等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则就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该等罚款、滞纳金或赔偿和补偿款项,均将由本承诺人以自有资产承担和支付,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本承诺人将在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后的五日内及时以现金形式偿付。”
7、关于房屋租赁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莫铭伟,实际控制人莫铭伟、莫龙兴、金桂华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存在不规范情形(包括存在产权瑕疵、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等),并影响各相关企业使用该等房屋以从事正常业务经营,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房屋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事项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收回房屋、责令搬迁、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房屋租赁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
损失或支出,本承诺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使公司及其子公司/免受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中的评估报告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7.83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下游部分行业阶段性、结构性产能过剩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8,230.16万元、60,435.73万元和63,433.64万元,业绩较为稳定,主要得益于下游新能源领域特别是磷酸铁锂正极材料行业进入高景气的发展周期,公司新能源领域的订单金额及业务占比快速提升。
但2023年度以来磷酸铁锂行业出现竞争加剧、投产率低、业绩下滑等问题,存在阶段性、结构性产能过剩风险。如果上述情况在未来未能改善,可能导致客户投资计划放缓、项目执行延期、扩产需求下降,公司将面临业绩增速下滑甚至业绩下降的风险。
2、下游行业景气度对公司经营波动带来的风险
发行人毛利率的变动及项目执行周期与下游新能源等行业景气度相关:在高景气度时公司签署的订单实现毛利率较高,且执行周期相对较快;随着下游景气度下降,公司毛利率随之降低,执行周期亦有所延长,该情形与同行业公司变动趋势一致。
2025年年中至今,随着下游行业景气度回升,发行人新增订单的预计毛利率逐步提升,且客户对于发行人订单交付要求更紧,下游验收节奏已呈加快趋势。尽管下游行业景气度回暖有助于公司的毛利率提升和执行周期缩短,进而带动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但依然存在若未来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3、客户及下游行业集中度高、未来主要客户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领域的业务快速增长,且大型设备及生产线订单的金额较高,导致公司客户及下游行业集中度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64.83%、66.95%和 42.58%,向新能源领域客户的销售占比较高。
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但如果未来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恶化、扩产需求下降,则公司未来主要客户可能发生变化,并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在手订单延期执行或取消的风险
截至2025年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为10.01亿元,主要为根据客户需求而定制化设计生产交付的设备及生产线。公司大型设备产线的交付周期较长,通常采用分阶段的收款模式。如果客户要求延期执行甚至取消订单,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技术路线变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电池材料等下游领域。一方面,随着新能源市场的高速发展,钠离子电池、(半)固态电池、氢燃料电池等新型电池路线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正负极材料等领域也将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迭代升级,且不同企业可能选择不同生产工艺。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高研发能力及工艺水平,未能预
判和跟进新型技术路线的演变节奏,从而导致设备产线无法适用于主流电池材料路线的生产工艺,则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竞争优势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种类较多,包括钢材、定制部件、配套设备、电器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不含售后服务费)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 73.34% 、 75.76% 及 70.42% ,占比较高。根据敏感性分析,在公司全部原材料价格上涨 10% 的情况下,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预计将下降4-5个百分点。受到宏观经济周期、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公司主要原材料在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未来持续大幅上涨,或者公司产品售价未能随着原材料成本变动作相应调整,公司成本将显著增加,导致毛利率下滑,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7、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营业成本包含售后服务费)分别为 41.35%、 34.26%及 35.68%,整体保持较高水平。如果下游客户加强设备成本管控、市场竞争加剧,且公司不能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推出高附加值产品来保持竞争优势,则可能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8、应收账款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227.64万元、14,524.61万元和16,526.90万元,整体规模相对较高;同时,1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均与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关系。但如果市场环境或客户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则将给公司带来坏账风险。
9、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公司大型设备及生产线执行周期较长,导致存货中发出商品和在产品的规模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3,187.10万元、50,696.00万元和46,284.25万元。公司已根据分阶段收款政策收取预付款、发货款/到货款等款项,但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导致订单延期甚至取消,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0、子公司龙鑫干燥8项专利存在潜在纠纷的风险
子公司龙鑫干燥已获授权的1项发明专利及7项实用新型专利系由刘伟娇、包勋耀自原任职单位离职后1年内申请,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原单位职务发明认定的时间要件,存在潜在纠纷。上述8项专利因龙鑫干燥未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虽然该等专利系刘伟娇、包勋耀执行龙鑫干燥的任务、主要利用龙鑫干燥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且该等专利形成于龙鑫干燥成立初期,停留在研究阶段,未实际应用到公司产品中,未实现销售收入,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及专利,但该等专利仍存在无法消除潜在纠纷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47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7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760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龙鑫智能”,证券代码为“920117”。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7月16日
(三)证券简称:龙鑫智能
(四)证券代码:92011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9,840,012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460,003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214,00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9,626,009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246,000股
(十一)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值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7.83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8,984.0012万股,发行后市值为16.02亿元,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10,590.44万元、10,687.39万元,2024年度、2025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21.87%、17.51%。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ongxin (Changzhou) Smart Equipments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67,380,009.00元
法定代表人
莫龙兴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1年8月3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23年7月3日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横山桥镇奚巷村308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智能制造领域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致力于为新能源、精细化工、食品医药、资源再生利用等行业客户提供智能化工厂整体解决方案及高端智能装备,推动传统行业与自动化及物联网技术相融合,主要从事微纳米高端复合材料制备设备及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所属行业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213119
电话
0519-88601868
传真
0519-88608716
互联网网址
ir@longxinzn.com
电子邮箱
https://www.hbhj.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范晓伟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519-8860186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莫铭伟直接持有发行人2,977.3889万股,占比 44.1880%;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莫铭伟直接持有发行人2,977.3889万股,占比 33.1410%,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莫铭伟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2,977.3889万股,占比 44.1880%;莫龙兴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299.7311万股,占比 4.4484%;金桂华女士直接持有发行人356.3268万股,占比 5.2883%;莫铭伟先生通过担任鑫强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565.9574万股,占比 8.3995%。莫龙兴先生与金桂华女士系配偶关系,莫铭伟先生系二人之子,因此莫铭伟先生、莫龙兴先生、金桂华女士直接或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4,199.4042万股,对应 62.3242%股份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后,莫铭伟先生、莫龙兴先生、金桂华女士直接或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 4,199.4042万股,对应 46.7431%股份的表决权。此外,莫铭伟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莫龙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综上,三人系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动。
