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ST田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ST田野2026-05-22 00:00

摘要

1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ST田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报、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内控评价报告等议案。
3值得注意的是,关于“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议案获通过,表明公司财报存在非标意见风险。
4此外,董事薪酬方案及关联交易议案中,中小股东反对比例较高(超20%-57%),显示内部治理存在分歧。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TIAN TAI

北京大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510700198088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六年五月

BEIJING

北京天目

10012001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力铱律师、贺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21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交所网站(www.bse.cn)上披露了《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11),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6年5月21日14:30,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攀枝花田野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姚玖志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5月20日15:00—2026年5月21日15:00。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 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相关规定及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5名,代表公司股份 86,162,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5%。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21名。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680,2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对股数894,79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

(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680,2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对股数894,79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

(三)《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680,2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对股数894,79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4%。

(四)《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派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3,622,73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反对股数952,35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906,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8%;反对股数952,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2%;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

(五)《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680,2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对股数894,79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

(六)《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680,2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对股数894,79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

(七)《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680,2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反对股数894,79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

(八)《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647,14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反对股数927,94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

(九)《关于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647,14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反对股数927,94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弃权股数 1,587,6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

(十)《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5,521,94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反对股数927,946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931,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3%;反对股数927,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7%;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上海欣融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一)《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的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647,14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反对股数927,94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弃权股数1,587,6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

(十二)《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0,266,77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反对股数2,540,0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906,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8%;反对股数2,540,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姚玖志、勐海志存高远茶业有限公司、单丹回避表决。

(十三)《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266,77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反对股数2,540,0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906,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8%;反对股数2,540,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姚玖志、勐海志存高远茶业有限公司、单丹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曲忠

TIANTAI LAW FIRM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8803610000111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刘力铱

![](page=7,bbox=[1239, 1377, 1568, 1681])

2026年5月22日

YI LAW FIRE

律师事务所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