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科达制造2026-07-15 00:00

摘要

1科达制造公告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特福国际51.55%股权方案。
2因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发行价格由10.80元/股调整为10.50元/股,发行数量相应增至5.12亿股。
3同时优化锁定期安排,所有交易对方股份锁定36个月且与业绩补偿挂钩;
4取消业绩补偿豁免条款,业绩承诺覆盖比例提升至100%,累计承诺净利润门槛明确为49.2亿元。
5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东特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福国际”、“标的公司”)51.55%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026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等事项进行了调整。上述调整事项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审议通过或同意意见。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调整情况

(一)发行价格的调整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其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917,856,3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根据《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有关规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10.8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根据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前的总股本1,917,856,3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75,356,917.30元(含税),前述现金分红已于2026年6月17日实施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10.50元/股。

(二)发行数量的调整

按照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10.50元/股计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 512,429,711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09%(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具体调整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以股份支付价格(元)

调整前

调整后

发行股份数量(股)

发行股份数量(股)

1

森大集团有限公司

特福国际30.88%股权

3,582,648,280.00

331,726,692

341,204,598

2

罗继超

特福国际3.21%股权

279,553,540.80

25,884,587

26,624,146

3

王大江

特福国际1.88%股权

163,919,744.40

15,177,754

15,611,404

4

泰安福锦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特福国际1.78%股权

155,123,965.80

14,363,330

14,773,711

5

泰安福豪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特福国际1.72%股权

149,375,989.20

13,831,110

14,226,284

6

佛山福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特福国际1.53%股权

132,893,100.00

12,304,916

12,656,485

7

李跃进

特福国际1.50%股权

130,500,052.20

12,083,338

12,428,576

8

佛山福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特福国际1.20%股权

104,567,622.60

9,682,187

9,958,821

9

佛山福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特福国际0.83%股权

71,838,222.60

6,651,687

6,841,735

10

张建峰

特福国际0.66%股权

57,297,939.00

5,305,364

5,456,946

11

胡东明

特福国际0.65%股权

56,179,519.20

5,201,807

5,350,430

12

周仁伟

特福国际0.64%股权

56,075,214.60

5,192,149

5,340,496

13

佛山福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特福国际0.64%股权

55,747,755.60

5,161,829

5,309,310

14

陈潮波

特福国际0.60%股权

52,104,874.20

4,824,525

4,962,368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以股份支付价格(元)

调整前

调整后

发行股份数量(股)

发行股份数量(股)

15

佛山福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特福国际0.55%股权

47,615,326.20

4,408,826

4,534,792

16

丁震

特福国际0.54%股权

46,564,183.20

4,311,498

4,434,684

17

岳杰

特福国际0.49%股权

42,598,471.20

3,944,302

4,056,997

18

许超

特福国际0.47%股权

40,544,784.00

3,754,146

3,861,408

19

李瑞钦

特福国际0.45%股权

39,165,851.40

3,626,467

3,730,081

20

冯立纲

特福国际0.35%股权

30,351,559.20

2,810,329

2,890,624

21

佛山福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特福国际0.32%股权

28,076,370.00

2,599,663

2,673,940

22

王肖卿

特福国际0.28%股权

24,270,999.00

2,247,314

2,311,523

23

胡炜

特福国际0.23%股权

20,409,756.00

1,889,792

1,943,786

24

李伟

特福国际0.15%股权

13,088,949.60

1,211,939

1,246,566

合计

特福国际51.55%股权

5,380,512,070.00

498,195,551

512,429,711

备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应为整数并精确至个位,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各交易对方所能换取的股份数不为整数时,不足1股的部分交易对方自愿放弃,进行向下取整处理。

(三)锁定期安排的调整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至业绩承诺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森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大公司”)、罗继超、王大江、李跃进、张建峰、胡东明、周仁伟、陈潮波、丁震、岳杰、许超、李瑞钦、冯立纲、王肖卿、胡炜、李伟,就认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1)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至业绩承诺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所有交易对方就认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1)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至业绩承诺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除遵守《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锁定期安排外,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

调整前

调整后

...

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若无需承担补偿义务,则为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之日)前不得转让;

(3)锁定期内,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方已完成《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可申请解锁股份=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补偿的股份(如需)-业绩承诺期届满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需);

(5)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锁定期届满的情况下,且业绩承诺方已根据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之日(若业绩承诺方无需承担补偿义务,则为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之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剩余,则剩余股份自动解除限售;

(6)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或意见不相符的,业绩承诺方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或意见相应调整股份锁定期;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其减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指各方于2026年4月签署的《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特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有关股东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指各方于2026年7月签署的《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特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有关股东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的调整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对方均作为业绩承诺方承担相应补偿义务,业绩补偿覆盖比例为 100% ,不再设置业绩补偿豁免条款;同时,各

方对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方案进行了相应调整。基于上述调整,公司拟与森大公司等24名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特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有关股东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事项

调整前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调整后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

森大公司、罗继超、王大江、李跃进、张建峰、胡东明、周仁伟、陈潮波、丁震、岳杰、许超、李瑞钦、冯立纲、王肖卿、胡炜、李伟

森大公司、罗继超、王大江、李跃进、张建峰、胡东明、周仁伟、陈潮波、丁震、岳杰、许超、李瑞钦、冯立纲、王肖卿、胡炜、李伟、佛山福团、佛山福诚、佛山福奋、佛山福进、佛山福衷、佛山福精、泰安福锦、泰安福豪

业绩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根据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90%的(即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442,800万元,含本数),则不触发业绩补偿;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90%的,则业绩承诺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且业绩承诺方在作出该等补偿时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支付除回购价款外的其他对价或其他利益。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根据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即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492,000万元),则业绩承诺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且业绩承诺方在作出该等补偿时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支付除回购价款外的其他对价或其他利益。

业绩奖励

如标的公司于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110%以上的(即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541,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由标的公司向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进行现金奖励。

如标的公司于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的(即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超过492,000万元),由标的公司向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进行现金奖励。

业绩计算

上述净利润金额系标的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且在计算净利润数时应剔除以下对净利润数的影响因素:

(1)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标的公司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而导致的股份支付,该部分费用在计算净利润时应全额加回。

(2)根据本协议约定预提的超额业绩奖励产生的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在计算净利润时应全额加回。

(3)剔除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汇兑损益对其净利润的影响。

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上述净利润金额系标的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中,因本次交易加速行权产生的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股份支付金额,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予以剔除。

调整事项

调整前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调整后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确定。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

(一)现有政策法规对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变更、标的资产变更、新增或调增配套募

集资金,因此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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