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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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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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 沪观律顾312号-1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晋亿实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世颐律师、牛俊英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晋亿实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晋亿实业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特此同意,晋亿实业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晋亿实业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之一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会议通知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15日14点00分以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为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永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29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9,132,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9.7230%。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7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会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中,特别决议议案3个,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个,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审议通过《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76,939,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4%;反对1,62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76%;弃权57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75,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680%;反对1,6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369%;弃权57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1%。
- 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77,145,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8%;反对1,61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9%;弃权37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81,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879%;反对1,6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463%;弃权37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58%。
-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76,950,9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5%;反对1,61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7%;弃权56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86,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321%;反对1,6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379%;弃权56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00%。
(四) 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正本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双语(上海)律师事务所
观韬(上海)律师事务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梅韩
印丽
陈世颐
律师章
经办律师:
牛俊英
律师印
经办律师:
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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