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的说明

精测电子2026-07-16 00:00

摘要

1精测电子董事会发布说明,确认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债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精测半导体41.17%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
2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资用途、财报违规、董监高受罚或立案调查、债务违约等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可转债的情形,本次重组融资合规性已获董事会确认。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的说明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 41.17%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如下情形:

一、本次交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如下情形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