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民爆光电2026-07-10 00:00

摘要

1民爆光电董事会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向厦门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
2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涉及报批事项;
3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与独立性,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或新增重大同业竞争及不公平关联交易。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厦门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详见同日披露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中,公司拟购买资产为标的公司 4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已在《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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