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民爆光电2026-07-10 00:00

摘要

1民爆光电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
2公司拟以24.83元/股向厦门麦达发行947.24万股,收购其持有的厦芝精密49%股权,交易作价2.352亿元。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构成关联交易,取消募集配套资金。
4标的公司主营PCB微型钻针,业绩承诺2026-2028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400万、3700万、5000万元。
5律所认为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尚需股东会审议及监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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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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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言...4

义...6

文...8

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8

一、 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8

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8

三、 本次交易的性质...15

第二部分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16

一、 上市公司...16

二、 交易对方...19

第三部分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20

一、 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20

二、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20

第四部分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21

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1

二、 《业绩补偿协议》...21

第五部分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21

一、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21

二、 标的公司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23

三、 标的公司主要资产...25

四、 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与资质...29

五、 标的公司税务...30

六、 标的公司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及劳动保障...32

七、 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32

第六部分 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33

第七部分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33

一、 关联交易...33

二、 同业竞争...34

第八部分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35

第九部分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35

一、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6

二、 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36

三、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36

四、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40

第十部分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41

第十一部分 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42

第十二部分 本次交易的审核关注要点核查...42

第十三部分 结论意见...55

附件:知识产权清单...57

引言

致: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称为《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称为《监管指引第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为“深交所”)的相关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定”)和《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为“本所”)接受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民爆光电”“上市公司”)委托,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称为“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报告期末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称为“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及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以下合称为“相关主体”)如下保证:(1)相关主体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2)相关主体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和/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交易报告书》等文件中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含义

民爆光电/上市公司/公司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麦达/交易对方

厦门麦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厦芝精密/标的公司

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厦芝

江西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厦芝厦门分公司

江西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芝科技工具

厦门厦芝科技工具有限公司

立勤合伙

江苏立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睿赣合伙

新余睿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立鸿合伙

新余立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报告期

即2024年、2025年及2026年1月

报告期末

2026年1月31日

标的资产

厦门麦达持有的厦芝精密49%的股权

本所/金杜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国际评估

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交易

民爆光电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向厦门麦达购买厦芝精密49%股权暨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

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开立的股票账户并在深交所上市

《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于2026年4月7日出具的《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天职业字[2026]15610号)

《评估报告》

中联国际评估于2026年4月7日出具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涉及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国际评字【2026】第VIMQB0227号)

《备考审阅报告》

天职国际于2026年5月15日出具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编号:天职业字[2026]23576号)

《交易报告书(草案)》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民爆光电与厦门麦达、厦芝精密于2026年1月30日签署的关于购买厦芝精密49%股权的《关于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民爆光电与厦门麦达、厦芝精密于2026年7月9日签署的关于购

简称

全称/含义

之补充协议

买厦芝精密49%股权的《关于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

民爆光电与厦门麦达于2026年7月9日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

《公司章程》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

《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5)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

《审核关注要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2025年修订)》

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交易报告书(草案)》、交易各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的方案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厦门麦达持有的厦芝精密 49%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厦芝精密 100%股权。本次交易方案较预案所披露的方案取消了募集配套资金,故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标的资产和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厦门表达持有的厦芝精密 49%股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厦门表达。

(二)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

根据中联国际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26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厦芝精密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为48,400万元。参考该评估值,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厦芝精密 49%股权交易作价确定为23,520万元。

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对价的金额为23,520万元。

(三)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四)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对象为厦门麦达。

(五)发行股份的定价及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43.24

34.59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

42.59

34.07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

45.07

36.05

注:交易均价和交易均价的 80%均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

经充分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认,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36.0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鉴于定价基准日后,公司实施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4,670,0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483,309股后的103,186,6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由原预案披露的36.05元/股调整为24.83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六)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交易对价全部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厦门麦达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本次发行股份的股份发行数量为9,472,412股,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股

标的公司

交易对方

持股比例

交易对价

总对价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股份数量

厦芝精密

厦门麦达

49%

23,520.00

-

23,520.00

9,472,412

注: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整数股,且交易对方放弃对不足一股部分对应现金的支付主张。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自该等标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次解锁,解锁后方可转让或上市交易,解锁安排如下:

