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华宇软件2026-07-10 16:38

摘要

1华宇软件于2026年7月10日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2因公司2025年政企数智化新增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导致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收分别调减2885.72万元、6058.44万元、6746.01万元,信息披露不准确。
3证监局对公司及董事长郭颖、财务总监刁悦凯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要求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4公司表示该措施不影响正常经营,将加强合规与信披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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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1

证券简称:华宇软件

公告编号:2026-043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郭颖、刁悦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郭颖、刁悦凯:

经查,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26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 2025年政企数智化新增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将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2,885.72万元、6,058.44万元、6,746.01万元,公司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郭颖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刁悦凯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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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强化财务核算质量,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与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障公司持续规范稳健运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案文件

《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郭颖、刁悦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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