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

广立微2026-05-22 20:40

摘要

1广立微公告,实际控制人郑勇军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史峥、高管李飞拟减持股份。
2其中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拟减持不超过3,250,943股(占总股本1.6497%),董事史峥拟减持不超过400,000股(占0.2030%),高管李飞拟减持不超过1,600股。
3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将在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原因为资金需求。
4此次减持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勇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广立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广立共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史峥、高级管理人员李飞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本

特别提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勇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广立微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微股权投资”)、杭州广立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立共创”)、杭州广立共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立共进”)合计持有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9,794,676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的总股本比例 35.4175%)。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为郑勇军先生及广立共创、广立共进(广立微股权投资本次不参与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3,250,94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的 1.6497%。

2、持有公司股份16,383,957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的总股本比例 8.3141%)的董事史峥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的 0.2030%。

3、持有公司股份6,4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的总股本比例 0.0032%)的副总经理李飞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

不超过1,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的 0.0008%。

4、上述减持计划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5、本公告计算相关股份数量、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截止本公告日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郑勇军

12,042,432

6.1110

广立共创

18,995,914

9.6395

广立共进

5,513,518

2.7979

史峥

16,383,957

8.3141

李飞

6,400

0.0032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00,281,088股,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 3,218,519股。上表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后总股本197,062,569股为基数计算。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数量、比例及股份来源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本次拟减持股份(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本次减持股份来源

1

郑勇军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800,000

0.4060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

广立共创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1,899,591

0.9640

3

广立共进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551,352

0.2798

4

史峥

董事

400,000

0.2030

5

李飞

高级管理人员

1,600

0.0008

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注: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数量将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拟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拟减持价格区间:按市场价格确定

6、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承诺的具体内容

(1)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勇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广立共创和广立共进、董事史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的承诺情况以及法定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郑勇军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2月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5、减持公告: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杭州广立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广立共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2月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企业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5、减持公告: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史峥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2月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5、减持公告: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 高级管理人员李飞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作为激励对象作出如下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勇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广立共创和广立共进、董事史峥、高级管理人员李飞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亦未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勇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广立共创和广立共进、董事史峥、高级管理人员李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遵守承诺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是否按期实施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股东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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