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加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加期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26]第2027号
共2册,第1册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目 录
声 明 ...1
摘 要 ...3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
二、评估目的 ...3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38
四、价值类型 ...53
五、评估基准日 ...53
六、评估依据 ...53
七、评估方法 ...5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73
九、评估假设 ...75
十、评估结论 ...77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79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83
十三、评估报告日 ...84
附 件 ...86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

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加期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26]第2027号摘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加期评估。
评估对象为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及相应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托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校核比较,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及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20,926.76万元,评估值72,192.61万元,评估增值51,265.85万元,增值率 244.98%。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

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0日使用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加期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26]第2027号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加期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概况
名称: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狮头股份”)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道滨河西路51号3幢1-2层 0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家辉
注册资金:23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2月
营业期限:1999-02-28至无固定期限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31861P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制造;日用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国内贸易代理;采购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品牌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销售代理;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化妆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珀科技”)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路17号3幢
法定代表人:王旭龙琦
注册资本:884.6154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5月
营业期限:2012-05-03至2032-05-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660041XY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历史沿革
(1)2012年5月,公司设立
2012年4月18日,王旭龙琦和白云峰签署《公司章程》,共同设立利珀科技。利珀科技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名称为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王旭龙琦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1.50万元,白云峰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1.50万元。
2012年5月3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设立登记事宜。
利珀科技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1.50
50.00%
2
白云峰
1.50
50.00%
合计
3.00
100.00%
(2)2013年7月,利珀科技第一次增资及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3年7月8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1)白云峰将利珀科技0.6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王跃明;(2)利珀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100万元,其中王旭龙琦以货币缴纳新增48.50万元注册资本,白云峰以货币缴纳新增29.10万元注册资本,王跃明以货币缴纳新增19.40万元注册资本。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白云峰与王跃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
2013年7月11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50.00
50.00%
2
白云峰
30.00
30.00%
3
王跃明
20.00
20.00%
合计
100.00
100.00%
(3) 2014年3月,利珀科技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3月13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旭龙琦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30万元注册资本赠予给宋金岩。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同日,王旭龙琦与宋金岩签署股权赠予协议。
2014年3月13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白云峰
30.00
30.00%
2
宋金岩
30.00
30.00%
3
王旭龙琦
20.00
20.00%
4
王跃明
20.00
20.00%
合计
100.00
100.00%
(4) 2014年11月,利珀科技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4年11月3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1)王跃明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2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王旭龙琦;(2)宋金岩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3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王旭龙琦。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同日,王跃明、宋金岩分别与王旭龙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11月25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70.00
70.00%
2
白云峰
30.00
30.00%
合计
100.00
100.00%
(5) 2015年1月,利珀科技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年1月8日,王旭龙琦与白云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旭龙琦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7.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白云峰。
同日,王旭龙琦与白云峰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5年1月20日,临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此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62.50
62.50%
2
白云峰
37.50
37.50%
合计
100.00
100.00%
(6) 2015年5月,利珀科技第二次增资
2015年4月27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利珀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113.64万元,其中新增的13.64万元注册资本由杭州鑫悦动以货币缴纳。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5年1月20日,杭州鑫悦动与利珀科技、王旭龙琦、白云峰签署《增资协议》。
2015年5月6日,临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

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62.50
55.00%
2
白云峰
37.50
33.00%
3
杭州鑫悦动
13.64
12.00%
合计
113.64
100.00%
(7) 2015年11月,利珀科技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5年11月10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旭龙琦、白云峰分别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3.55万元、2.13万元的注册资本转让给许继石。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许继石分别与王旭龙琦及白云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11月13日,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58.95
51.88%
2
白云峰
35.37
31.12%
3
杭州鑫悦动
13.64
12.00%
4
许继石
5.68
5.00%
合计
113.64
100.00%
(8) 2016年6月,利珀科技第三次增资
2016年5月11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利珀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122.38万元,其中新增8.74万元注册资本由万林国际以货币缴纳。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6年3月25日,万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鑫悦动、王旭龙

琦、白云峰、许继石签署了《增资协议》。
2016年6月17日,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58.95
48.17%
2
白云峰
35.37
28.90%
3
杭州鑫悦动
13.64
11.14%
4
万林国际
8.74
7.14%
5
许继石
5.68
4.64%
合计
122.38
100.00%
(9) 2016年11月,利珀科技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6年11月21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杭州鑫悦动将其持有公司13.64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王旭龙琦。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杭州鑫悦动与王旭龙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11月29日,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72.59
59.31%
2
白云峰
35.37
28.90%
3
万林国际
8.74
7.14%
4
许继石
5.68
4.64%
合计
122.38
100.00%
(10) 2016年12月,利珀科技第四次增资
2016年12月14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利珀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143.97万元,其中新增21.60万元注册资本由利珀投

资以货币缴纳。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6年12月1日,利珀科技与利珀投资签署了《增资协议》
2016年12月15日,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72.59
50.42%
2
白云峰
35.37
24.57%
3
利珀投资
21.60
15.00%
4
万林国际
8.74
6.07%
5
许继石
5.68
3.95%
合计
143.97
100.00%
(11) 2017年1月,利珀科技第五次增资
2017年1月11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利珀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150.7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5.19万元由王旭龙琦以货币缴纳,新增注册资本1.54万元由万林国际以货币缴纳。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7年1月3日,利珀科技与王旭龙琦、万林国际签署了增资协议。
2017年1月12日,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77.77
51.61%
2
白云峰
35.37
23.47%
3
利珀投资
21.60
14.33%
4
万林国际
10.28
6.82%
5
许继石
5.68
3.77%
合计
150.70
100.00%
(12) 2017年2月,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2017年2月13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形式增加注册资本450万元,增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其中王旭龙琦增资232.23万元、白云峰增资105.61万元、许继石增资16.97万元、万林国际增资30.71万元、利珀投资增资64.49万元。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7年2月15日,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10.00
51.61%
2
白云峰
140.98
23.47%
3
利珀投资
86.08
14.33%
4
万林国际
40.99
6.82%
5
许继石
22.65
3.77%
合计
600.70
100.00%
(13) 2017年5月,利珀科技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7年4月12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白云峰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40.86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王旭龙琦。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7年4月12日,白云峰与王旭龙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5月2日,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

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50.87
58.41%
2
白云峰
100.12
16.67%
3
利珀投资
86.08
14.33%
4
万林国际
40.99
6.82%
5
许继石
22.65
3.77%
合计
600.70
100.00%
(14) 2017年6月,利珀科技第六次增资
2017年6月9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利珀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667.45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66.75万元由杭州虎跃以货币缴纳。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利珀科技已与杭州虎跃签署《投资协议》。
2017年6月14日,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50.87
52.57%
2
白云峰
100.12
15.00%
3
利珀投资
86.08
12.90%
4
杭州虎跃
66.75
10.00%
5
万林国际
40.99
6.14%
6
许继石
22.65
3.39%
合计
667.45
100.00%
(15) 2017年12月,利珀科技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7年11月30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1)许继石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14.15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王旭龙琦;(2)

许继石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8.49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白云峰。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许继石与王旭龙琦、白云峰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2月6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根据王旭龙琦和白云峰的访谈确认,许继石向王旭龙琦和白云峰转让股权的交易价格分别为125万元和75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65.02
54.69%
2
白云峰
108.61
16.27%
3
利珀投资
86.08
12.90%
4
杭州虎跃
66.75
10.00%
5
万林国际
40.99
6.14%
合计
667.45
100.00%
(16) 2018年8月,利珀科技第七次增资
2018年7月19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利珀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741.61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44.50万元由深圳众微以货币缴纳,新增注册资本14.83万元由宜昌众微以货币缴纳,新增注册资本14.83万元由醴陵众微以货币缴纳。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深圳众微、宜昌众微、醴陵众微与王旭龙琦、白云峰、万林国际、利珀投资、杭州虎跃、利珀科技签署了《投资协议》。
2018年8月9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65.02
49.22%
2
白云峰
108.61
14.65%
3
万林国际
40.99
5.53%
4
利珀投资
86.08
11.61%
5
杭州虎跃
66.75
9.00%
6
深圳众微
44.50
6.00%
7
宜昌众微
14.83
2.00%
8
醴陵众微
14.83
2.00%
合计
741.61
100.00%
(17) 2019年7月,利珀科技第九次股权转让
2019年7月1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万林国际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40.99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王旭龙琦。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万林国际与王旭龙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9年7月2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406.01
54.75%
2
白云峰
108.61
14.65%
3
利珀投资
86.08
11.61%
4
杭州虎跃
66.75
9.00%
5
深圳众微
44.50
6.00%
6
宜昌众微
14.83
2.00%
7
醴陵众微
14.83
2.00%
合计
741.61
100.00%
(18) 2020年3月,利珀科技第十次股权转让
2020年3月24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1)王旭龙琦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33.37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深圳众微;(2)王旭龙琦将其持有的11.12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醴陵众微;(3)王旭龙

