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ST荃银2026-07-10 00:00

摘要

1深交所对ST荃银及时任董事长应敏杰、副董事长张琴、董秘兼财务总监张庆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因公司2024年年报未如实反映控股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且在知悉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871.5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71.5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86%。
3该违规行为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979号

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应敏杰,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庆一,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查明的事实,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荃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荃银2024年年报未如实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知悉贵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考虑贵州某公司的信用风险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ST荃银2024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18,715,068.36元,虚增利润总额18,715,068.3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86%。

2026年1月30日,ST荃银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正。

ST荃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ST荃银时任董事长应敏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的规定,对ST荃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荃银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5.1.2条的规定,对ST荃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荃银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庆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三款、第5.1.2条的规定,对ST荃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2.3条、第12.5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应敏杰、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琴、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庆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ST荃银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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