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摘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芝精密”) 49%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为厦芝精密 49%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已在《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钟梓洋
傅引
彭学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9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