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菲利华2026-05-27 19:28

摘要

1菲利华完成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约3亿元,净额约2.94亿元。
2发行价格为86.72元/股,较当前股价139.4元折价约37.8%。
3共发行345.94万股,获配对象包括诺德、财通等9家机构及自然人,锁定期6个月。
4此次发行未导致控制权变更,旨在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财务结构,支持主营业务发展。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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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CHANGJIANG FINANCING SERVICES CO.,LIMITED

2026年5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age=1,bbox=[47, 615, 1714, 1520])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菲利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421002001044

2026年5月26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彭炜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北菲利斯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42070008244

2026年5月26日

目录

释义...6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7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7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7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7

(二)监管部门审核程序...8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8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9

三、本次发行概要...9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9

(二)股票面值...9

(三)发行数量...9

(四)发行方式...10

(五)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10

(六)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10

(七)发行对象...11

(八)限售期...11

(九)上市地点...11

(十)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11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14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15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17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18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未来交易安排...18

(五)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核查...18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19

(七)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20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21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21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22

(三)审计机构...22

(四)验资机构...22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2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23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23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23

(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24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2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24

(一)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24

(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25

(三)对股东结构的影响...25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25

(五)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25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5

(七)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25

(八)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25

(九)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26

(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6

(十一)公司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26

第三节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7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27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27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9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30

发行人律师声明 ...32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33

验资机构声明 ...3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35

一、备查文件 ...35

二、查询地点 ...35

三、查询时间 ...35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菲利华

指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与承销方案》

指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认购邀请书》

指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指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验资机构

指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

指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bei Feilihua Quartz Glass Co., Ltd.

股票简称

菲利华

股票代码

300395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14年9月10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9年1月2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06年4月28日

法定代表人

商春利

注册资本

522,267,673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00178966806F

注册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东方大道68号

联系电话

0716-8304687

传真

0716-8304640

邮政编码

434001

互联网地址

https://www.feilihua.com/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石英玻璃材料、石英玻璃制品、石英玻璃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的制造与销售。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2025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025年5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025年10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6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审核程序

2026年4月1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6〕68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6年4月1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6年5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04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9名发行对象发出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获配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5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6】第0014号),截至2026年5月19日,长江保荐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长江保荐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299,999,948.48元。

2026年5月20日,长江保荐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中。2026年5月21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勤信验字【2026】第001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999,948.4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305,149.66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694,798.8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3,459,40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90,235,389.82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三)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459,409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及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的拟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且发行股数已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五)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6年3月31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即不低于86.52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86.52元/股。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6.72元/股,即发行底价的 100.23%。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 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80.19%,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六)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48.4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305,149.66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3,694,798.82元。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均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0,874

79,858,193.28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7,169

72,599,295.68

6

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8,817

57,999,810.24

6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8,365

29,343,012.80

6

5

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172,970

14,999,958.40

6

6

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72,970

14,999,958.40

6

7

张光伟

117,619

10,199,919.68

6

8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5,313

9,999,943.36

6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312

9,999,856.64

6

合计

3,459,409

299,999,948.48

-

(八)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九)上市地点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十)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在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自2026年 3月30日(T-3日)至2026年4月2日(T日)上午9:00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包括:截至2026年3月20日公司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7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2家证券公司、16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57名表达申购意向的投资者,共计142家特定投资者。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也符合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认购邀请书》中有关中止发行情形的约定符合《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4月2日(T日)9:00-12:00,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2单申购报价单及相应附件。

经核查,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认购对象

报价(元/股)

认购金额(万元)

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是否有效申购

1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52

3,000.00

不适用

是

2

张光伟

88.00

1,000.00

是

是

87.50

1,010.00

87.00

1,020.00

3

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6.60

2,000.00

是

是

87.00

1,500.00

88.00

1,000.00

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18

5,800.00

不适用

是

86.63

9,800.00

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72

5,000.00

不适用

是

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23

1,000.00

不适用

是

86.65

4,880.00

7

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87.10

1,500.00

是

是

8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6.66

8,000.00

是

是

9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0.52

1,000.00

是

是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57

1,660.00

不适用

是

88.77

7,260.00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99

1,300.00

不适用

是

88.99

3,870.00

86.99

7,986.00*

12

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6.55

1,000.00

是

是

经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之一“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3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将该产品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剔除。剔除完毕后,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述申购对象均在《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询价对象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范围内。

3、发行定价与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6.72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3,459,409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48.48元,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发行对象总数为9名,不超过35名。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家,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0,874

79,858,193.28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7,169

72,599,295.68

6

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8,817

57,999,810.24

6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8,365

29,343,012.80

6

5

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172,970

14,999,958.40

6

6

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72,970

14,999,958.40

6

7

张光伟

117,619

10,199,919.68

6

8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5,313

9,999,943.36

6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312

9,999,856.64

6

合计

3,459,409

299,999,948.48

-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原则,并遵循了《发行与承销方案》和《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

郑成武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920,874股

限售期

6个月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837,169股

限售期

6个月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

周向勇

注册资本

11,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834917Y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668,817股

