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州一轨2026-07-10 00:00

摘要

1九州一轨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7月9日召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四项议案: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用途、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承接金刚石芯片基板建设项目工程总包暨关联交易、选举非独立董事。
3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各项议案同意比例均超99%,显示股东对募投调整及新业务拓展高度认可。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page=0,bbox=[539, 2060, 868, 2181])

![](page=0,bbox=[869, 2073, 1439, 2176])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0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709第0511号

致: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一轨”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9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育仁南路3号院1号楼6层九州一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9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3人,代表股份数为53,630,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14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8,024,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1人,代表股份数为45,606,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16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8人,代表股份数为301,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均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与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议案2:《关于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3:《关于承接金刚石芯片基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4:《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2、3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1、2、 3、4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1.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与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53,557,1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32%;反对60,611股,弃权12,71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28,0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5.6685%;反对60,611股,弃权12,715股。

议案2:《关于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7,815,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20%;反对60,611股,弃权648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0,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9.6726%;反对60,611股,弃权648股。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3:《关于承接金刚石芯片基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7,815,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20%;反对60,611股,弃权648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0,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9.6726%;反对60,611股,弃权648股。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4:《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3,557,1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32%;反对60,611股,弃权12,71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28,0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5.6685%;反对60,611股,弃权12,715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北京爱威国际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INCHENG TONGDA&NEAL LAW FIRM

1100000030709

负责人:

庞正忠:

经办律师:

项颂雨:项颂雨

李安琪:李安琪

2026年7月9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