琦将其持有的23.76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中小基金;(4)王旭龙琦将其持有的23.76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现代创投。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9年12月30日,王旭龙琦分别与中小基金、现代创投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2020年3月24日,王旭龙琦分别与深圳众微、醴陵众微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0年3月24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13.99
42.34%
2
白云峰
108.61
14.65%
3
利珀投资
86.08
11.61%
4
深圳众微
77.87
10.50%
5
杭州虎跃
66.75
9.00%
6
醴陵众微
25.96
3.50%
7
中小基金
23.76
3.20%
8
现代创投
23.76
3.20%
9
宜昌众微
14.83
2.00%
合计
741.61
100.00%
(19) 2020年3月,利珀科技第八次增资
2020年3月25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利珀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775.73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7.07万元由中小基金以货币缴纳,新增注册资本17.07万元由现代创投以货币缴纳。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9年12月30日,王旭龙琦、白云峰、利珀投资、杭州虎跃、深圳众微、宜昌众微、醴陵众微、中小基金、现代创投以及利珀科技签署了《关于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2020年3月25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13.99
40.48%
2
白云峰
108.61
14.00%
3
利珀投资
86.08
11.10%
4
深圳众微
77.87
10.04%
5
杭州虎跃
66.75
8.60%
6
中小基金
40.83
5.26%
7
现代创投
40.83
5.26%
8
醴陵众微
25.96
3.35%
9
宜昌众微
14.83
1.91%
合计
775.74
100.00%
(20) 2020年5月,利珀投资第九次增资
2020年5月15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利珀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802.12万元,其中新增26.38万元由临安创投缴纳。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9年12月31日,临安创投与王旭龙琦、白云峰、利珀投资、杭州虎跃、深圳众微、宜昌众微、醴陵众微、中小基金、现代创投以及利珀科技签署了《投资协议》。
2020年5月15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13.99
39.15%
2
白云峰
108.61
13.54%
3
利珀投资
86.08
10.73%
4
深圳众微
77.87
9.71%
5
杭州虎跃
66.75
8.32%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6
中小基金
40.83
5.09%
7
现代创投
40.83
5.09%
8
临安创投
26.38
3.29%
9
醴陵众微
25.96
3.24%
10
宜昌众微
14.83
1.85%
合计
802.12
100.00%
(21) 2021年3月,利珀科技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2021年3月24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杭州虎跃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66.75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王旭龙琦。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王旭龙琦与杭州虎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1年3月26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80.74
47.47%
2
白云峰
108.61
13.54%
3
利珀投资
86.08
10.73%
4
深圳众微
77.87
9.71%
5
中小基金
40.83
5.09%
6
现代创投
40.83
5.09%
7
临安创投
26.38
3.29%
8
醴陵众微
25.96
3.24%
9
宜昌众微
14.83
1.85%
合计
802.12
100.00%
(22) 2021年5月,利珀科技第十二次股权转让
2021年5月26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旭龙琦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32.08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元禾璞华。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同日,王旭龙琦与元禾璞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48.65
43.47%
2
白云峰
108.61
13.54%
3
利珀投资
86.08
10.73%
4
深圳众微
77.87
9.71%
5
元禾璞华
32.08
4.00%
6
中小基金
40.83
5.09%
7
现代创投
40.83
5.09%
8
临安创投
26.38
3.29%
9
醴陵众微
25.96
3.24%
10
宜昌众微
14.83
1.85%
合计
802.12
100.00%
(23) 2021年5月,利珀科技第十次增资
2021年5月31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利珀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832.63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30.51万元由元禾璞华缴纳。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21年4月20日,元禾璞华与利珀科技以及王旭龙琦、白云峰、利珀投资、深圳众微、宜昌众微、醴陵众微、中小基金、现代创投、临安创投签署了《增资协议》。
2021年5月31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48.65
41.87%
2
白云峰
108.61
13.04%
3
利珀投资
86.08
10.34%
4
深圳众微
77.87
9.35%
5
元禾璞华
62.59
7.52%
6
中小基金
40.83
4.90%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7
现代创投
40.83
4.90%
8
临安创投
26.38
3.17%
9
醴陵众微
25.96
3.12%
10
宜昌众微
14.83
1.78%
合计
832.63
100.00%
(24) 2021年8月,利珀科技第十三次股权转让
2021年8月31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宜昌众微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14.83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辰峰启顺。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宜昌众微与辰峰启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1年8月31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48.65
41.87%
2
白云峰
108.61
13.04%
3
利珀投资
86.08
10.34%
4
深圳众微
77.87
9.35%
5
元禾璞华
62.59
7.52%
6
中小基金
40.83
4.90%
7
现代创投
40.83
4.90%
8
临安创投
26.38
3.17%
9
醴陵众微
25.96
3.12%
10
辰峰启顺
14.83
1.78%
合计
832.63
100.00%
(25) 2022年3月,利珀科技第十四次股权转让
2022年2月28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白云峰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26.86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邓浩瑜。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22年1月,白云峰与邓浩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2年3月18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此次股权转让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48.65
41.87%
2
利珀投资
86.08
10.34%
3
白云峰
81.75
9.82%
4
深圳众微
77.87
9.35%
5
元禾璞华
62.59
7.52%
6
中小基金
40.83
4.90%
7
现代创投
40.83
4.90%
8
邓浩瑜
26.86
3.23%
9
临安创投
26.38
3.17%
10
醴陵众微
25.96
3.12%
11
辰峰启顺
14.83
1.78%
合计
832.63
100.00%
(26) 2022年5月,利珀科技第十五次股权转让
2022年4月17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1)王旭龙琦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2.53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南京齐芯;(2)邓浩瑜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26.86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南京齐芯。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王旭龙琦、邓浩瑜与南京齐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2年5月20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46.12
41.57%
2
利珀投资
86.08
10.34%
3
白云峰
81.75
9.82%
4
深圳众微
77.87
9.35%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5
元禾璞华
62.59
7.52%
6
中小基金
40.83
4.90%
7
现代创投
40.83
4.90%
8
南京齐芯
29.39
3.53%
9
临安创投
26.38
3.17%
10
醴陵众微
25.96
3.12%
11
辰峰启顺
14.83
1.78%
合计
832.63
100.00%
(27) 2022年5月,利珀科技第十一次增资
2022年5月24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利珀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910.99万元,其中新增78.36万元注册资本由深圳芯瑞以货币缴纳。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22年3月28日,深圳芯瑞与利珀科技以及王旭龙琦、白云峰、利珀投资、深圳众微、醴陵众微、辰峰启顺、中小基金、现代创投、临安创投、元禾璞华、南京齐芯签署了《增资协议》。
2022年5月24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46.12
37.99%
2
利珀投资
86.08
9.45%
3
白云峰
81.75
8.97%
4
深圳芯瑞
78.36
8.60%
5
深圳众微
77.87
8.55%
6
元禾璞华
62.59
6.87%
7
中小基金
40.83
4.48%
8
现代创投
40.83
4.48%
9
南京齐芯
29.39
3.23%
10
临安创投
26.38
2.90%
11
醴陵众微
25.96
2.85%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12
辰峰启顺
14.83
1.63%
合计
910.99
100.00%
(28) 2022年6月,利珀科技第十六次股权转让
2022年6月17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白云峰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26.86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邓浩瑜。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邓浩瑜与白云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2年6月17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利珀科技的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46.12
37.99%
2
利珀投资
86.08
9.45%
3
深圳芯瑞
78.36
8.60%
4
深圳众微
77.87
8.55%
5
元禾璞华
62.59
6.87%
6
白云峰
54.89
6.03%
7
中小基金
40.83
4.48%
8
现代创投
40.83
4.48%
9
南京齐芯
29.39
3.23%
10
邓浩瑜
26.86
2.95%
11
临安创投
26.38
2.90%
12
醴陵众微
25.96
2.85%
13
辰峰启顺
14.83
1.63%
合计
910.99
100.00%
(29) 2022年6月,利珀科技第十七次股权转让
2022年6月24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邓浩瑜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23.01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西博捌号。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22年4月7日,邓浩瑜与西博捌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2年6月24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46.12
37.99%
2
利珀投资
86.08
9.45%
3
深圳芯瑞
78.36
8.60%
4
深圳众微
77.87
8.55%
5
元禾璞华
62.59
6.87%
6
白云峰
54.89
6.03%
7
中小基金
40.83
4.48%
8
现代创投
40.83
4.48%
9
南京齐芯
29.39
3.23%
10
临安创投
26.38
2.90%
11
醴陵众微
25.96
2.85%
12
西博捌号
23.01
2.53%
13
辰峰启顺
14.83
1.63%
14
邓浩瑜
3.84
0.42%
合计
910.99
100.00%
(30) 2023年8月,利珀科技第十八次股权转让
2023年6月25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旭龙琦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18.2189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隆晟基业。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23年6月18日,王旭龙琦与隆晟基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3年8月14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27.90
35.99%
2
利珀投资
86.08
9.45%
3
深圳芯瑞
78.36
8.60%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4
深圳众微
77.87
8.55%
5
元禾璞华
62.59
6.87%
6
白云峰
54.89
6.03%
7
中小基金
40.83
4.48%
8
现代创投
40.83
4.48%
9
南京齐芯
29.39
3.23%
10
临安创投
26.38
2.90%
11
醴陵众微
25.96
2.85%
12
西博捌号
23.01
2.53%
13
隆晟基业
18.22
2.00%
14
辰峰启顺
14.83
1.63%
15
邓浩瑜
3.84
0.42%
合计
910.99
100.00%
(31) 2024年4月,利珀科技第一次减资
2023年11月28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决定回购临安创投持有的利珀科技26.38万元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处理。减资后,利珀科技的注册资本为884.62万元。
同日,利珀科技全体股东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24年1月,临安创投和利珀科技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
2024年4月30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减资,经各方协商由利珀科技回购临安创投持有的股份,交易对价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按照投资本金1,700万元及收益285.87万元,合计1,985.87万元,对应估值为6.86亿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王旭龙琦
327.90
37.07%
2
利珀投资
86.08
9.73%
3
深圳芯瑞
78.36
8.86%
4
深圳众微
77.87
8.80%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5
元禾璞华
62.59
7.08%
6
白云峰
54.89
6.21%
7
中小基金
40.83
4.62%
8
现代创投
40.83
4.62%
9
南京齐芯
29.39
3.32%
10
醴陵众微
25.96
2.93%
11
西博捌号
23.01
2.60%
12
隆晟基业
18.22
2.06%
13
辰峰启顺
14.83
1.68%
14
邓浩瑜
3.84
0.43%
合计
884.62
100.00%
(32) 2024年6月,利珀科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5日,利珀科技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2024年4月30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由利珀科技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中的884.6154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并折合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为884.6154万股,每股1元,净资产中多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利珀科技名称变更为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利珀科技的本次变更登记事宜。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9274号《审计报告》和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24)504号 《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51,314,555.11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王旭龙琦
327.90
37.07%
2
利珀投资
86.08
9.73%
3
深圳芯瑞
78.36
8.86%
4
深圳众微
77.87
8.80%
5
元禾璞华
62.59
7.08%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6
白云峰
54.89
6.21%
7
中小基金
40.83
4.62%
8
现代创投
40.83
4.62%
9
南京齐芯
29.39
3.32%
10
醴陵众微
25.96
2.93%
11
西博捌号
23.01
2.60%
12
隆晟基业
18.22
2.06%
13
辰峰启顺
14.83
1.68%
14
邓浩瑜
3.84
0.43%
合计
884.62
100.00%
(33) 2024年12月,利珀科技第十九次股权转让
2024年10月,白云峰与昊潇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548,925股股份转让给昊潇科技。
上述交易作价参考利珀科技2024年股改时的估值2.51亿元确定。 2024年12月5日,利珀科技就上述事项变更了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王旭龙琦
327.90
37.07%
2
利珀投资
86.08
9.73%
3
深圳芯瑞
78.36
8.86%
4
深圳众微
77.87
8.80%
5
元禾璞华
62.59
7.08%
6
昊潇科技
54.89
6.21%
7
中小基金
40.83
4.62%
8
现代创投
40.83
4.62%
9
南京齐芯
29.39
3.32%
10
醴陵众微
25.96
2.93%
11
西博捌号
23.01
2.60%
12
隆晟基业
18.22
2.06%
13
辰峰启顺
14.83
1.68%
14
邓浩瑜
3.84
0.43%
合计
884.62
100.00%
(34) 2025年1月,利珀科技第二十次股权转让