第一期:经业绩承诺期第一年专项审计确认,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实现的净利润达到业绩承诺期第一年承诺净利润的,交易对方可解锁股份=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times 25\% $ ;若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实

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对应的 25%股份需继续锁定;

第二期:经业绩承诺期第二年专项审计确认,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二年实现的净利润达到业绩承诺期第二年承诺净利润的,交易对方可解锁股份=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times 30\% $ ;若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二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第二年对应的 30%股份需继续锁定,但如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及第二年累积实现净利润达到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及第二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则交易对方累积可解锁股份=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times 55\% $ ;

第三期:经业绩承诺期第三年专项审计确认,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三年实现的净利润达到业绩承诺期第三年承诺净利润的,交易对方可解锁股份=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times 45\% $ ;若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三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第三年对应的 45%股份需继续锁定,上述各期继续锁定的股份(扣除按照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要求补偿的股份(如涉及))将在交易对方已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如有)之次日解锁,但如业绩承诺期三年累积实现净利润达到业绩承诺期三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则交易对方累积可解锁股份=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times 100\% $ 。

交易对方基于本次发行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关于限售期的约定。

上述股份解除限售时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上述股份限售承诺进行调整的,上述股份限售承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进行调整。

如本次交易因交易对方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将不转让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

(八)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 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为厦门麦达,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为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

根据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2026年度-2028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总和不低于人民币1.11亿元,其中,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的承诺净利润金额分别不低于2,400万元、3,700万元、5,000万元。

前述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额计算口径,应剔除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以增资形式向标的公司投入并用于扩产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的资金所产生的全部损益,该等新增项目须独立核算。即《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的实现净利润数额=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新增项目贡献利润(仅限为正)。

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格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前一年度的实现净利润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并于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就业绩承诺期内的三个会计年度累积实现净利润金额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累积实现净利润金额与累积承诺净利润金额的差异情况应以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

2. 业绩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的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应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在履行补偿义务时,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本次交易中获得且届时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业绩承诺方届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承担全部补偿义务的,差额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进行补偿。如业绩承诺方应承担补偿责任,则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业绩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 \div $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 \times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截至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止的资产减值金额进行确认(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已补偿的业绩补偿股份总数 $ \times $ 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已补偿的业绩补偿现金金额(如有),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向上市公司承担减值补偿责任(以下简称“减值补偿”),减值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一业绩承诺方已补偿的业绩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行价格一业绩承诺方已补偿的业绩补偿现金金额 (如有)

对于补偿义务人应当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减值补偿,均应当优先以本次交易中取得且届时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补偿义务人届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再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无论如何,补偿义务人就《业绩补偿协议》项下标的公司减值补偿与业绩承诺补偿的总额(含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不含因补偿义务人违约而需承担的违约金及/或其他赔偿责任(如有))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包括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以及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根据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所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1)股份补偿

$ \textcircled{1} $数量确定

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补偿金额(及减值补偿金额) $ \div $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行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并应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准计算)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不足一股的部分舍尾取整,差额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进行补偿。

$ \textcircled{2} $补偿股份数量的调整

业绩承诺期间内,如果上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或配股等除权事项而导致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按如下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补偿应补偿股份数量(及减值补偿股份数)(调整前) $ \times $ (1+每股转增或送股或配股比例)

$ \textcircled{3} $现金分红的返还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进行现金分红的,则应补偿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补偿义务人应当一并返还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返还金额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

返还现金分红金额=应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金额 ×业绩补偿应补偿股份数(及减值补偿股份数)

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

(2)现金补偿

补偿义务人履行业绩补偿及/或减值补偿的,应当优先以本次交易中取得且届时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应补偿现金金额=业绩补偿金额(及减值补偿金额)一补偿义务人业绩补偿已实际补偿股份数量(及补偿义务人实际补偿减值股份数) $ \times $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行价格。

3. 业绩补偿保障措施

补偿义务人保证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减值补偿,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避补偿义务,如涉及股份质押的,

补偿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征得上市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十)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评估基准日(不包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含当日)为损益归属期间。损益归属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具体在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后且交易对方收到上市公司发出的补偿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2026年4月23日,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现金24,480万元收购厦门麦达持有的厦芝精密 51%的股权。2026年4月27日,上述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鉴于该项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对方所有或者控制,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因而纳入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财务数据