莫铭伟先生,出生于1988年1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483198811****,本科学历。莫铭伟先生2011年7月至2023年6月,任龙鑫有限技术、销售、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常州市润金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常州市润金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7月至今,任常州兆鸿鑫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龙鑫工程监事;2022年5月至今,任鑫善工程监事;2022年9月至2025年3月,任鑫顺创投执行董事;2022年8月至今,任铭强环保监事;2023年5月至今,任泷鑫技研执行董事;2023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莫龙兴先生,出生于1963年5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421196305****,高中学历。莫龙兴先生1985年11月至2001年7月,任武进矿山机械厂经理;2001年8月至2023年6月,任龙鑫有限执行董事;2005年11月至2014年1月,任上海三环油墨涂料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2
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常州市润金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2月至2020年6月,任泰洛思(苏州)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监事;2024年6月至今,任龙鑫循环监事;2023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金桂华女士,出生于1963年8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421196308****,高中学历。金桂华女士1982年3月至1993年1月,任横山桥毛纺厂员工;1995年1月至2001年8月,任武进市恒达胶粘剂厂会计; 2001年9月至2009年10月,任龙鑫有限会计;2009年11月至2023年6月,任龙鑫有限行政人员;2023年7月至今,任公司行政人员。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
姓名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职务
任职期间
1
莫龙兴
2,997,311.00
0
董事长
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
序号
姓名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职务
任职期间
月2日
2
莫铭伟
29,773,889.00
622,553.15
董事、总经理
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
3
陆小虎
0
1,980,851.05
董事、副总经理
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
4
刘伟娇
0
4,549,435.03
董事
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
5
包勋耀
0
2,895,089.57
董事
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
6
周德发
0
1,697,872.20
副总经理
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
7
陈军
0
565,957.40
副总经理
2023年9月10日至2026年7月2日
8
黄秀芬
0
554,638.25
财务总监
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
9
范晓伟
0
22,638.30
董事会秘书
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
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已于2026年7月2日届满,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公司决定董事会延期换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1,236,466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 5.51%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UC39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年4月3日
成立日期
2026年3月30日
到期日
2036年3月29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上述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元)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份额比例
1
莫铭伟
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6,500,000.00
29.48%
2
陈军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1,000,000.00
4.54%
3
黄秀芬
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2,400,000.00
10.89%
4
范晓伟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1,000,000.00
4.54%
5
莫龙兴
董事长
核心员工
4,346,188.78
19.71%
6
刘波
龙鑫干燥采购经理
核心员工
1,800,000.00
8.16%
7
吴晓涛
营销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00.00
9.07%
8
陆柯叶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核心员工
2,000,000.00
9.07%
9
项超
龙鑫干燥生产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00.00
4.54%
合计
22,046,188.78
100.00%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莫铭伟
29,773,889
44.1880%
29,773,889
33.1410%
1-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1-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1-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1-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1-5、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1-6、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1-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1-8、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2-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通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2-4、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2-5、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2-7、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3-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3-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5、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3-7、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常州市鑫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319,149
16.7990%
11,319,149
12.5992%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
10%以上股东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常州市鑫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659,574
8.3995%
5,659,574
6.2996%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6、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莫铭伟控制的企业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公司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8、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公司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公司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公司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金桂华
3,563,268
5.2883%
3,563,268
3.9662%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5、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6、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8、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实际控制人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莫龙兴
2,997,311
4.4484%
2,997,311
3.3363%
1-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1-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1-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1-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1-5、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1-6、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1-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1-8、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2-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实际控制人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等股份。
2-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通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2-4、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2-5、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2-7、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3-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3-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5、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3-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3-7、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扬州鸿德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78,723