2025年1月1日,昊潇科技与昊霄云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442,310股股份转让给昊霄云合伙。
同月,昊潇科技与昊霄云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106,615股股份转让给昊霄云合伙。
上述交易作价参考利珀科技2024年股改时的估值2.51亿元确定。
2025年1月16日,利珀科技就上述事项变更了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王旭龙琦
327.90
37.07%
2
利珀投资
86.08
9.73%
3
深圳芯瑞
78.36
8.86%
4
深圳众微
77.87
8.80%
5
元禾璞华
62.59
7.08%
6
昊霄云合伙
54.89
6.21%
7
中小基金
40.83
4.62%
8
现代创投
40.83
4.62%
9
南京齐芯
29.39
3.32%
10
醴陵众微
25.96
2.93%
11
西博捌号
23.01
2.60%
12
隆晟基业
18.22
2.06%
13
辰峰启顺
14.83
1.68%
14
邓浩瑜
3.84
0.43%
合计
884.62
100.00%
(35) 2025年2月,利珀科技第二十一次股权转让
2025年2月17日,昊霄云合伙与王旭龙琦、李言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昊霄云合伙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416,233股股份转让给王旭龙琦,将其持有的利珀科技132,692股股份转让给李言衡。
昊霄云合伙向王旭龙琦和李言衡转让相关股份的转让价款分别为 2,274.81万元和725.19万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此次股权转让所涉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2025年2月21日,利珀科技就上述事项变更了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完成后,利珀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王旭龙琦
369.53
41.77%
2
邓浩瑜
3.84
0.43%
3
利珀投资
86.08
9.73%
4
深圳芯瑞
78.36
8.86%
5
深圳众微
77.87
8.80%
6
元禾璞华
62.59
7.08%
7
中小基金
40.83
4.62%
8
现代创投
40.83
4.62%
9
南京齐芯
29.39
3.32%
10
醴陵众微
25.96
2.93%
11
西博捌号
23.01
2.60%
12
隆晟基业
18.22
2.06%
13
辰峰启顺
14.83
1.68%
14
李言衡
13.27
1.50%
合计
884.62
100.00%
3. 组织架构

图1 组织架构图
- 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利珀科技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58,997.88万元,负债总额为37,767.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926.76万元;2025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35,543.4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25.71万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利珀科技母公司报表资产总额58,017.97万元,负债37,415.44万元,净资产20,602.53万元;2025年母公司报表营业收入34,556.40万元,净利润3,331.53万元。
利珀科技近年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表1 合并报表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总资产
80,365.63
68,048.22
58,997.88
负债
67,343.17
50,982.31
37,767.00
归母净资产
12,958.20
16,814.72
20,926.76
项目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度
营业收入
31,584.52
41,029.93
35,543.44
利润总额
2,549.50
3,848.70
4,325.29
归母净利润
2,408.73
3,314.63
4,025.71
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表2 母公司报表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总资产
79,572.43
66,461.33
58,017.97
负债
65,229.81
49,276.65
37,415.44
净资产
14,342.61
17,184.68
20,602.53
项目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度
营业收入
31,291.48
38,498.77
34,556.40
利润总额
3,305.51
2,326.38
3,505.80
净利润
3,166.55
2,300.17
3,331.53
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 核心业务情况
被评估单位成立于2012年5月,主要从事机器视觉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可为下游众多新兴制造行业客户提供通用视觉算法软件和视觉解决方案。
被评估单位长期坚持机器视觉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掌握了工业机器视觉经典算法及AI算法和计算成像等核心技术,研制了可视化集成开发软件平台和高精密光学系统,为工业制程中的产品质量监测、生产流程追溯、制造工艺优化和高精度机械定位引导等提供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被评估单位及其子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11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8项。此外,被评估单位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杭州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被评估单位的研发成果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入选案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浙江省装备首台(套)等荣誉;被评估单位承担了国家级“揭榜挂帅”项目、浙江省重点研发项目、杭州市人工智能重大专项项目等;被评估单位与浙江大学共建光学精密仪器联合研发中心,是浙江大学产学研基地。
被评估单位的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广泛,覆盖光伏、显示、半导体、锂电、消费电子、物流、食品包装等行业,并与行业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光伏行业,2025年全球光伏组件出货量前十二大厂商中十一家为其客户,且被评估单位与光伏新兴工艺代表性企业如爱旭、隆基、晶科等以及国内领先的光伏设备制造商捷佳伟创、拉普拉斯、先导智能、海目星、连城数控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偏光片行业,被评估单位与行业龙头企业杉金光电、三利谱、恒美光电、盛波光

电等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锂电和半导体行业,被评估单位与部分行业知名终端和先进装备制造商建立了合作关系。
被评估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机器视觉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报告期内,被评估单位的主要产品包括以下几类:
(1)通用视觉算法软件
被评估单位通用视觉算法软件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介绍
视觉算法库LeaperVisionToolkit(LPV)
LeaperVisionToolkit(LPV)是利珀科技自主研发算法开发工具包,目前涵盖上百个算法模块,算法的底层实现支持指令集和多线程加速,覆盖视觉防呆、定位、量测、分类、符号识别和缺陷检测等应用方向,能满足绝大部分工业机器视觉项目的算法开发需求。工具包接口灵活度高,接口文档详细,例程丰富,用户上手难度低。
通用视觉软件灵闪IntelliBlink™
灵闪IntelliBlink™是利珀科技自主研发的通用视觉软件平台,为用户提供可视化为主的低代码开发环境,便捷地解决各种复杂视觉应用的难题。用户无需编写代码,只需基于鼠标拖拉拽操作即可连接相机、添加算法工具、调整算法流程、实时观察算法运行中间和最终结果、以及发送结果给其他工业控制器,由此快速构建机器视觉解决方案。
灵闪AI软件IntelliBlink-AI
灵闪AI软件IntelliBlink-AI是利珀科技自主研发的视觉AI平台软件,提供的功能包括样本标记、样本生成、模型训练、模型验证、数据可视化和开放接入用户自定义模型,涵盖图像分类、图像目标识别、图像分割和无监督异常检测应用。其提供的极具特色的图像样本生成功能,可以基于极少样本图生成大量图片用于AI模型训练,解决工业行业快速落地视觉AI项目的核心痛点。
利珀科技的通用视觉算法软件已在光伏、显示、半导体、锂电、消费电子、物流、食品包装、机械自动化、激光加工等行业广泛推广应用。
(2)新能源领域机器视觉解决方案
在光伏领域,利珀科技基于IntelliBlink $ ^{\mathrm{TM}} $自主研发的LPsolar系列产品,可针对晶硅电池全流程制程工艺提供系统完善的工业机器视觉解决方案,把控产品质量的同时反馈工艺流程,提升生产效率,实现“机器换人”的升级。利珀科技光伏全流程机器视觉解决方案可以满足 TOPCon、XBC、HJT、PERC等多种技术路线下的全流程机器视觉需求,主要产品示意图及简介如下:

产品名称
示意图
产品简介
PL检测模块
该产品用于光伏电池生产端扩散段、镀膜段、印刷烧结后及el分选前。产品基于光致发光原理,对电池片内、外部缺陷实现特征采集并检出隐裂、划伤、印记类(皮带印、手指印)、同心圆、效率类(明暗片、黑边、黑角)等缺陷。
隐裂检测模块
该产品主要用于光伏电池生产端制绒上料、刻蚀上料、扩散上料、镀膜、印刷上料等工艺段。通过红外穿透效应对电池片的进行外观缺陷及内部隐裂检测,如硅脱崩边、碎片缺角、隐裂等。
PE检测模块
该产品主要用于光伏电池生产端镀膜段的检测,能够检测的镀膜后的外观缺陷包括色差、跳色、白点、脏污、缺角、崩边等。
花篮检测模块
该产品主要用于光伏电池生产端扩散下料及制绒下料工艺段。通过线扫相机的运动拍照,对电池片载具(花篮)内部的插片情况进行扫描分析,对带有叠片、错尺的花篮进行在线实时分类剔除。
石墨舟检测模块
该产品主要用于光伏电池生产端镀膜上下料段。主要针对镀膜载具(石墨舟)进行在线扫描分析,对石墨舟内的电池片的状态进行监控,实时扫描拍摄对石墨舟内的翘片、掉片、双片做异常舟处理。
晶硅电池终品分选模块
该产品用于电池成品检测段,可检测颜色、色斑、亮斑、脏污、过刻、油污、工艺卡点、划伤、崩边、缺角、针孔、尺寸、白斑、漏浆、栅线结点、断栅、正电极主栅虚印缺失、栅线变细、粗栅、线痕、氧化、栅线脱落、网版变形、手指印、片内色差、亮暗片、绕镀、主栅及主栅2mm范围内漏浆等外观可见缺陷。
晶硅电池丝网印刷检测模块
该产品主要用于电池生产端丝网印刷环节检测,可检测缺陷包括漏浆、栅线结点、断栅、正电极主栅虚印缺失、栅线变细、粗栅、栅线偏移等外观可见印刷缺陷。