标的公司财务数据

交易作价

计算指标(财务数据与交易作价孰高)

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

306,433.97

18,633.90

48,000

48,000

15.66%

资产净额

253,273.28

3,978.72

48,000

48,000

18.95%

营业收入

166,981.44

13,417.26

-

13,417.26

8.04%

注1:表格中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注2:表格中的交易作价金额为前次交易作价与本次交易作价的累计金额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均未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50%以上,本次交易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公司自上市以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直为谢祖华先生,公司控制权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谢祖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厦门麦达持有厦芝精密 49%的股权,待本次交易完成后,厦门麦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 6.09%。因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构成关联交易。

第二部分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的买方为民

爆光电。

根据民爆光电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同)查询(查询时间:2026年7月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民爆光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2110232W

名称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厂房第二、三、四、五层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谢祖华

股票代码

301362

成立时间

2010年3月5日

经营期限

2010年3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0,467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照明器具、电光源、电器开关的销售;照明技术的研发;照明线路系统设计;智能控制系统的开发、销售;LED电源、LED电源控制装置的研发和销售;智能家居产品、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卫浴洁具、家居家私、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照明灯具模具设计和开发服务;工艺礼品的研发和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照明器具、电光源、电器开关的生产、安装服务;LED电源、LED电源控制装置的生产;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物流服务。

注:2026年5月19日,上市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6年5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4,670,0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股份1,483,309股后的103,186,69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 4股,共计转增41,274,67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45,944,676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暂未就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谢祖华

38,925,031

37.19

2

江苏立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103,548

27.81

3

新余睿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86,045

3.33

4

新余立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85,376

3.33

5

银华基金一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银华基金一工银安盛人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300,000

2.20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平安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55,300

1.96

7

银华基金一光大银行一银华基金一光大银行一滴水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485,809

1.42

8

叶蓉

1,157,600

1.11

9

陈强

917,500

0.88

10

张宪国

445,700

0.4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谢祖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8,925,031股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9% ,通过立勤合伙、睿赣合伙及立鸿合伙实际支配上市公司 34.47%表决权,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71.66%表决权,谢祖华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民爆光电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深交所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的卖方为厦门发达。

根据厦门麦达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时间:2026年7月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麦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35A3QEXW

名称

厦门麦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420室-30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刘光达

成立时间

2020年12月24日

经营期限

2020年12月24日至2060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数控机床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金属成形机床销售;数控机床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厦门麦达的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时间:2026年7月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麦达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刘光达

375

37.50

2

厦门白海豚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5

37.50

3

厦门众力拾柴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

25.00

合计

1,000

100.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交易对方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约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第三部分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或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原则性同意;

(二)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次交易草案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四)厦门麦达股东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待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三)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综上,本所认为,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之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第四部分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6年1月30日,上市公司与厦门麦达及厦芝精密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标的资产及定价、交易对价支付及安排、协议的生效、标的资产的交割与发行股份的实施、过渡期安排、期间损益归属、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陈述与保证、税费和费用、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信息披露与保密、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以及成立、变更、终止、通知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6年7月9日,上市公司与厦门麦达及厦芝精密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标的资产的定价、上市公司拟向厦门麦达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及期间损益归属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业绩补偿协议》

2026年7月9日,上市公司与厦门表达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对业绩承诺主体、业绩承诺期、业绩承诺金额、实现净利润金额的确定业绩承诺的补偿方式、补偿的实施方式及程序、税费和费用、违约责任、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相关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第五部分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

根据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厦芝精密的 49%股权。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

(一)基本情况

根据厦芝精密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日期:2026年7月9日),标的公司持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8UN7Y26W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黄金元

住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9号

注册资本

6,836万元

成立时间

2022年3月3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数控机床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数控机床销售;金属成形机床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紧固件销售;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真空镀膜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根据标的公司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日期:2026年7月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民爆光电

3486.36

51.00

2

厦门麦达

3349.64

49.00

合计

6,836

100.00

(三)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https://www.qcc.com/,下同)、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下同)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

二、标的公司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

(一)2022年3月,公司设立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厦门麦达于2022年3月1日签署《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厦门麦达以货币方式认缴标的公司1,000万元出资额,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

