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讯自控: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万讯自控2026-07-10 20:12

摘要

1万讯自控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7月10日召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高票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万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票占比96.7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率88.35%。
3该事项属于可转债条款调整,旨在促进转股或缓解偿债压力,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变更或重大资产重组。

![](page=0,bbox=[435, 292, 1548, 49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226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6楼会议室召开。
  1.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7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77,148,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919%。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3名,代表公司股份16,226,2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万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10,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82%;反对3,06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6%;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3,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517%;反对3,06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4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

李忠

经办律师:


廖金环


赵江梅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