产品名称
示意图
产品简介
锡膏绝缘胶检测设备
锡膏绝缘胶检测设备(XBC电池专用),是检测组件来料端电池片印刷绝缘胶好坏的设备,采用了深度学习、多层打光等技术来实现对碎片、缺胶、偏移、胶上脏污等问题的检测。产品兼容所有胶水(透明胶、绿胶等)。
外观检测一体机
终检外观一体机检测设备,用于在最终检验阶段对组件正背面外观、边框、接线盒及铭牌的缺陷检测做在线全检,检出的缺陷包含EVA胶残留、玻璃气泡、层压气泡、异物、串片间距、中孔气泡、背面凹陷、接线盒缺失、铭牌缺失、边框撞伤(划伤)等。
在锂电领域,利珀科技基于 IntelliBlink $ ^{\mathrm{TM}} $自主研发的可配置视觉解决方案在锂电池生产全工艺段均有应用,主要包括:(1)原材料段一一铜、铝箔、隔膜的缺陷检测;(2)制片段一一涂布、辊压和分切工序的缺陷检测以及幅宽测量;(3)电芯段一一模切机、叠片机、切叠一体机、包装机等。主要产品示意图及简介如下:
产品名称
示意图
产品简介
涂、辊、分视觉检测系统
示意图
该产品应用于锂电电芯电极制片段,对电极材料进行外观缺陷检测及幅宽测量。该产品除可以实现涂布、辊压和分切过程中对工艺要求的把控,还可与其他生产设备联动,实时反馈数据。
切叠一体机整体解决方案
示意图
该产品应用于锂电电芯制造工艺段,针对电极片生产过程中的工序,实现极耳裁切后的外观检测,极片裁剪后的尺寸检测,极片的上下表面外观检测,叠片前的位置纠正,叠片过程中的对齐度检测,极组完成后的外观检测。
包膜外观检测设备
示意图
该产品应用于锂电电芯制造工艺段,实现对包膜后电池的外观全检测。产品通过内置灵闪视觉平台,可调用2.5D、3D算法满足多样化检测需求,同时利用IntelliBlink-AI解决罕见缺陷检测难题。兼容多品牌相机与通讯方式,提供生产数据管理、管控参数追溯、配方与权限管理等一站式功能。
(3) 薄膜在线缺陷检测解决方案

利珀科技基于IntelliBlink $ ^{\mathrm{TM}} $自主研发的薄膜全制程视觉检测解决方案,针对光学膜及特殊行业需求,能够智能检测连续运行的卷状、带状或片状材料上的表面缺陷,精确记录缺陷的位置信息,配合云储存云计算技术,提供闭环的质量反馈和工艺把控。薄膜在线缺陷检测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平面材料表面缺陷检测仪、片料缺陷检查机、RTS-AOI分拣机、RTP-偏贴检查机等。主要产品示意图及简介如下:
产品名称
示意图
产品简介
平面材料表面缺陷检测仪
该产品采用自主研发的机器视觉技术,对各类平面材料存在的异点、颗粒、凹陷、破损、横纹、竖纹、涂布不均、划痕、裂痕、裂纹等几十种缺陷进行智能识别,精确记录平面材料表面缺陷的位置信息,将所记录的缺陷大小和位置以报表的形式呈现并打印,实现了平面材料在线检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形成了企业产品质量检测的统一标准。多个该产品可组合成系统,通过数据联动构建成复杂分布式系统,完成对多材料复合、多工艺制程的复杂平面材料的全流程质量检测。
片料缺陷检查机
该产品用于偏光片的检测,采用自动上下料以及特制输送结构,搭配自研AOI检测软件,对矢印章、缺陷Mark、异物、气泡、划伤、凹凸点、折痕、撞伤、残胶、脏污等缺陷进行精准检测与分类。
RTS-AOI分拣机
该产品对接RTS裁切机,将AOI安装于裁切机上,分拣机安装于裁切机后段;可对带缺陷Mark的卷材进行检测,对裁切后的片材进行精准分类,并进行收料。
RTP-偏贴检查机
该设备用于RTP(Roll-to-Panel)产线上Panel贴附前和贴附后的缺陷检测,如贴附前的崩角、裂纹、玻璃渣等;贴附后的气泡、凹凸点、异物、脏污等;检测后的结果通过PLC输出,并将缺陷信息传输到目检工位。
(4) 半导体封装测量及检测视觉解决方案
利珀科技基于 IntelliBlink $ ^{\mathrm{TM}} $自主研发的半导体封装测量及检测视觉解决方案,采用通用半导体视觉算法库 LPW形成软硬件集成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应用于半导体封装测量环节。主要产品示意图及简介如下:

产品名称
示意图
产品简介
通用半导体视觉检测系统
LPW
该产品深度融合LPV算法库与高精度光学成像技术,为半导体封装工艺提供全流程外观质量管控解决方案。通过AI算法与光学成像技术的协同优化,该产品能够显著提升半导体封装产线的综合良率与生产效能,助力实现质量管控从被动纠错向主动预防的范式升级。
IC封装测量及检测方案
该产品采用模块化视觉引擎设计,可依据BGA、QFN、QFP、SIP等异构封装形态灵活配置检测单元,通过整合3D结构光投影扫描技术、多色多角度智能光源技术,并集成高精度三维点云重建与亚像素级二维解析技术,创新的多模态数据融合算法,在确保微米级检测精度的同时,显著提升复杂封装结构的缺陷检出率。
DieBondingAOI检测系统
该产品以自研多模态光学系统和智能算法为核心,在FlipChip工艺段,对芯片表面和内部监测封装质量。系统实现亚微米级定位,捕捉微米级缺陷,支持偏移、破损、裂纹、崩角、污染、缺失等缺陷的高精度检出,并支持超高速15K+在线检测及多流道串并联检测。
6. 公司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33号,2014年7月修订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1项具体准则。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狮头股份,被评估单位为利珀科技。委托人狮头股份拟购买被评估单位利珀科技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
(四)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报告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以2025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基于本次交易安排,对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本次经济行为前次评估结论的参考价值进行验证与分析。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账面资产总额为58,997.88万元,负债总额为 37,767.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0,926.7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54,432.45万元,非流动资产为4,565.42万元;流动负债为 35,721.55万元,非流动负债为2,045.45万元。
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账面资产总额为58,017.97万元,负债总额为 37,415.44万元,净资产为20,602.5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51,942.80万元,非流动资产为6,075.17万元;流动负债为35,382.81万元,非流动负债为2,032.63万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5年12月31日的利珀科技资产负债表,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一)主要资产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利珀科技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58,997.88万元,主要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存在权利限制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受限资产具体内容
受限资产账面价值
货币资金
保证金、存单质押、冻结(注)
2,478.70
注:根据标的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2025)浙0112民初7466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浙0112民初7467号《民事裁定书》,标的公司共计236.87万元银行存款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冻结。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资产,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其中:
1.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共5项,为4家全资子公司和1家控股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账面原值为16,916,6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表3 长期股权投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认缴持股比例
实缴持股比例
1
安徽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238.10
74.00%
80.50%
2
杭州驰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100.00%
100.00%
3
苏州利珀智能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100.00%
100.00%
4
深圳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100.00%
100.00%
5
重庆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
100.00%
-