2022年3月3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标的公司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MA8UN7Y26W”的《营业执照》。

标的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厦门麦达

1,000

100.00

合计

1,000

100.00

(二)2024年12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4年12月3日,厦门麦达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增资后,厦门麦达以货币方式认缴标的公司2,000万元出资额,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

就本次增资,标的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根据厦门普惠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厦普惠道会验字[2024]第0081号),截至2024年12月20日,标的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

上述事项完成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厦门表达

2,000

100.00

合计

2,000

100.00

(三)2026年1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6年1月22日,厦门麦达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万元增加至5,500万元。增资后,厦门麦达以货币方式认缴标的公司5,500万元出资额,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

就本次增资,标的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上述事项完成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厦门表达

5,500

100.00

合计

5,500

100.00

(四)2026年1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6年1月27日,厦门麦达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 5,500万元增加至6,836万元。增资后,厦门麦达以货币方式认缴标的公司6,836万元出资额,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

就本次增资,标的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付款回单,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1月30日期间厦门发达已向标的公司实缴第二次及第三次增资款合计4,836万元。

上述事项完成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厦门表达

6,836

100.00

合计

6,836

100.00

(五)2026年4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6年1月30日,上市公司与厦门麦达签署《关于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2026年4月7日,上市公司与厦门麦达签署《关于〈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6年4月23日,标的公司股东作出决议,同意厦门麦达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 51%股权。

就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付款回单,2026年4月27日,上市公司已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向厦门麦达支付对价14,400万元。

上述事项完成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民爆光电

3486.36

51.00

2

厦门麦达

3349.64

49.00

合计

6,836

100.00

三、标的公司主要资产

(一) 自有物业

根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自有房产及自有土地使用权。

(二)租赁物业

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租赁协议、租赁物业权属证明等资料,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承租物业共3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坐落

租赁面积(m2)

租赁期限

1

厦芝科技工具

厦芝精密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9号

4284

2025.01.01-2026.12.31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坐落

租赁面积(m2)

租赁期限

五楼510室

2

厦门创信米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厦芝精密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霞飞路18-4号201室之一

479.66

2025.09.01-2026.08.31注

3

江西炬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厦芝

鹰潭工业园区智联小镇9号楼厂房

5,978.50

2022.09.01-2026.02.28

注:根据厦芝精密与厦门创信米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之终止协议》,该项租赁已于2026年2月28日终止。

经核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上承租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本所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受到相关处罚的风险。鉴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备案不影响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签署的租赁合同效力,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继续占有、使用相关租赁物业;(2)根据本所律师检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网站,标的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备案瑕疵问题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以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10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

2. 专利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证明以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系统(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32项中国境内专利,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

3. 著作权

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任何著作权。

4. 域名

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任何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已经就上述注册商标权、专利权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标的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权、专利权,上述注册商标权、专利权不存在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相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时间:2026年7月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共设有1家全资子公司、1家全资子公司分支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1. 江西厦芝

公司名称

江西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600MA7F2C1F6J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黄金元

住所

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联小镇智联大道标准厂房9号-4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成立时间

2022年1月14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数控机床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数控机床销售,金属成形机床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 江西厦芝厦门分公司

公司名称

江西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K40XTB1D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黄金元

住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9号五楼508室

成立时间

2025年12月25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数控机床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数控机床销售;金属成形机床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四、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与资质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微型钻针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就主营业务具备的资格或取得的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

资质名称

发证/备案机关

许可证号

有效期

1

厦芝精密

进出口货物收

高崎海关

35023600EU

长期

序号

公司

资质名称

发证/备案机关

许可证号

有效期

发货人

2

厦芝精密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

91350200MA8UN7Y26W001W

2023.11.13-2028.11.12

3

厦芝精密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

91350200MA8UN7Y26W001W

2025.12.05-2030.12.04

4

江西厦芝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

91360600MA7F2C1F6J001W

2023.12.14-2028.12.13

五、标的公司税务

(一)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标的公司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15%、20%

增值税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附加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税收优惠

根据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 增值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厦芝精密出口货物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

(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厦芝精密符合该规定,享受上述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 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厦芝精密(2024年6月30日止)及江西厦芝享受了该优惠政策。