4.4208%
2,978,723
3.3156%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自愿限售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2,181,818
3.2381%
2,181,818
2.4286%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
自愿限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嘉兴谦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54,548
2.7524%
1,854,548
2.0643%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自愿限售
常州苏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636,367
2.4286%
1,636,367
1.8214%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自愿限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常州市鑫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31,915
1.6799%
1,131,915
1.2599%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自愿限售
湖州泓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31,915
1.6799%
1,131,915
1.2599%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愿限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莫振兴
735,745
1.0919%
735,745
0.8190%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4、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成都九颂谦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5,456
0.8095%
545,456
0.6071%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自愿限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常州东方产业引导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45,456
0.8095%
545,456
0.6071%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自愿限售
桐庐浙富桐君乙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425,532
0.6315%
425,532
0.4737%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
自愿限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限合伙
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苏州藤信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2,728
0.4048%
272,728
0.3036%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自愿限售
王真英
226,383
0.3360%
226,383
0.2520%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4、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行动人
方震雷
218,182
0.3238%
218,182
0.2429%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郭安静
81,818
0.1214%
81,818
0.0911%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金志刚
56,596
0.0840%
56,596
0.0630%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锁定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4、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上海鼎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3,636
0.0648%
43,636
0.0486%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完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企业因事项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企业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自愿限售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1,236,466
1.3763%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
336,511
0.3746%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280,426
0.3121%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
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224,341
0.2497%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
-
-
168,256
0.1873%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司
小计
67,380,009
100.00%
69,626,009
77.50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
-
20,214,003
22.5000%
-
-
合计
67,380,009
100.00%
89,840,012
100.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莫铭伟
29,773,889
33.1410%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
常州市鑫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319,149
12.5992%
3
常州市鑫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659,574
6.2996%
4
金桂华
3,563,268
3.9662%
5
莫龙兴
2,997,311
3.3363%
6
扬州鸿德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78,723
3.3156%
7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2,181,818
2.4286%
8
嘉兴谦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54,548
2.0643%
9
常州苏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636,367
1.8214%
10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236,466
1.3763%
合计
63,201,113
70.3485%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2,460,003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7.8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9元/股。发行后每股收益以2025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34元/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400,461,853.49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 246号),确认公司截至2026年7月8日止,募集资金总额400,461,853.49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54,325,028.1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46,136,825.32元,其中增加股本22,460,003.00元,增加资本公积323,676,822.32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432.50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188.68万元;(2)承销费用:2,884.86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1,235.00万元;参考市场会计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1,071.70万元;参考市场律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长期合作的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52.26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4,613.68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一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横山桥支行
32050162675109688688
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及配套自动化生产线扩建项目、支付发行费用
2
招商银行常州经开区支行
519903553210018
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及配套自动化生产线扩建项目
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1011011000088888
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及配套自动化生产线扩建项目
4
中信银行常州城东支行
8110501082886188188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横山桥支行
0105800009066888
大型自动化装备建设项目
注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横山桥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
注2:招商银行常州经开区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
注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
注4:中信银行常州城东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
注5: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横山桥支行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发生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关于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本公司不存在披露审计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者调整盈利预测的情形。
10、本公司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情形。
11、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成
保荐代表人
汪程聪、王家海
项目协办人
徐雪飞
项目其他成员
杨紫杰、张宇熙、方士奇、宣言、徐建青、祝金、董书源、代士涛
联系电话
021-68801584
传真
021-68801551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龙鑫智能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常州市龙鑫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20400000000
发行人:常州市龙露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47469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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