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LAND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16楼(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Hongkou District, 200082, Shanghai, China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
目录
释义...4
正文...5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一)公司基本情况...5
(二)公司是否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5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6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6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7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8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3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13
(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17
(八)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8
(九)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21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1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22
三、本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公示程序...25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25
(二)股权激励计划仍需履行的程序...26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26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27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7
七、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27
八、公司关联董事是否已履行回避义务...28
九、结论性意见...28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瑞浦”或“公司”,证券代码为688536)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思瑞浦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予条件、归属条件、归属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思瑞浦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 思瑞浦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思瑞浦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思瑞浦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本所同意思瑞浦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特殊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
指
含义
思瑞浦、公司
指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2年04月23日。2020年08月18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发文《关于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4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20年0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代码为688536。
公司现持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593916443C的《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07.548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建刚。经营范围为:各类集成电路及其应用系统和软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本公司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B303。公司总股本为13,807.5483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经本所律师核查,思瑞浦已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思瑞浦登记状态为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思瑞浦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是否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审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518Z0521号)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518Z0816号)及查阅公司公告的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思瑞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思瑞浦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据此,思瑞浦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2026年07月13日,思瑞浦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草案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项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章的规定,思瑞浦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核实如下: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2.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合计113名,约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877名的 12.88%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激励对象进行适当调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3名外籍人员。因公司所处的模拟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人才竞争较为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且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 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
2026年07月13日,思瑞浦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核实后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的情形,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的情形,不包括独立董事,并对关键岗位的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充分的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10.4条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如下:
1. 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 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3.8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807.5483万股的 0.969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1.7697万股,《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18.6440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33.8500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计为404.263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9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吴建刚
中国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0.0000
14.9421%
0.1448%
张明权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8.0000
5.9768%
0.0579%
冷爱国
中国
副总经理
8.0000
5.9768%
0.0579%
李淑环
中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5000
2.6149%
0.0253%
牡丹丹
中国
财务负责人
5.0000
3.7355%
0.0362%
朱一平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0000
2.9884%
0.0290%
小计
48.5000
36.2346%
0.3513%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合计107名)
中国籍(含港澳台)(合计104名)
73.3500
54.8001%
0.5312%
外籍人员(合计3名)
12.0000
8.9653%
0.0869%
合计(113名)
133.8500
100.0000%
0.9694%
注: $ \textcircled{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标的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 \textcircled{2}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 \textcircled{3}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之标的股票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载明了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并载明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姓名、国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及其他激励对象(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标的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总股本的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上市规则》第10.8条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六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情况如下:
1.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 授予日
授予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 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批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 \textcircled{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 \textcircled{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 \textcircled{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textcircled{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3%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3%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4%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具体规定: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上市规则》第10.7条及《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七章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如下: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1.00元/股。
2.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本次授予价格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占比情况如下: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300.34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7%。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337.23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
(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90.18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9%。
(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44.25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定价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上市规则》第10.6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如下: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textcircled{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textcircled{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textcircled{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textcircled{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textcircled{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textcircled{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在公司任职满12个月以上。
(4)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对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并设定了目标值和触发值。具体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
目标值
触发值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以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度增长率不低于50%
以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以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03%;或2026、2027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3%
以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度增长率不低于79%;或2026、2027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9%
第三个归属期
2028
以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53%;或2026、2027、2028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6%
以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15%;或2026、2027、2028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34%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本激励计划以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若考核结果达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若考核结果未达到目标值,但达到触发值,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80%;若考核结果未达到触发值,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0%。
根据上述归属原则,所有激励对象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 $ \times $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 $ \times $个人层面的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上市规则》第10.2条和第10.7条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如下:
1. 本激励计划生效的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3)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 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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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2.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归属程序及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公司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归属程序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授予程序、归属程序、变更程序及终止程序等实施程序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公司法》《证券法》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八)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如下:
1.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 $ Q_{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其中: $ Q_{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 \mathrm{P}_{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 \mathrm{P}_{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其中: $ Q_{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2.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 $ \mathrm{P}_{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其中: $ \mathrm{P}_{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 \mathrm{P}_{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 \mathrm{P}_{2} $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其中: $ \mathrm{P}_{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其中: $ \mathrm{P}_{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九)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计了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二章规定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权利与义务: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承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将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第二十条和《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
励计划而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规定,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1.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 \textcircled{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textcircled{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textcircled{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 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 \textcircled{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textcircled{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 \textcircled{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textcircled{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 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且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textcircled{1} $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textcircled{2} $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 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 \textcircled{1} $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textcircled{2} $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 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3.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公司、激励对象异动时如何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明确了争端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和《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思瑞浦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事宜,思瑞浦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6年07月13日,思瑞浦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2.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6年07月13日,思瑞浦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二)股权激励计划仍需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思瑞浦董事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依据《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履行下列程序:
- 董事会发出关于审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会的通知。
-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股东会表决时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并且,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归属、取消归属等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拟定、审议、公示及激励对象的核实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章已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和职务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该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及时披露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后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经核查《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已出具书面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没有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经核查,《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购买获授标的股票所需资金
由激励对象自筹解决。本激励计划不仅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归属条件,还规定了激励对象归属必须满足的业绩条件,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并保障了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公司关联董事是否已履行回避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的签字文件、《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名单,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董事人员,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予以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拟定、审议、公示等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LANDING JAW OF OFFICES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邹建军
刘逸星
经办律师:张小英张小英
经办律师:代雨航代雨航
W OFFIC
2026年 7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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