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 厦芝精密于2024年11月8日取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435100407,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厦芝精密2024-2026年度适用 15%企业所得税税率。

(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 31日。江西厦芝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厦芝精密符合该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税务合规

根据标的公司及江西厦芝厦门分公司《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江西厦芝《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查询,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标的公司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及劳动保障

根据标的公司及江西厦芝厦门分公司《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江西厦芝《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一)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下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行政处罚

根据标的公司及江西厦芝厦门分公司《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江西厦芝《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第六部分 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各方签订的交易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

第七部分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之“三、本次交易的性质”之“(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及“第三部分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之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持续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祖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立勤合伙、睿赣合伙及立鸿合伙已出具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

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人/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及时足额赔偿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及时足额赔偿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同业竞争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谢祖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祖华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谢祖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立勤合伙、睿赣合伙及立鸿合伙已出具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4、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发现或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让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5、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及时足额赔偿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第八部分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部分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性质以及满足相关实质条件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据此,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次交易系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标的公司及江西厦芝厦门分公司《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江西厦芝《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查询时间:2026年7月9日),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微型钻针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标的公司从事的相关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系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

股权,不涉及新增用地,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不存在违反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未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由中联国际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等资料,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了审计、评估等相关报告。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厦芝精密 49%的股份。根据标的公司工商档案、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查询时间: 2026年7月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股权权属清晰,相关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冻结、拍卖或第三人主张所有权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不

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中禁止或限制转让标的股权的其他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或变更。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通过收购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规模均将增加,持续经营能力及长期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文件,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具有健全有效的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26]22958号),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报告及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指标与交易前相比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所述,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所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厦芝精密 49%49\% 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厦芝精密少数股权,加深在高端PCB钻针领域的投入,是既有主业的拓展和延申。本次交易的实施会给上市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带来协同效应,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所述,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所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资料,鉴于定价基准日后,上市公司实施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4,670,0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483,309股后的103,186,6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由原预案披露的36.05元/股调整为24.83元/股,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交易对方取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及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报告及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深交所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网站 (查询日期:2026年7月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1.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1.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1.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经本次交易方案顺利实施且相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本次交易符合上述《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第十部分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4403001017814402

法律顾问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31110000E00017891P

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85923425568

资产评估机构

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91440101673493815B

根据上述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资格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s://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s://cmis.cicpa.org.cn/#login)、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https://www.cas.org.cn/),本所认为,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主体资格。

第十一部分 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交易报告书(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情况。本所律师将于查询结果出具后,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第十二部分 本次交易的审核关注要点核查

根据《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关注要点》中涉及需律师核查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验,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审核关注要点》第2项:本次交易是否需履行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 本次

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取得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之“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所述的批准和授权后方可具体实施。

(二)《审核关注要点》第4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是否设置价格调整机制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所述,除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导致的发行价格调整外,本次交易未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三)《审核关注要点》第5项: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所述,本次交易不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四)《审核关注要点》第6项:本次交易是否涉及换股吸收合并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所述,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

(五)《审核关注要点》第8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板块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1. 如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属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存在可显著量化的协同效应,如有,核查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交易定价是否考虑了上述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如不具有显著协同效应,核查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本次交易是否满足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并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厦芝精密少数股权,加深在PCB钻针领域的投入,是既有主业的拓展和延伸。本次交易

的实施会给上市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带来协同效应。由于本次交易尚未完成,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难以量化,因此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本次评估及交易定价未考虑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1. 如标的资产所处行业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的,结合标的资产自身的核心技术取得方式、专利及其他技术保护措施、研发投入、技术先进性、核心技术和研发人员背景、数量等情况,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定位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厦芝精密少数股权,加深在PCB钻针领域的投入,是既有主业的拓展和延伸,标的资产所处行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1. 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是否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已在《交易报告书(草案)》“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披露,上市公司不存在因不当市值管理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减持计划的相关承诺,详见《交易报告书(草案)》“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审核关注要点》第9项: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次交易已按照相关规定对股份锁定期进行了安排,详见《交易报告书(草案)》“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可转债、重组上市、换股吸收合并和分期发行股份。