2. 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和合同履约成本,其中原材料包括各型号光源及激光、相机、镜头等生产原料和包装物等辅助材料;库存商品系晶硅电池石英舟检测、晶硅电池 PE检测等产成品和半成品;发出商品系已发至各项目现场但尚未结算的偏光片缺陷检测、晶硅电池石墨舟检测等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系委托外协单位加工的激光光源、灯珠等材料;在产品系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偏光膜整线AOI检测及打标、晶硅电池隐裂检测等产品;合同履约成本为各项目已发生的施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技术服务费等。上述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在产品主要存放于杭州利珀公司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路17号的公司厂区内;发出商品主要位于各项目施工现场;委托加工物资位于各外协单位加工现场。
3. 设备类资产
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备。其中,机器设备全部为生产使用,办公设备主要为员工办公使用,车辆为日常经营用车,上述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证载权利人为被评估单位。
4. 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及域名
企业申报评估的无形资产为账面未记录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其中,授权专利110项,证载权利人均为利珀科技及其子公司;注册商标22项,权利人为利珀科技;软件著作权共有48项,著作权人均为利珀科技及其子公司,域名2项。具体如下:
(1)专利权
表4利珀科技授权专利一览表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专利类别
申请日
公告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一种锂电池极片毛刺视觉检测装置
ZL202421153656.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4.05.24
2025.05.30
10年
原始取得
无
2
硅棒搬运机
ZL202430635236.7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4.10.09
2025.05.30
15年
原始取得
无
3
基于多线扫相机的玻璃尺寸测量方法、介质及电子设备
ZL202510245380.3
利珀科技
发明
2025.03.04
2025.05.30
20年
原始取得
无
4
一种硅片崩边缺陷视觉检测装置、方法及系统
ZL202411117527.2
利珀科技
发明
2024.08.15
2025.01.24
20年
原始取得
无
5
一种硅片搭边视觉检测装置及方法
ZL202410903075.4
利珀科技
发明
2024.07.08
2024.09.27
20年
原始取得
无
6
一种大口径光学元件光热特性检测装置及方法
ZL202410214598.8
利珀科技、浙江大学
发明
2024.02.27
2024.09.13
20年
原始取得
无
7
一种FPD行业显示面板寻边检测装置
ZL202322849591.7
利珀科技、杉金光电(南京)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
2023.10.24
2024.06.1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
一种FPD行业TFT-LCD面板cell不良检测系统
ZL202322849592.1
利珀科技、杉金光电(南京)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
2023.10.24
2024.06.1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
基于光纤光源的膜材表面缺陷检测系统及方法
ZL202311126103.8
利珀科技
发明
2023.09.04
2023.11.17
20年
原始取得
无
10
化纤毛羽视觉检测装置
ZL202330540547.0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3.08.23
2024.02.23
15年
原始取得
无
11
一种偏光片双工位上料系统
ZL202322106190.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3.08.07
2024.02.0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2
一种偏光片入铝箔袋包装系统
ZL202321346698.3
利珀科技、杉金光电(南京)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
2023.05.30
2023.10.10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3
一种多波长光源检测光学元
ZL202310177455.X
利珀科技、浙江大学
发明
2023.02.28
2023.09.29
20年
原始取得
无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专利类别
申请日
公告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件表面特性装置及方法
14
一种用于检测系统标定的熔石英表面微纳结构加工方法
ZL202310074481.X
利珀科技、浙江大学
发明
2023.02.07
2023.09.29
20年
原始取得
无
15
一种单晶硅棒制备过程中硅料液距检测方法
ZL202211204969.1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9.30
2023.02.17
20年
原始取得
无
16
硅片堆叠检测设备
ZL202230327310.X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2.05.31
2022.10.21
15年
原始取得
无
17
晶硅电池片检测设备(透射式隐裂缺陷检测)
ZL202230327300.6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2.05.31
2022.10.21
15年
原始取得
无
18
一种晶硅电池片透射式隐裂缺陷检测系统
ZL202221202774.9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2.05.19
2022.12.2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9
光伏晶硅原硅片隐裂定位裂片系统及方法
ZL202210545671.0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5.19
2023.11.10
20年
原始取得
无
20
检测设备(基于人工智能的RTP偏贴后AOI)
ZL202230187206.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2.04.06
2022.08.02
15年
原始取得
无
21
检测设备(基于人工智能的RTP洗净后AOI)
ZL202230187202.7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2.04.06
2022.08.02
15年
原始取得
无
22
一种光学薄膜卷料裁切系统及方法
ZL202210326056.0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3.30
2024.01.12
20年
原始取得
无
23
机器视觉深度学习样本自动生成方法、计算机及存储介质
ZL202210279550.6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3.22
2022.10.21
20年
原始取得
无
24
一种穹顶光源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ZL202210109626.0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1.28
2024.11.22
20年
原始取得
无
25
晶硅电池石墨舟体光学检测方法
ZL202210106931.4
利珀科技
发明
2022.01.28
2022.05.13
20年
原始取得
无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专利类别
申请日
公告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6
一种偏光膜缺陷光学检测系统
ZL202220238158.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2.01.28
2022.08.0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27
光伏晶硅电池片花篮视觉检测系统
ZL202220199079.5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2.01.25
2022.10.2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28
检测设备(SE)
ZL202230050756.2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2.01.25
2022.05.10
15年
原始取得
无
29
一种基于FPD行业偏光板贴附不良的检出装置
ZL202123370701.9
利珀科技、杉金光电(南京)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
2021.12.29
2022.05.3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30
光伏晶硅电池片SE工艺视觉检测系统及方法
ZL202111350717.5
利珀科技
发明
2021.11.15
2024.12.03
20年
原始取得
无
31
变速箱阀体视觉检测系统及方法
ZL202111264183.4
利珀科技
发明
2021.10.28
2024.09.27
20年
原始取得
无
32
检测设备(偏光片缺陷检测打标系统涂布段)
ZL202030521125.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1.12
15年
原始取得
无
33
打标设备(TIJ打标)
ZL202030519625.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3.19
15年
原始取得
无
34
打标设备(DOD打标)
ZL202030519636.3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3.19
15年
原始取得
无
35
检测设备(偏光片缺陷检测及打标SED段)
ZL202030521132.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1.12
15年
原始取得
无
36
检测设备(偏光片缺陷检测打标系统延伸段)
ZL202030521627.8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1.12
15年
原始取得
无
37
喷码设备(二维码喷码)
ZL202030519967.7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9.04
2021.03.05
15年
原始取得
无
38
标定辅助装置、标定系统及标定方法
ZL202010867204.0
利珀科技
发明
2020.08.26
2020.11.13
20年
原始取得
无
39
机器视觉光学检测系统及方法
ZL202010731302.1
利珀科技
发明
2020.07.27
2022.08.05
20年
原始取得
无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专利类别
申请日
公告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40
检测设备(晶硅电池丝网印刷段面板光款)
ZL202030413741.9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7.27
2020.12.01
15年
原始取得
无
41
检测设备(晶硅电池丝网印刷段四面条光款)
ZL202030413296.6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7.27
2020.11.27
15年
原始取得
无
42
检测设备(晶硅电池PE段线扫隧道光款)
ZL202030413744.2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7.27
2020.12.01
15年
原始取得
无
43
检测设备(晶硅电池线扫隐裂与面阵碎片款)
ZL202030413286.2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7.27
2020.12.01
15年
原始取得
无
44
检测设备(晶硅电池PE段面阵灯箱光款)
ZL202030413298.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20.07.27
2020.11.27
15年
原始取得
无
45
机器视觉用背光标定板及机器视觉标定系统
ZL202021415803.0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0.07.17
2021.01.29
10年
原始取得
无
46
偏光膜整线打标系统及方法
ZL202010337720.2
利珀科技
发明
2020.04.26
2021.01.12
20年
原始取得
无
47
一种高精度自动化标定板和标定方法
ZL202010283489.3
利珀科技
发明
2020.04.13
2020.07.10
20年
原始取得
无
48
一种可连续吸附的太阳能电池片分拣系统
ZL202010199065.9
利珀科技
发明
2020.03.20
2022.05.27
20年
原始取得
无
49
材料缺陷检测投影光学系统、卷材和片材的缺陷检测装置
ZL202020303410.4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0.03.12
2020.10.2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50
一种用于太阳能电池片检测的光源装置
ZL202020260222.8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0.03.05
2020.09.2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51
一种用于抛光镜面材质太阳能电池片检测的光源装置
ZL202020260223.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20.03.05
2020.10.2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专利类别
申请日
公告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52
一种布匹疵点检测装置及实时检测方法
ZL201911224208.0
利珀科技
发明
2019.12.04
2020.04.10
20年
原始取得
无
53
工业相机
ZL201930212630.9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9.05.05
2019.10.25
15年
原始取得
无
54
剔除设备(循环吸附)
ZL201830371399.3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1
2019.03.26
15年
原始取得
无
55
检测设备(轮毂类别)
ZL201830371398.9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1
2019.05.03
15年
原始取得
无
56
检测设备(料包漏投2)
ZL201830369775.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8.12.21
15年
原始取得
无
57
检测设备(晶硅电池PE段斛型光)
ZL201830369773.6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8.11.02
15年
原始取得
无
58
检测设备(料包漏投1)
ZL201830370260.7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9.01.04
15年
原始取得
无
59
检测设备(晶硅电池丝网印刷)
ZL201830370259.4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9.02.15
15年
原始取得
无
60
检测设备(晶硅电池PE段穹顶光款)
ZL201830370607.8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8.11.06
15年
原始取得
无
61
测量设备(轮毂气门芯定位)
ZL201830370257.5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8.12.21
15年
原始取得
无
62
检测设备(晶硅电池PE段)
ZL201830369760.9
利珀科技
外观设计
2018.07.10
2018.11.06
15年
原始取得
无
63
一种PVDF膜的检测系统
ZL201821078875.3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8.07.09
2019.06.18
10年
原始取得
无
64
硅晶电池蓝膜检测系统及其图像采集装置
ZL201810397603.8
利珀科技
发明
2018.04.28
2024.05.10
20年
原始取得
无
65
一种导光板自动检测装置
ZL201820502507.0
利珀科技、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8.04.10
2018.11.0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66
一种导光板正反面检测装置及系统
ZL201820501810.9
利珀科技、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8.04.10
2018.12.1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67
硅晶电池碎片检测装置
ZL201820474777.5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8.04.04
2019.01.0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68
太阳能电池片连续吸附系统
ZL201820470634.7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8.04.04
2018.11.0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69
一种轮毂类别检测装置
ZL201820295508.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8.03.03
2018.09.1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专利类别
申请日
公告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70
一种EVA胶膜检测系统
ZL201611012206.1
利珀科技
发明
2016.11.17
2023.11.03
20年
原始取得
无
71
一种太阳能背板检测装置
ZL201621234428.3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6.11.17
2017.05.1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72
一种EVA胶膜检测装置
ZL201621233779.2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6.11.17
2017.05.1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73
一种料包漏投检测装置
ZL201621234429.8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6.11.17
2017.05.1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74
一种用于机器视觉的智能光源
ZL201620247161.5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6.03.29
2016.08.3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75
一种金属罐的图像采集装置
ZL201620185773.6
利珀科技
实用新型
2016.03.11
2016.08.1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76
罐体倒罐检测装置及检测方法
ZL201510234791.9
利珀科技
发明
2015.05.11
2018.01.16
20年
原始取得
是
77
平面材料表面缺陷检测装置
ZL201410284229.2
利珀科技
发明
2014.06.24
2017.09.12
20年
原始取得
无
78
磁性材料分拣机
ZL201410061396.0
利珀科技
发明
2014.02.24
2016.01.27
20年
原始取得
是
79
空心胶囊缺陷自动评选及剔除装置
ZL201310355448.0
利珀科技
发明
2013.08.15
2015.07.08
20年
原始取得
是
80
自动翻片机
ZL202223399400.3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12.15
2023.06.0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1
一种偏光片气浮输送装置
ZL202223333215.4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12.13
2023.03.10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2
一种组合式入料机
ZL202221656309.2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06.29
2022.12.1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3
一种自动收片机
ZL202221328344.1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05.27
2022.10.2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4
一种适用于片状物料的连续上料装置
ZL202221057976.9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04.29
2022.08.23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5
一种适用于片状物料的连续收料装置
ZL202221057882.1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2.04.28
2022.08.23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6
一种用于偏光膜检测的自动直交机构
ZL202123361552.X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1.12.27
2022.07.19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7
一种利用真空上料输送的入料机
ZL202123361532.2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1.12.27
2022.09.27
10年
原始取得
无
88
一种基于多通道的分选装置
ZL202122792308.2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1.11.12
2022.06.1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专利类别
申请日
公告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89
一种片状物料上料机构
ZL202121962716.1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1.08.19
2022.11.18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0
一种连续上料装置
ZL202021042876.X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0.06.08
2021.02.2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1
一种双工位上料机
ZL202020612160.2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0.04.20
2021.02.2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2
片料分选机
ZL202030160262.0
安徽利珀
外观设计
2020.04.20
2020.09.08
15年
原始取得
无
93
一种片状物料的收料装置
ZL202020612266.2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0.04.20
2021.01.1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4
一种片状物料的输送装置
ZL202020612302.5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20.04.20
2021.02.2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5
一种片状物料的翻转装置
ZL201922020669.8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11.20
2020.09.08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6
一种循环上料装置
ZL201921238674.X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4.03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7
一种片状物料出料机构及片状物料缺陷检测装置
ZL201921238633.0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4.2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8
一种片状物料的上料检测装置
ZL201921238605.9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6.16
10年
原始取得
无
99
一种片状物料的上料检测装置
ZL201910703251.9
安徽利珀
发明
2019.07.31
2024.08.02
20年
原始取得
无
100
一种相机调整装置
ZL201921238861.8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3.31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1
偏光片分选机
ZL201930413623.5
安徽利珀
外观设计
2019.07.31
2020.01.10
15年
原始取得
无
102
一种AOI检测装置
ZL201921238658.0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6.02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3
一种片状物料自动上料装置
ZL201921238660.8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4.2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4
一种真空传输装置
ZL201921238671.6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4.03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5
一种物料高度检测装置
ZL201921238716.X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7.31
2020.04.24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6
一种缺陷检测装置
ZL201920154533.3
安徽利珀
实用新型
2019.01.29
2019.11.08
10年
原始取得
无
107
基于双目视觉的石英玻璃坩埚视觉检测系统及检测方法
ZL202411764668.3
利珀科技
发明
2024.12.04
2025.11.18
20年
原始取得
无
108
一种机械臂操纵下的大口径
ZL202310761296.8
浙江大学、利珀
发明
2023.06.27
2025.07.11
20年
原始取得
无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专利类别
申请日
公告日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球面光学元件定心和定域方法
科技
109
一种基于机械臂的大口径平面光学元件表面缺陷扫描方法
ZL202310761160.7
浙江大学、利珀科技
发明
2023.06.27
2025.09.19
20年
原始取得
无
110
一种偏光片整叠分料机及分料方法
ZL202310712088.9
利珀科技
发明
2023.06.15
2025.09.16
20年
原始取得
无
(2) 注册商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被评估单位及其子公司拥有22项商标使用权,具体如下:
表5注册商标一览表
序号
注册号
商标图形
权利人
专用权期限
类别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73903567
LPW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4.28-2034.04.27
7
原始取得
无
2
73902442
IntelliBlink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3.07-2034.03.06
7
原始取得
无
3
73902432
LEAPER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6.28-2034.06.27
7
原始取得
无
4
73902126
利珀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4.28-2034.04.27
7
原始取得
无
5
73899462
LPV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4.28-2034.04.27
7
原始取得
无
6
73896285
LPW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4.28-2034.04.27
42
原始取得
无
7
73896240
IntelliBlink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3.07-2034.03.06
42
原始取得
无
8
73892589A
IntelliBlink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3.28-2034.03.27
9
原始取得
无
9
73889929
灵闪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4.28-2034.04.27
7
原始取得
无
10
73888719
LPV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5.28-2034.05.27
9
原始取得
无
11
73884387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2.21-2034.02.20
7
原始取得
无

