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阿拉丁2026-07-14 00:00

摘要

1锦天城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阿拉丁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议案。
3各项议案均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91.36%以上同意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比例超86%,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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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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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查验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6月27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36号南塔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鉴于公司董事长徐久振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会议,选择远程线上接入,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孙佳现场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含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24,86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40%,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会报名信息、签到簿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1,0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03,8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6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本次股东会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文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相关要求形成了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 同意8,975,803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580%;

(2) 反对825,621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34%;

(3) 弃权23,443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6%。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 同意5,352,838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96%;

(2) 反对825,621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124%;

(3) 弃权23,443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0%。

2、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 同意8,975,803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580%;

(2) 反对825,621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34%;

(3) 弃权23,443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6%。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 同意5,352,838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96%;

(2) 反对825,621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124%;

(3) 弃权23,443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0%。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 同意8,975,803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580%;

(2) 反对825,621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34%;

(3) 弃权23,443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6%。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 同意5,352,838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96%;

(2) 反对825,621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124%;

(3) 弃权23,443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0%。

根据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毛彤.

毛彤

负责人:沈刚和

沈国权

见证律师:曾蔚之!

曾蔚然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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