(七)《审核关注要点》第10项:本次交易方案是否发生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重组交易方案较预案所披露的方案取消了募集配套资金,故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调整仅为取消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交易对象变更、标的资产变更,以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规定,公司本次取消募集配套资金安排,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八)《审核关注要点》第11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之“三、本次交易的性质”之“(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所述,,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九)《审核关注要点》第12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上市条件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之“三、本次交易的性质”之“(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十)《审核关注要点》第13项:过渡期损益安排是否合规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标的公司 100%股权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评估基准日(不包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含当日)为损益归属期间。损益归属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6的规定。

(十一)《审核关注要点》第14项:是否属于收购少数股权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是对上市公司现有控股子公司权益的进一步整合,将增强上市公司整体管控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经营治理质量。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会发生变化,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3的规定。

(十二)《审核关注要点》第15项:是否披露穿透计算标的资产股东人数

根据交易对方的工商档案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将交易对方穿透至自然人,交易对方穿透后的股东合计不超过200人,不属于穿透后股东人数合计超过200人的情形。

(十三)《审核关注要点》第16项:交易对方是否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根据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次交易对方不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十四)《审核关注要点》第17项:标的资产股权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1. 标的资产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及资金实缴到位情况,如发生增减资或股权转让的,核查并说明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是否到位

(1) 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及资金实缴到位情况

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及资金实缴到位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二、标的公司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到位。

(2) 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是否到位

标的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减资情况,标的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详见《交易报告书(草案)》“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历史沿革”之“(二)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合理,资金来源合法,除上市公司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尚未支付完毕股权转让对价外,相关价款均已完成支付。

2. 最近三年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股权变动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二、标的公司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经核查,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股权变动相关方为厦门麦达及上市公司,待本次交易完成后,厦门麦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 6.09%。因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交易对方构成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

  1. 标的资产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变更出资方式的,核查并说明相关股东是否已补足未到位资金或资产,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对出资不实或未及时到位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相关股权转让及增减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计、验资等程序及程序的有效性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二、标的公司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所述,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未及时到位的情形。

  1. 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股权转让协议,核查并说明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的,是否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否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经核查,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不涉及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的情形。

  1. 标的资产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核查并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已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经核查,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已发生的股权转让,不涉及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需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 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演变情况,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是否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批效力;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解除过程及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及其书面说明、交易对方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1. 对标的资产有重大影响的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论证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8. 涉诉事项对标的资产的重要性,若标的资产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涉诉,应当审慎判断可能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或盈利能力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9. 败诉涉及赔偿的,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关会计处理、或有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超过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七、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之“(一)重大诉讼、仲裁”所述,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1. 结合对前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对标的资产的股权和主要资产的权属清晰性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交易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述,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十五)《审核关注要点》第18项:标的资产是否曾在新三板挂牌或申报首发上市、重组被否或终止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及其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开信息,标的公司未曾在新三板挂牌,未进行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报,且不存在最近三年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情况。

(十六)《审核关注要点》第20项: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草案)》“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九、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六)标的公司的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中对标的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原材料类供应商采购情况进行披露。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标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厦门麦达为标的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之一,标的公司与该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主体包括厦门麦达、厦芝科技工具和MAIDA JAPAN Co., Ltd。除前述情况外,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七)《审核关注要点》第21项: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草案)》“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九、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五)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和主要客户”中对标的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进行披露。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标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访谈相关主要客户,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厦门麦达为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之一,标的公司与该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主体包括厦门麦达、厦芝科技工具和MAIDA JAPAN Co., Ltd。除前述情况外,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八)《审核关注要点》第22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规定及环保政策

  1. 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的情况,如是,核查并披露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等;最近三年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是否相匹配,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2.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进行安全生产、污染治理、节能管理制度及执行概况,环保节能设施实际运行情况;3.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如是,说明产生原因及经过等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过相关部门的处罚,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4.标的资产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涉及特殊政策允许投资相关行业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有权机关对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特殊政策的说明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标的公司属于“C33金属制品业”中的“C332金属工具制造”中的子类“C3321切削工具制造”。不属于高危险行业、重污染行业、高耗能行业。

标的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节约能效情况详见《交易报告书(草案)》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九、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节约能效情况”。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节约能效问题受到处罚的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及江西厦芝厦门分公司《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江西厦芝《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 (https://www.mee.gov.cn/)查询,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受到过相关部门的处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行业,不涉及特殊政策允许投资相关行业。