12
73883511
灵闪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4.28-2034.04.27
42
原始取得
无
13
73881999A
LPW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4.03.28-2034.03.27
9
原始取得
无
14
38447810
灵闪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0.02.21-2030.02.20
9
原始取得
无
15
36966993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19.12.07-2029.12.06
42
原始取得
无
16
36960564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19.12.07-2029.12.06
9
原始取得
无
17
16761515
LEAPER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16.11.21-2026.11.20
42
原始取得
无
18
16761441
LEAPER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17.08.28-2027.08.27
37
原始取得
无
19
16761402
利珀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16.07.14-2026.07.13
37
原始取得
无
20
16761264
利珀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16.06.14-2026.06.13
9
原始取得
无
21
16761185
LEAPER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18.02.07-2028.02.06
9
原始取得
无
22
82297219
LPW
杭州利珀科技有限公司
2025.09.07-2035.09.06
9
原始取得
无
(3)软件著作权
表6软件著作权一览表
序号
著作权人
名称
版本
登记号
取得方式
首次发表日期
权利限制
许可使用
1
利珀科技
利珀卷材视觉检测软件
V3.7
2024SR2075824
原始取得
2024.01.10
无
无
2
利珀科技
利珀片材视觉检测软件
V3.0
2024SR2040433
原始取得
2024.03.15
无
无
3
利珀科技
硅晶电池PE段表面缺陷视觉检测软件
V2.0
2024SR2004844
原始取得
2024.07.26
无
无
4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隐裂缺陷检测软件
V2.0
2024SR2010937
原始取得
2024.08.20
无
无

5
利珀科技
利珀石英舟检测软件
V1.0
2024SR1955694
原始取得
2024.09.10
无
无
6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串焊机视觉定位检测软件
V1.0
2023SR1411818
原始取得
2023.05.10
无
无
7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片PL检测软件
V1.0
2023SR0897290
原始取得
2023.05.31
无
无
8
利珀科技
利珀灵闪深度学习平台软件
V2.6
2023SR0887257
原始取得
2023.06.01
无
无
9
利珀科技
利珀通用晶硅电池片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3SR0822585
原始取得
2023.05.10
无
无
10
浙江大学,利珀科技
平面球面光学元件表面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3SR0524678
原始取得
-
无
无
11
利珀科技
利珀灵闪视觉检测软件
V3.0
2022SR0388165
原始取得
2021.06.18
无
无
12
利珀科技
利珀贴附机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2SR0368971
原始取得
2021.05.10
无
无
13
利珀科技
利珀汽车零部件智能检测平台软件
V1.0
2021SR1757766
原始取得
-
无
无
14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通用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1SR0348714
原始取得
2020.12.30
无
无
15
利珀科技
利珀平面材料在线多工位高精度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0SR0368319
原始取得
2019.09.30
无
无
16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终品分选系统
V1.0
2019SR0157692
原始取得
2019.01.10
无
无
17
利珀科技
利珀经编机布面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19SR0157681
原始取得
-
无
无
18
利珀科技
利珀晶硅电池隐裂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19SR0157686
原始取得
2019.02.20
无
无
19
利珀科技
利珀胶带宽度检测系统软件
V1.0
2019SR0098375
原始取得
-
无
无
20
利珀科技
利珀立体仓库视觉盘点系统
V1.0
2018SR973348
原始取得
-
无
无
21
利珀科技
利珀定位测量系统
V1.0
2018SR232987
原始取得
-
无
无
22
利珀科技
利珀硅晶电池丝印表面缺陷检测系统
V1.0
2018SR232992
原始取得
2017.09.11
无
无

23
利珀科技
利珀平面材料缺陷检测系统
V1.0
2018SR199107
原始取得
2016.12.17
无
无
24
利珀科技
利珀砂芯缺陷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17SR469869
原始取得
2016.05.17
无
无
25
利珀科技
利珀轮毂类别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17SR435083
原始取得
2016.12.17
无
无
26
利珀科技
利珀料包漏投视觉检测系统
V1.0
2017SR034602
原始取得
2016.04.10
无
无
27
利珀科技
利珀硅晶电池碎片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16SR378196
原始取得
2016.04.10
无
无
28
利珀科技
硅晶电池PE段表面缺陷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16SR203060
原始取得
2016.05.17
无
无
29
利珀科技
PVC平面材料表面缺陷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16SR200566
原始取得
2016.05.17
无
无
30
利珀科技
罐体倒罐检测软件
V1.0
2015SR066623
原始取得
2014.12.19
无
无
31
利珀科技
服装辅料智能检索系统
V1.0
2015SR066194
原始取得
2014.09.16
无
无
32
利珀科技
金属盖表面缺陷智能检测软件
V1.0
2015SR066196
原始取得
2015.01.20
无
无
33
利珀科技
利珀空心胶囊缺陷自动评检机控制系统
V1.0
2013SR087317
原始取得
-
无
无
34
利珀科技
利珀空心胶囊缺陷智能检测软件
V1.0
2013SR064683
原始取得
-
无
无
35
杭州驰珀
灵闪深度学习软件
V2.8
2024SR0627896
原始取得
2024.01.04
无
无
36
杭州驰珀
灵闪视觉检测软件
V2.8
2024SR0617595
原始取得
2024.02.19
无
无
37
浙江驰珀
驰珀通用化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21SR1071129
原始取得
-
无
无
38
安徽利珀
偏光膜打标自动光学检测系统
V1.0
2023SR0602797
原始取得
2023.01.09
无
无
39
安徽利珀
偏光膜复合段二维码喷印智能控制系统
V1.0
2023SR0574127
原始取得
2023.01.05
无
无
40
安徽利珀
平面材料表面缺陷智能检测系统
V1.0
2021SR0558095
原始取得
2020.12.31
无
无
41
安徽利珀
利珀片材缺陷检测系统软件
V1.0
2020SR0072621
原始取得
2019.10.25
无
无
42
安徽利珀
利珀扩散膜缺陷检测系统软件
V1.0
2020SR0066774
原始取得
2019.11.10
无
无

43
安徽利珀
金属板(箔)材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19SR0143247
原始取得
-
无
无
44
安徽利珀
PET基膜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19SR0048422
原始取得
-
无
无
45
安徽利珀
导光板mark线缺陷检测系统
V1.0
2018SR641712
原始取得
-
无
无
46
安徽利珀
导光板正反面检测软件
V1.0
2018SR261914
原始取得
-
无
无
47
利珀科技
利珀DieBond表检隐裂缺陷检测软件
V1.0
2025SR1423803
原始取得
-
无
利珀科技
48
利珀科技
利珀切叠机预定位全景软件
V1.0
2025SR1423816
原始取得
-
无
利珀科技
(4)域名
表7域名一览表
序号
网站域名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性质
许可证号
状态
1
intelliblink.com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浙ICP备18003692号-3
正常
2
hzleaper.com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浙ICP备18003692号-2
正常
(二)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除上述披露的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及域名外,企业申报评估的范围内无其他表外资产。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348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25年12月31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修订);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令第73号, 2020年2月14日修订);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30号,2025年5月16日修订);
-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
-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准则等。
(四)资产权属依据
-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 其他参考资料。
(五) 取价依据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日人民币基准汇价;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信息资料库相关资料;
- 重要业务合同、资料;

