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和美康2026-05-28 00:00

摘要

1嘉和美康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27日召开,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报告、财务决算、利润分配预案及续聘审计机构等常规议案。
3值得注意的是,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后者获特别决议通过,显示公司存在融资需求且财务状况承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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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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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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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1. 于2026年4月29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1.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0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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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定于2026年5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1. 2026年5月27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8号楼1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1.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夏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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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6,822,27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9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1. 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1. 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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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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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BEIJING ZHONGLUN LAW FIR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海玉

张学兵

经办律师:孔予涵

顾平宽

经办律师: 李亚东

李亚东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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