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退市太和2026-07-10 00:00

摘要

1上交所对退市太和(605081)及时任董事长吴靖、总经理何凡、财务总监李晓萍、董秘何雨霏予以公开谴责。
2经查,公司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虚增收入,导致2025年业绩预告及监管问询回复存在虚假记载,营收由预计3.8-4亿元更正为约1.05亿元,净利润亏损扩大至约3.04亿元,因营收低于3亿元且净利润为负被终止上市。
3公司申辩理由未被采纳,处分记入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 97号

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退市太和,A股证券代码:605081;

吴靖,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何凡,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晓萍,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何雨霏,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吴靖、何凡、李晓萍、何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 12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6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亏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4,400.00万元到-20,400.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22,000.00万元到 -18,000.00万元;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8,000.00万元到40,000.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 37,792.75万元到39,792.75万元。

针对上述业绩预告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核实并补充披露工程业务收入确认合规性等事项。2026年3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5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列示,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工程项目15个,共累计

确认收入2.1亿元,并载明上述项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情形。

经《行政监管措施》查明,公司存在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的情况,导致前述《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实现营业收入金额不实。

2026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显示,因公司部分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施工资质不符、合规手续缺失、个别项目需按照净额法核算等问题,按照谨慎性原则,相应调减营业收入合计约3.05亿元。更正后,公司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净利润-32,833.07万元至-27,968.91万元,扣非后净利润 -29,983.74万元至-25,541.70万元;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640.63万元至11,317.26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9,452.40万元到11,096.29万元,低于3亿元。202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5年年度实现净利润 -30,400.99万元,扣非后净利润-27,762.7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10,478.94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10,274.34万元。因2025年度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收到《关于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6]118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业绩预告、监管问询回复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直接影

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终止上市情形的重要判断,且经 《行政监管措施》查明公司编制业绩预告时通过虚构、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情节严重。此外,公司迟至2026年4月29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吴靖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何凡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晓萍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何雨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具体申辩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对部分存在底稿瑕疵的工程项目收入予以调减,不存在违规主观故意,公司多次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触及营收不足3亿元且净利润为负的终止上市情形,已充分提示风险,且业绩预告未导致公司股价上涨,未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吴靖提出,其不具备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编制的实际权限,对虚构工程、提前确认收入不知情、未实际参与。何凡、李晓萍、何雨霏提出不直接参与负责相关工程项目事项,不具备工程专业背景,难以知悉项目收入真实性及合理性,已采取现场巡查、事后整改等履职措施。何凡、何雨霏还提出不具备财务专业背景,难以对收入确认合规性作出判断。何雨霏还提出任职期间较短,履职存在客观困境。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监管措施》查明,公司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导致业绩预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实,未及时、准确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不存在违规主观故意、未造成市场影响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对影响业绩不确定事项进行充分针对性提示,且经监管问询,仍未准确披露相关情况,《回复公告》经《行政监管措施》查明仍存在虚假记载,不能起到向投资者充分、真实揭露风险的作用,对其所称已充分提示风险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根据《行政监管措施》查明,吴靖、何凡、李晓萍、何雨霏对公司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导致《回复公告》虚假记载、《业绩预告》披露不实等

违规负有责任,均在业绩预告相关确认文件上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未能提供实质、充分证据证明已就收入确认事项采取有针对性的履职措施,相关履职措施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对其所称不具备专业能力、不知情、未参与、任职期限较短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吴靖、时任总经理何凡、时任财务总监李晓萍、时任董事会秘书何雨霏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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