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亦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亦科技2026-07-10 18:32

摘要

1中亦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7月10日召开,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宜等五项议案。
3其中股权激励相关议案获出席股东99.5%以上高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率约89%,显示市场对激励机制认可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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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现场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2026年6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0号院3号楼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东平先生主持。

(六)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810,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75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6年7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君合律师事务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05,08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09%。

(三)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二)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及监票。

(三)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70,6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0%;反对29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高)表决情况:

同意2,5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7652%;反对29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10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43%。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0,6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8%;反对26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高)表决情况:同意2,6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7216%;反对26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4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3%。

3、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0,6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60%;反对30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高)表决情况:同意2,5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957%;反对 30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648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6%。

4、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0,6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3%;反对30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高)表决情况:同意2,5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3270%;反对 30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6487%;弃权7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3%。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70,6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3%;反对30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高)表决情况:同意2,5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3270%;反对 30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6487%;弃权7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3%。

上述议案中第1、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第3、4、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刘佳汇

经办律师:万珂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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