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聚合顺2026-07-11 00:00

摘要

1聚合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2发行对象为温州永昌控股及海南永昌新材料,构成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3委员会认为发行方案合规、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有利于改善资本结构及可持续发展,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4该事项尚需股东会、上交所及证监会批准。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审核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1.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 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公司编制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 公司编制了《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募集资金到位后,可进一步改

善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缓解公司经营活动扩展带来的资金压力,确保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控股”)、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永昌”),根据相关规定,永昌控股、海南永昌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与永昌控股、海南永昌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 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1. 公司提请股东会批准永昌控股、海南永昌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 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发行工作高效、顺利进行。
  1.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本页系《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字:

韩林静 左和林静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本页系《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字:

傅永宾 傅永宝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本页系《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字:

尹德军 尹德军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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