(十九)《审核关注要点》第23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经营资质

  1. 标的资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的相关证书名称、核发机关、有效期;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如是,是否会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四、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与资质”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开展主营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和许可,该等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质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1. 结合标的资产从事业务的具体范围及相关业务资质取得情况,核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范围的情形,或超期限经营情况,如是,应当就相关事项是否导致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慎发表意见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四、标的公司

主要业务与资质”所述,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开展主营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和许可,不存在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范围的情形或超期限经营情况。

  1. 标的资产未取得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办理相关资质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逾期未办毕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之“四、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与资质”所述,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开展主营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二十)《审核关注要点》第24项:标的资产是否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及其书面说明,标的公司历史上不涉及搭建或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情形。

(二十一)《审核关注要点》第31项:本次重组是否设置业绩补偿或业绩奖励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业绩补偿协议》,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之“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八)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所述,本次交易设置了业绩补偿,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对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等进行了披露,相关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第1-2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二十二)《审核关注要点》第33项:标的属于未盈利资产的,应当核查本次交易是否结合上市公司自身产业发展需要,是否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是否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标的资产不属于未盈利资产。

(二十三)《审核关注要点》第36项: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如是,说明时间、金额、原因、用途、履行的决策程序、清理进展、解决方式,是否存在向股东分红进行抵消的方式解决(如是,分红款是否需缴纳个税),是否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是否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十四)《审核关注要点》第42项:标的资产是否存在经销模式收入或毛利占比较高的情形(如占比超过 30%)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经销模式收入或毛利占比较高的情形。

(二十五)《审核关注要点》第43项: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占比超过 10%)、线上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线上销售,存在境外销售,但整体占比较低,具体情况详见《交易报告书(草案)》“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九、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五)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和主要客户”,主要外销客户不是标的公司关联方。

(二十六)《审核关注要点》第45项:劳务公司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专门或主要为标的资产服务,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用工情形。

(二十七)《审核关注要点》第51项: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易的核查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草案)》“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况”之“(三)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对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对比情况进行披露。

根据《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和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十八)《审核关注要点》第52项:本次交易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之“二、同业竞争”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祖华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函,该等承诺内容明确可执行,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十九)《审核关注要点》第53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是否按规定出具公开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交易对方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已在《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声明”、“交易对方声明”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中披露,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

(三十)《审核关注要点》第54项: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豁免

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交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涉及信息披露豁免。

(三十一)《审核关注要点》第56项:本次交易是否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所述,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十二)《审核关注要点》第57项: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募投项目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的方案”所述,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募投项目。

第十三部分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各方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之“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所列示的内容全部获得批准和授权后,经相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本次交易的实施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___

王立峰

陆顺祥

单位负责人: ___

龚牧龙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WOOD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塔18层 邮编:100020

18th Floor, East Tower,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 Dongsanhuan Zh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T+861058785588

F+861058785566

www.kingandwood.com

附件:知识产权清单

1. 注册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至

1

厦芝精密、厦门表达

XIATEC

8类手工器械

15577161

2035.12.13

2

厦芝精密、厦门表达

XIATEC

7类机械设备

15577162

2035.12.13

3

厦芝精密、厦门表达

XIATECH

8类手工器械

14828494

2035.09.13

4

厦芝精密、厦门表达

XIATEC

7类机械设备

14828497

2035.09.13

金杜网络

北京 | 上海 | 上海临港 | 杭州 | 南京 | 苏州 | 无锡 | 广州 | 深圳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横琴(澳门联营) | 海口 | 三亚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济南 | 长春 | 东京 | 纽约 | 硅谷 | 洛杉矶 | 温哥华

King & Wood Network

Beijing | Shanghai | Shanghai Lin-gang | Hangzhou | Nanjing | Suzhou | Wuxi | Guangzhou | Shenzhen | Hong Kong SAR | Hengqin (Macao SAR Associated Office) | Haikou | Sanya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Jinan | Changchun | Tokyo | New York | Silicon Valley | Los Angeles | Vancouver

全球合作网络 Global Cooperation Network

亚太 | 欧洲 | 中东 | 美洲 | 非洲 Asia Pacific | Europe | Middle East | America | Africa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至

