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甬兴证券作为财务顾问,对宁波开海自有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ST龙元事项出具专业意见。
2确认收购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禁止收购情形。
3该意见为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必备合规文件,标志着要约收购程序正式推进。
致:宁波开海自有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作为本次宁波开海自有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要约收购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的财务顾问,甬兴证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具备收购龙元建设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本财务顾问同意收购人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引用上述财务顾问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财务顾问意见》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顾颖
倪松
倪松
李文昊
李文昊
财务顾问协办人: 石伽晖 石伽晖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33021210034003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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