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农尚环境2026-07-10 17:08

摘要

1农尚环境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连续12个月内被诉金额4707.11万元,主诉金额1867.50万元,合计6574.6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18%。
2案件主要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其中子公司芯连微电子涉诉金额较大且存在反诉情况。
3目前案件均未审结,对利润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4公司表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被诉(仲裁)累计金额4,707.11万元,主诉累计金额1,867.50万元,合计约6,574.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18%。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主要集中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等。鉴于相关案件尚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案件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公司将持续跟踪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0日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公司主诉统计

单位:万元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

诉讼进展

1

武汉芯连微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1◯\textcircled{1}

买卖合同纠纷

1,250

一审待开庭

2

武汉芯连微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奥得普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textcircled{2}、东莞舶锐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617.5

一审待开庭

3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智冠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宇东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

退伙纠纷

-

一审待开庭

合计

1,867.50

注 $ \textcircled{1} $:成都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已提起反诉;

注 $ \textcircled{2} $:浙江奥得普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已提起反诉。

公司被诉(仲裁)统计

单位:万元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

受理机构

诉讼进展

1

东西湖三飞五金经营部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0.832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一审待开庭

2

成都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芯连微电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558.50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一审待开庭

3

浙江奥得普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芯连微电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656.982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一审待开庭

4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textcircled{3}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07.61

武汉仲裁委员会

一审待开庭

5

湖北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textcircled{4}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20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鉴定质证阶段

6

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textcircled{4}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200.0597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鉴定质证阶段

7

王*娟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劳动争议

11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审待开庭

8

魏*旺、顾*芬、赵*初、顾*昊、艾*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173.12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待开庭

合计

4,707.11

注 $ \textcircled{3} $:仲裁反请求。

注 $ \textcircled{4} $:原告于2025年末撤诉后,现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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