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光韵达2026-07-09 19:26

摘要

1光韵达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显示,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2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应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容的议案》遭高票否决,反对票占比高达94.13%。
3本次参会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12.78%,其中中小股东占绝大多数且对章程修订投出压倒性反对票,显示出股东对公司治理或投资制度调整存在重大分歧。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存在提案被否决的情况,被否决提案名称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应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9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A栋12楼。

3、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飞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2人,代表股份76,142,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因1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存在重复投票,其投票未被计入现场投票数,以其第一次投票结果即网络投票结果为准),代表股份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1人,代表股份75,942,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2人,代表股份76,142,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因1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存在重复投票,其投票未被计入现场投票数,以其第一次投票结果即网络投票结果为准),代表股份 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1人,代表股份 75,942,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26%。

3、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作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3,196,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85%;反对414,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15%;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96,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85%;反对414,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5%;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

2、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应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1,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13%;反对71,67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347%;弃权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41,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13%;反对71,67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347%;弃权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521,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9%;反对543,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4%;弃权77,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521,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9%;反对543,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4%;弃权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陈特律师、傅泗铭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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