限售期

6个月

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注册资本

52,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24515X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338,365股

限售期

6个月

5、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院1号楼49层09单元

法定代表人

宋双喜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E153F8XU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代理;物联网应用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172,970股

限售期

6个月

6、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角安阳世贸中心A座1单元17层1708号-2室

法定代表人

蔡安东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00MA9KWMPR6P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172,970股

限售期

6个月

7、张光伟

姓名

张光伟

住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身份证号

3501021964******

获配数量

117,619股

限售期

6个月

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法定代表人

杨冰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CAQF836T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115,313股

限售期

6个月

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

邹迎光

注册资本

23,8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115,312股

限售期

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各认购对象出具的文件并经核查,除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之一“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3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而申购无效以外,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不包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不存在违反《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过程以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未来交易安排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光伟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须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须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等手续。

3、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各认购对象提供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关联关系说明及资金承诺函》等资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之一“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3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将该产品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剔除,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档报价有效申购金额为 7,986.00万元。剔除完毕后,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投资者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其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

本次菲利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及以上的投资者(根据普通投资者提交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进行打分),得分在54分及以上的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及以上均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人 (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发行对象

投资者类别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5

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C5

是

6

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C4

是

7

张光伟

普通投资者C5

是

8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20层

法定代表人:高稼祥

保荐代表人:卫道义、吕婧

联系电话:021-65779433

传真:021-61118819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

事务所负责人:岳琴舫

经办律师:张永新、吕鑫

联系电话:15902703598、15827238223

传真:027-87896508

(三)审计机构

名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十层1001

事务所负责人:胡柏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梁海涌、崔静洁

联系电话:010-68360123、010-68360123

传真:010-68360123转3000

(四)验资机构

名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十层1001

事务所负责人:胡柏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梁海涌、崔静洁

联系电话:010-68360123、010-68360123

传真:010-68360123转300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股东性质

限售股股数(股)

1

邓家贵

7.05

36,836,666

境内自然人

-

2

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95

31,05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

吴学民

5.94

31,019,689

境内自然人

-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31

6,817,911

境外法人

-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华夏军工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8

6,665,122

其他

-

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社保基金四二零组合

1.13

5,903,724

其他

-

7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五组合

1.08

5,637,766

其他

-

8

周生高

1.06

5,526,100

境内自然人

4,144,575

9

胡国华

1.03

5,385,658

境内自然人

-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0.79

4,110,929

其他

-

合计

26.62

138,953,565

一

4,144,575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2026年3月31日止的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股东性质

限售股股数(股)

1

邓家贵

7.01

36,836,666

境内自然人

-

2

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91

31,05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

吴学民

5.90

31,019,689

境内自然人

-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30

6,817,911

境外法人

-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股东性质

限售股股数(股)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华夏军工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7

6,665,122

其他

-

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社保基金四二零组合

1.12

5,903,724

其他

-

7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五组合

1.07

5,637,766

其他

-

8

周生高

1.05

5,526,100

境内自然人

4,144,575

9

胡国华

1.02

5,385,658

境内自然人

-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0.78

4,110,929

其他

-

合计

26.43

138,953,565

一

4,144,575

(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3,459,40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522,267,673股。假设以2026年3月31日止的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总股本增加至525,727,082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发行前

本次发行

发行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9,724,177

1.86

3,459,409

13,183,586

2.51

无限售条件股份

512,543,496

98.14

-

512,543,496

97.49

股份总数

522,267,673

100.00

3,459,409

525,727,082

100.00

注:本次发行后最终股本结构以股份登记完毕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

本次发行后,邓家贵仍将保持第一大股东地位。邓家贵、吴学民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未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主营业务得到进一步增强,行业竞争优势得到进一步提升,能够保证

公司未来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将增加,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应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公司暂无其他因本次发行而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三)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邓家贵先生、吴学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有所下降,但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进行,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公司经营发展、研究开发提供资金保障。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流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资本实力得到增强,资本结构更加稳健,经营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本次发行有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七)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盈利能力的逐步提升,预计未来将增厚利润水平和每股收益。

(八)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随着本次发行募集的流动资金到位,公司经营业务扩大,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有所增加,公司总体现金流状况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九)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同业竞争。

(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一)公司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本结构得以优化,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将进一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

第三节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获得了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04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认为: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本次获配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深交所的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要求。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核查了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项下新增股份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俞晨杰

俞晨杰

保荐代表人:卫通义

吕婧

卫道义

吕婧

法定代表人:高稼祥

兴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6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岳琴舫

经办律师:

  1. 求 $ \sqrt{2} $

张永新

泌泉

吕鑫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5101050141129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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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古红和

和胡平帖

胡柏和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01020108514

2026年5月26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梁海涌 崔静洁

梁海涌 崔静洁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古月柏和

胡柏和

胡柏和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01020108514

2026年5月26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文件;

2、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5、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东方大道68号

电话:0716-8304687

传真:0716-8304640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4210020006204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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