5

厦芝精密、厦门麦达

XIATEC

8类手工器械

14828496

2035.09.13

6

厦芝精密、厦门麦达

XIATECH

7类机械设备

14828495

2035.09.13

7

厦芝精密

XIAZHI

7类机械设备

5391801

2029.05.13

8

厦芝精密

XIAZHI

8类手工器械

5391800

2029.05.27

9

厦芝精密

厦芝

7类机械设备

5391802

2029.05.13

10

厦芝精密

厦芝

8类手工器械

5391799

2029.05.27

2.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1

厦芝精密

一种钻针分装机及其夹手结构

实用新型

ZL202520273178.7

2025.02.20

2025.12.16

2

厦芝精密

一种盒装贴标机

实用新型

ZL202520272933.X

2025.02.20

2025.12.16

3

厦芝精密

一种刃研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422692226.4

2024.11.05

2025.10.28

4

厦芝精密

一种钻头的夹持支撑组件与钻头加工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422743410.7

2024.11.11

2025.09.19

5

厦芝精密

一种用于钻头取放的机械手与钻头加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422657883.5

2024.10.31

2025.09.19

6

厦芝精密

一种微径涂层钻头

实用新型

ZL202420482766.7

2024.03.13

2025.02.07

7

厦芝精密

一种稳定导屑的平角刃带微型钻头

实用新型

ZL202421389567.8

2024.06.18

2025.01.17

8

厦芝精密

一种双刃带槽刀

实用新型

ZL202420266250.9

2024.02.02

2024.09.20

9

厦芝精密

一种波浪芯锥钻头

实用新型

ZL202321545070.6

2023.06.16

2023.11.24

10

厦芝精密

一种沟槽微径钻头加工方法及沟槽微径钻头

发明专利

ZL202210087690.3

2022.01.25

2023.04.14

11

厦芝精密

用于印制电路板打孔的尖角刃带钻头

实用新型

ZL202220794765.7

2022.04.07

2023.03.28

12

厦芝精密

一种带有导电金刚石涂层刀具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010684547.3

2020.07.16

2022.11.22

13

厦芝精密

一种钻头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047745.9

2017.08.21

2018.04.03

14

厦芝精密

一种深孔钻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048210.3

2017.08.21

2018.03.20

15

厦芝精密

钻头焊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048196.7

2017.08.21

2018.03.20

16

厦芝精密

一种钻头焊接机

实用新型

ZL201721047723.2

2017.08.21

2018.03.02

17

厦芝精密

钻头研磨设备

实用新型

ZL201721048187.8

2017.08.21

2018.03.02

18

江西厦芝

一种PCB钻头清洗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420849793.3

2024.04.23

2024.12.17

19

江西厦芝

一种PCB钻头的快速安装结构

实用新型

ZL202420867414.3

2024.04.25

2024.12.06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20

江西厦芝

一种PCB钻头加工用打磨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420692082.X

2024.04.07

2024.11.29

21

江西厦芝

一种PCB钻头不良品用周转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420614278.7

2024.03.28

2024.11.08

22

江西厦芝

一种PCB钻头集料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420531583.X

2024.03.19

2024.10.29

23

江西厦芝

一种位置校正装置

发明专利

ZL201510859977.3

2015.11.30

2019.01.18

24

江西厦芝

一种PCB加工用钻头

实用新型

ZL201820030741.8

2018.01.09

2018.08.14

25

江西厦芝

一种多刃钻头

实用新型

ZL201721048220.7

2017.08.21

2018.06.05

26

江西厦芝

一种钻头

实用新型

ZL201721047048.3

2017.08.21

2018.06.05

27

江西厦芝

一种立式铣刀

实用新型

ZL201721048204.8

2017.08.21

2018.05.29

28

江西厦芝

用于钻深孔的钻头

实用新型

ZL201721048193.3

2017.08.21

2018.04.03

29

江西厦芝

一种组合式钻头

实用新型

ZL201721047725.1

2017.08.21

2018.03.20

30

江西厦芝

钻头清洗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048192.9

2017.08.21

2018.03.20

31

江西厦芝

钻头刃磨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047046.4

2017.08.21

2018.03.02

32

江西厦芝

钻头自动化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ZL201721047721.3

2017.08.21

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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