- 其他参考资料。
(六)其它参考资料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348号审计报告;
- 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 《投资估价》([美]Damodanran著,[加]林谦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 《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与管理(第3版)》([美]Copeland, T.等著,郝绍伦,谢关平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版);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33号,财政部于2006年 2月15日颁布,2014年7月修订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1项具体准则;
-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67号);
-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一一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
- 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简介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或可比交易案例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选择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被评估单位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且可量化,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前后,由于涉及同等规模企业的近期交易案例的详细信息无法获取,市场上并不存在业务内容、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方

面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因此本次评估市场法并不适用。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合并口径收益法进行评估。
(三)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或经营体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 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对于币种为人民币的货币资金,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应收票据
对应收票据评估,评估人员在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核对票据票面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及票面利率等与账务记录的一致性,以证实应收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基础上,对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应收票据记载真实,金额准确,无未计利息,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3) 应收账款类
对应收账款类的评估,评估人员在了解应收类账款的存在性、完整性。并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依据历史资料和现场尽调获得的信息,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相关事项,判断应收类账款的可收回性。
分析应收类账款可回收性时,参考企业会计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估计应收类账款的评估风险损失。即: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以核实后的应收类账款账面金额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应收类账款评估值。同时,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4) 应收款项融资
对应收款项融资的评估,评估人员核实了账簿记录、抽查了部分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真实性、账龄、业务内容和金额等,并进行了函证,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评估人员在对应收票据融资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5)预付账款
对预付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依据历史资料和现场尽调获得的信息,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判断欠款人是否有破产、撤销或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货物、服务等情况,在未发现上述异常的情况下,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6)存货
存货包括发出商品、原材料和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未计提跌价准备。存货的具体评估方法及过程如下:
1) 原材料
原材料主要为设备检修用备品备件等。清查时,核对报表余额、明细账及评估明细表,现场抽查盘点相关实物资产,了解原材料的现状并核实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大部分原材料不存在积压、变质、毁损、报废情况。在核实账、表相符,数量金额无异常后,本次评估以实际数量

乘以市场销售单价确定评估值。
2)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为企业对外委托加工的,于评估基准日尚未加工完的材料,我们对委托加工物资查阅了企业发出记录、加工合同,对委托加工单位进行了发函询证,核实委托加工物资的真实性及账面值的合理性。经核实,委托加工物资账面值为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包括材料采购成本及支付加工的成本)。因其发生日期与基准日相近,且账面价值购成合理,因此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3) 在产品
在产品为待交付客户的薄膜、光伏和灵闪业务检测平台,产品demo等。考虑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自制半成品不能单独销售,而是主要用于形成产成品对外正常销售,对正在生产加工中的未完工产品,评估人员核实了在产品的生产成本核算资料,这部分在产品的账面价值基本反映了该资产的现实成本,故在产品按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4) 产成品(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为已完工晶硅电池检测产品等。评估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以产成品不含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一定的产品销售利润后,乘以产量来确定评估值,对于产成品中存在的demo产品,由于尚未签署转销合同,暂已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除demo外产成品评估价值=产成品数量 $ \times $产成品不含税售价 $ \times $(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率-营业利润率 $ \times $所得税率-营业利润率 $ \times $(1-所得税率) $ \times $r)
A. 不含税售价:不含税售价是按照评估基准日前后的市场价格确定的;
B.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交纳的

城市建设税与教育附加与销售收入的比例;
C. 销售费用率是按各项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计算;
D.营业利润率=主营业务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E. 所得税率按企业现实执行的税率;
F.r为一定的比率,由于产成品未来的销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基准日调查情况及基准日后实现销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其中r对于畅销产品为0,一般销售产品为 50%,勉强可销售的产品为 100%。
5) 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为各业务线已完工且发出给客户的产品。评估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以发出商品不含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一定的产品销售利润后,乘以发出商品数量来确定评估值,对于发出商品对应项目存在高不确定性的以0确认评估值,对于发出商品尚未实际发出账面仅包含小额项目相关的周转材料的,按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正常发出商品评估价值=发出商品数量×发出商品不含税售价 $ \times $ (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率-营业利润率 $ \times $ 所得税率-营业利润率 $ \times $ (1-所得税率) $ \times $ r)
A.不含税售价:不含税售价是按照评估基准日前后的市场价格确定的;
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交纳的城市建设税与教育附加与销售收入的比例;
C.销售费用率是按各项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计算;
D.营业利润率=主营业务营业利润 $ \div $营业收入;
E.所得税率按企业现实执行的税率;

F.r为一定的率,由于产成品未来的销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基准日调查情况及基准日后实现销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其中r对于畅销产品为0,一般销售产品为 50%,勉强可销售的产品为 100%。
6) 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为成品发往现场后发生的人工、运费等。清查时,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了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抽查了原始入账凭证、相关缴费凭证、合同等,核实其核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由于合同履约成本为项目对应发生的费用,项目整体估值在发出商品及库存商品中计算,因此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0确认合同履约成本估值。
(7)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为应收客户质保金等。清查时,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了款项金额、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抽查了原始入账凭证、合同等,核实其核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8)其他流动资产
对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核对评估明细表与报表是否相符,查阅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以证实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为评估值。
2. 长期应收款
对于长期应收款评估,评估人员核对了长期应收款项形成的原因,对长期应收款进行了询证并取得回函,同时对应收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了了解,结合账龄进行分析,判断应收类账款的可收回性。以账面值减去

评估风险损失作为评估值,相应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3. 长期股权投资
对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等进行了取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全资及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然后将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值乘以被评估单位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评估值: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评估值×持股比例
本次评估中,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也未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4. 固定资产-设备类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估。
对于正常运转的设备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对于在二手市场可查询到价格的旧设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1)原地续用机器设备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 国产机器设备重置全价(不含税)
重置全价(不含税)=设备购置价-设备购置可抵扣增值税

A.购置价
国产标准设备购置价格的选取主要通过查阅《2025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和网上寻价、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咨询最新市场成交价格以及企业近期同类设备购置价格等综合判定;对少数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比较同年代,同类型设备功能、产能,采取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购置价
B. 设备购置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及(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对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机器设备重置成本应该扣除相应的增值税。抵扣额为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等涉及的增值税。
2) 机器设备成新率
对机器设备的成新率,参照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并通过现场勘察设备现状及查阅有关设备运行,修理及设备管理档案资料,对设备各组成部分进行勘察,综合判断该设备其尚可使用年限,在此基础上计算成新率N,即:
N=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3) 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 运输车辆评估
1) 运输车辆重置全价的确定
根据当地汽车市场销售信息以及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本评估基准日的车辆现行含税购价,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辆购置税法》规定计入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杂费,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企业,其车辆重置全价为:
重置全价(不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牌照等杂费-可抵扣的增值税
可抵扣增值税额=购置价/1.13×13%
A. 车辆购置价
根据车辆市场信息及《太平洋汽车网汽车报价库》,《易车网》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参照车辆所在地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本次评估车辆购置价格;对购置时间较长,现不能查到原型号规格的车辆购置价格时参考相类似、同排量车辆价格作为评估车辆购置价参考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 $ \times 10\% $ 。该“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应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故:购置附加税 = 购置价 $ \div $ (1+增值税率) $ \times 10\% $
B. 车辆购置税
C. 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
根据车辆所在地该类费用的内容及金额确定。
2) 车辆成新率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车辆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新率后取其较小者为最终成新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 = (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济使用年限) $ \times100\% $

行驶里程成新率 = (1-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成新率 = 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
同时对待估车辆进行必要的勘察鉴定,若勘察鉴定结果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成新率相差较大,则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两者结果相当,则不进行调整。即:
成新率 = 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a
a:车辆特殊情况调整系数。
3) 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车辆成新率
(3) 电子设备评估
1) 电子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中关村在线》、《太平洋电脑网》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价格,一般生产厂家或代理商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调试,以不含税购置价确定其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不含税)=购置价-可抵扣的增值税
可抵扣增值税额=购置价/1.13×13%
另:部分电子设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2) 电子设备成新率
成新率 = [尚可使用年限 $ \div $(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 \times 100\% $
另:直接按二手市场价评估的电子设备,无须计算成新率。
3) 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电子设备成新率
5.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核算内容主要为产权持有单位租赁的房屋形成的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版)》的规定进行核算,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评估人员核对了企业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审核了相关的原始凭证、租赁合同,对每项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摊销金额的准确性、合理性等进行了分析,符合租赁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账面余额合理反映了基准日企业享有的相关使用权资产的权益价值,故本次评估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6.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核算内容为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其中,授权专利110项,证载权利人均为利珀科技;注册商标22项,权利人为利珀科技;软件著作权共有48项,著作权人均为利珀科技。
对于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常用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由于我国技术型无形资产市场交易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公平交易数据的采集相对困难,故市场法在本次评估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同时,由于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收益与其所拥有的技术力量关联性较为紧密,因而应用成本法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适用性较差。
本次评估,考虑到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特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技术型无形资产与被评估单位收益之间的对应关系相对清晰可量化,且该等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能够保持一定的延续性,故采用收益法对其进行评估。
对于商标无形资产,评估商标权的常用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由于我国商标市场交易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公平交易数据的采集

相对困难,故市场法在本次评估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同时,由于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收益与其所拥有的商标关联性较小,因而应用收益法对商标进行评估的适用性较差。
本次评估,考虑到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特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商标较易通过计算重新研发或购买类似商标的成本来评估其价值,故采用成本法对其进行评估。
对于域名和微信公众号,评估人员查阅相关的证明资料,了解原始入账价值的构成,摊销的方法和期限,查阅了原始合同。经核实表明账、表金额相符。考虑到被评估单位相关产品及服务主要以专利权等技术资源为核心,域名和微信公众号主要起标识作用,对被评估企业的业绩贡献并不显著,故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7.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为软件租赁费、装修费等。清查时,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了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抽查了原始入账凭证、合同等,核实其核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核实,长期待摊费用原始发生额真实、准确,摊销余额正确,长期待摊费用在未来受益期内仍可享有相应权益或资产,按尚存受益期应分摊的余额确定评估值。
8.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内容为应收账款坏账、合同资产减值损失等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清查时,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了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以证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为评估值。
9. 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内容为浦发银行定期存款、应收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质保金。清查时,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了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抽查了原始入账凭证、合同、协议等资料,以证实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10. 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四)收益法
1. 概述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也称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对企业或者某一产生收益的单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测,选择与之匹配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现求和的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估算资产在未来预期的净现金流量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出评估值。收益法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且可量化。使用现金流折现法的最大难度在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以及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等。当对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较为客观公正、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时,其估值结果具有较好的客观性。
2. 评估思路
根据本次尽职调查情况以及被评估单位的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特点,本次评估是以被评估单位的合并报表口径估算其权益资本价值,本

次评估的基本评估思路是:
(1) 对纳入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按照历史经营状况的变化趋势和业务类型预测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并折现得到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2) 将纳入报表范围,但在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预测中未予考虑的诸如基准日存在的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定义为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预测其价值;
(3) 将未纳入报表范围,但在预期收益(净现金流)估算中已考虑的少数股东权益,单独测算其价值;
(4) 将上述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加和,得出被评估单位的企业价值,经扣减基准日的付息债务价值后,得到被评估单位的权益资本(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在确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没有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 评估模型
(1) 基本模型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式中:
E: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价值;
B:被评估单位的企业价值;
D:被评估单位的付息债务价值;
M: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式中:
P: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I:被评估单位基准日的长期投资价值;
C:被评估单位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式中:
$ \mathrm{R_{i}} $:被评估单位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
r: 折现率;
n:被评估单位的未来经营期;
(2) 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被评估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R=息税前利润 $ \times(1-t) $ +折旧摊销+股份支付费用-追加资本(4)
追加资本=资产更新+营运资金增加额+诉讼现金流流出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
(3) 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r
式中:
W $ \mathrm{d} $ :被评估单位的债务比率;
$ \mathrm{W_{e}} $:被评估单位的权益比率;

r $ \mathrm{d} $ :所得税后的付息债务利率;
$ \mathrm{r_{e}} $:权益资本成本,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 $ \mathrm{r_{e}} $;
式中:
r $ \mathrm{f} $ :无风险报酬率;
r m:市场期望报酬率;
$ \varepsilon $:被评估单位的特性风险系数;
$ \beta_{\mathrm{e}} $ :被评估单位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 \beta_{\mathrm{u}} $: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
$ \beta_{\mathrm{t}} $ :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式中:
K:一定时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 K=1;
$ \beta_{\mathrm{x}} $ :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 \mathrm{D_{i}} $ 、 $ \mathrm{E_{i}} $ :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
4. 收益期限
根据被评估单位章程,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并且由于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经营正常,没有对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核心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限定和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限、投资者所有权期限等进行限定,或者上述限定可以解除,并可以通过延续方式永续使用。故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后永续经营,相应的收益期为无限期。
本次评估采用分段法对被评估单位的收益进行预测,即将被评估单

位未来收益分为明确的预测期间的收益和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收益,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企业自身发展阶段与产能利用情况等因素,自评估基准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为预测期,其后作为永续期。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 项目洽谈及接受项目委托
了解拟承接业务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目的和交易背景等具体情况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 确定评估方案编制工作计划
与委托人和项目相关各方中介充分沟通,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评估基本事项和被评估单位资产、经营状况后,收集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基本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市场经营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初步工作方案,制定评估计划。
3. 提交资料清单及访谈提纲
根据委估资产特点,提交针对性的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及资产清单、盈利预测等样表,要求被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准备工作。
4. 辅导填表和评估资料准备工作
与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联系,辅导被评估单位按照资产评估的要求准备评估所需资料及填报相关表格。
(二)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1. 初步了解整体情况
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被评估单位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2. 审阅核对资料
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鉴别,对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进行全面的收集和查验,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 重点清查
根据申报资料,对主要资产和经营、办公场所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对于其申报的金融资产和往来款项,清查核实其对账单、询证函及各项业务合同,确认其真实存在并分析其风险;对其申报的实物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其中存货、电子设备以抽查的形式进行盘点,机器设备全面盘点勘查。同时,对专用设备,查阅了技术资料、决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对通用设备,通过市场调研和线上查询,收集价格资料;对租赁的办公场所,审阅其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等。
4. 尽职调查访谈
通过尽职调查及高管访谈,了解企业产品的行业内的地位、市场份额,了解企业成本费用情况,分析企业未来发展趋势。针对企业申报的盈利预测数据,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座谈,就未来发展趋势尽量达成一致,进而通过查询同行业、同领域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品效果、毛利情况、市场分销渠道等方式进行核查验证。
5. 确定评估途径及方法
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资产评估的具体模型及方法。
6. 进行评定估算

根据达成一致的认识,确定评估模型并进行评估结果的计算,起草相关文字说明。
(三)评估汇总阶段
对各类资产及负债评估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 一般假设
1. 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 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

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对于企业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而言,能够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
(二)特殊假设
- 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 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 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团队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 评估只基于基准日现有的经营能力。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和追加投资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扩大,也不考虑后续可能会发生的生产经营变化;
- 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 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 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 被评估单位经营现金流每年平均流入、流出;
- 被评估单位母公司未来可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持续享受 15%的所得税税率;
- 被评估单位未来每年可持续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的即征即退政策;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基于被评估单位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总资产账面值58,017.97万元,评估值68,909.08万元,评估增值 10,891.11万元,增值率 18.77%。
负债账面值37,415.44万元,评估值37,342.04万元,评估减值73.40万元,减值率 0.20%。
净资产账面值20,602.53万元,评估值31,567.04万元,评估增值 10,964.51万元,增值率 53.22%。详见下表。
表8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51,942.80
57,200.04
5,257.24
10.12
2
非流动资产
6,075.17
11,709.04
5,633.87
92.74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691.66
1,947.31
255.65
15.11
4
投资性房地产
-
-
-

5
固定资产
1,049.15
1,145.68
96.53
9.20
6
在建工程
-
-
-
7
无形资产
28.73
5,310.42
5,281.69
18,385.20
7-1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
8
其他非流动资产
3,305.63
3,305.63
-
-
9
资产总计
58,017.97
68,909.08
10,891.11
18.77
10
流动负债
35,382.81
35,382.81
-
-
11
非流动负债
2,032.63
1,959.23
-73.40
-3.61
12
负债总计
37,415.44
37,342.04
-73.40
-0.20
13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20,602.53
31,567.04
10,964.51
53.22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收益法评估结论
采用收益法,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20,926.76万元,评估值72,192.61万元,评估增值51,265.85万元,增值率 244.98%。
(三)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测算出的归母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72,192.61万元,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出的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31,567.04万元,高40,625.56万元,高 128.70%。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1、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基准日时点被评估单位所持有的可量化资产的评估值,后续随着企业发展而产生的新技术、老技术的更新进而形成的无形资产并不在资产基础法中反映,因此资产基础法估值较收益法估值较低。

2、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政策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收益法中考虑了企业持续运营能力,研发费用中考虑了技术迭代更新的费用以及对应可产生的未来完整收入、利润等,收益法估值中包含了未在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账面可辨识的资产,因此收益法估值较资产基础法估值较高。
综上所述,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产生差异。
(四)评估结果的选取
资产基础法为从资产重置的角度间接地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是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基本评估方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从资产投入的角度出发,以各单项资产及负债的重置价值替代其历史成本,然后对各单项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加和,是一种静态的评估方法。而收益法则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一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企业未来期间经营收益的实现一般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被评估单位所处机器视觉行业,历史具有良好的利润水平,且持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如锂电、半导体等,因此相对而言,收益法更能从收益角度反映了企业净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较为可靠,本次评估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由此得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为72,192.61万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348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二)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瑕疵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发现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瑕疵事项。
(三)评估程序受限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发现评估程序受限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四)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的重大诉讼、仲裁。
(五)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被评估单位及其子公司不拥有房屋所有权,其经营场所均为租赁,具体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出租方
面积(平方米)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1
利珀科技
浙江青山湖科研创新基地投资有限公司
1,777.09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路17号滨河产业园1号楼7层
办公
2025.09.01-2028.08.31
2
利珀科技
浙江青山湖科研创新基地投资有限公司
8,700.12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滨河路17号滨河产业园一期3号楼1层整层、2层202、3层301、4层整层、5层整层
生产、研发
2025.10.27-2028.10.26
3
利珀科技
浙江青山湖科研创新基地投资有限公司
904.41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滨河路17号滨河产业园一期3号楼北楼1层2层临安微纳技术及应用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部分
生产、研发
2025.06.16-2027.06.15
4
利珀科技
胡*英
91
越秀星汇花园二期26幢1003室
宿舍
2025.12.01-2026.11.30
5
利珀科技
朱琦
88.92
越秀星汇花园二期26幢1802室
宿舍
2025.12.01-2026.11.30
6
深圳利珀
深圳市康瑞产
797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办公
2026.01.09-

序号
承租人
出租方
面积(平方米)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业园运营有限公司
街道高峰社区华荣路39号科源商务大厦商务时代广场616
2028.04.30
7
苏州利珀
苏州庄严科技园孵化管理有限公司
569.00
苏州市工业园区创苑路236号4幢806
办公研发
2024.04.15-2027.06.14
8
杭州驰珀
杭州爱力领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3.95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爱力中心2幢14层
办公
2026.02.19-2029.02.18
9
安徽利珀
安徽新鑫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7.00
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与当涂路交叉口新鼎明创新创业基地5F506
办公研发
2025.06.15-2026.06.21
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发现上述事项对评估金额存在重大影响。
(六)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评估人员未发现评估基准日之后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七)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发现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 评估过程中,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 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 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 本次评估结论建立在评估对象产权持有者及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准确判断相关规划落实,企业持续运营的基础上,如企业未来实际经营状况与经营规划发生偏差,且被评估单位及时任管理层未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弥补偏差,则评估结论将会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对此予以关注。
- 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

负债。
- 被评估单位基于所处行业特性,不存在长期订单等支撑依据,被评估单位的盈利预测是被评估单位管理层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所做出的预测,但是预测期内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均可能给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如果被评估单位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可能导致收益法评估结果失效。
- 本次评估,评估师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被评估单位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五)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六)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八)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6年12月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1100000020964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正式执业会员
资产评估师
郝威
11180060
资产评估师:
见习就业会员
美甲师资格师
刘正尚
11230564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 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348号审计报告;
-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 被评估单位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 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京财资评备 (2026)0077号)(复印件);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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