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励精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永励精密2026-07-07 18:52

摘要

1永励精密(920136.BJ)发布北交所上市公告书,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7月9日在北交所上市。
2本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发行价19.28元/股,募集资金净额约3.36亿元。
3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发行市盈率14.99倍(扣非后/发行后股本)。
4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承诺上市后12个月不减持,若业绩大幅下滑将延长锁定期。
5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提示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产能消化等风险。

证券简称:永励精密

证券代码:920136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li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上梅一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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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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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〇二六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若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本承诺函不再有效。3)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票限售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承诺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嘉兴土拔、嘉兴永思承诺: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内持续有效。若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本承诺函不再有效。3)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票限售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承诺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若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本承诺函不再有效。3)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限售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承诺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保证发行人独立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保证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公司具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保证不影响公司合法拥有其与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和独立性。2)保证公司不存在资产被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混同的情形。(2)保证公司业务独立:1)保证不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保证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保证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3)保持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保证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2)保证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4)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 保证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保证不干预公司的资金使用。3)保证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4)保证公司的财务人员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财务人员之间不存在混用或类似情形,财务人员相互独立。(5)保证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3、关于股东信息的专项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股东均为适格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2)不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3)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4)本公司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嘉兴土拔、嘉兴永思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同时,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发行人终止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本人/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所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亦遵守上述承诺。4)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5)本人/本企业计划减持股份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和实施减持。6)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限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7)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同时,本人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发行人终止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拒绝履行前述承诺。3)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5\% 。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4)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5)本人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6)本人计划减持股份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和实施减持。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限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嘉兴土拔、嘉兴永思承诺:

1) 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企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拟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本企业减持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条关于减持计划披露规定。2)本人/本企业将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期间内,本人/本企业将于每次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根据相关规定通知发行人该次具体减持计划,并配合发行人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拟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2)本人将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期间内,本人将于每次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根据相关规定通知发行人该次具体减持计划,并配合发行人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2026年6月修订)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2026年6月修订)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3)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按照《稳定股价预案》(2026年6

月修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2026年6月修订)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2026年6月修订)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3)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4)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按照《稳定股价预案》(2026年6月修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发行人承诺:

1) 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2026年6月修订)》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本公司股票,同时本公司也将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份,不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4)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7、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将及时按照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8)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9)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出的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上述承诺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3) 发行人承诺:

1) 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本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本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上市后本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将提升本公司服务水平和执行能力,加强对项目的实时动态跟踪,实现精细化管理,在稳步推进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加大新项目的拓展力度,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本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2)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本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本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3)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和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地使用。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本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上述承诺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8、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持股比例共享。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持股比例共享。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向本公司股东分配利润。

9、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由本人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3)本人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5)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6)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嘉兴土拔、嘉兴永思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由本企业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3)本企业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5)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6)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由本人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3)本人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适用),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适用),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5)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6)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7)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3)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会中投赞成票。3)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 发行人承诺:

1)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除永励精密及其下属企业,下同)均未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永励精密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永励精密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永励精密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永励精密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永励精密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永励精密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永励精密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永励精密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永励精密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永励精密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4)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永励精密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5)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永励精密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1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本人及本人目前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3)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

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及本人目前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3)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未经审议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1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自2023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2)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目前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3)本人将敦促本人的关联方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自2023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2)本人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目前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3)本人将敦促本人的关联方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关于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未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在任何时候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或者对公司进行处罚,或者有权机关对公司追索,或者公司因此引起诉讼、仲裁,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5、关于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承诺:如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永信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本人愿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并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本人就上述税款的缴纳事项承担滞纳金或罚款时,本人将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关款项,并保证公司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

16、关于瑕疵房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或子公司因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本人自愿代替公司承担相关损失。

17、关于子公司相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兴永励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永励”)被要求返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由本人向公司及嘉兴永励承担补偿责任,保证公司及嘉兴永励不会因此受到损失。如公司或嘉兴永励因嘉兴永励历史沿革涉及的返程投资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由本人向公司及嘉兴永励承担补偿责任,保证公司及嘉兴永励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18、关于历史沿革程序完备性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在校办集体企业期间工商登记变更存在任何程序性瑕疵而使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本人自愿代替公司承担相关损失。

19、关于同业竞争相关事项的专项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除实际控制人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控制的发行人的关联企业外,不存在在其他关联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享有权益,亦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2)除胡彩娟通过嘉兴永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的其他亲属或亲属持股、任职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或在发行人享有利益的情形。(3)公司与关联企业的商标、专利、技术、工艺、产品等不相同或相似,主要产品功能不同及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可以相互替代。(4)公司与关联企业在资产、人员、办公场地、办公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5)公司与关联企业不存在共用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企业不存在共用采购渠道、采购人员的情形,相关供应商均为独立开拓及管理,不存在共同采购原材料、办公用品或团建服务的情形。(6)报告期内,除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关联企业之外,其他涉及汽车行业、钢管或管型零部件相关且实际开展业务的关联企业的主要产品、技术及工艺、主要设备情况、上游原材料等方面均与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公司与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或利益冲突。(7)报告期内,除与实际控制人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分红等正常资金往来之外,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8)公司与关联企业不存在单方或相互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存在单方或相互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9)公司在未来发展规划上与关联企业不存在交集。(10)报告期内,公司向重叠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定价公允,与向其他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20、关于违规行为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嘉兴土拔、嘉兴永思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3)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1、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嘉兴土拔、嘉兴永思承诺:(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22、关于不属于强制退市责任人员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1)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2)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3、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股票情形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承诺:在公司股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公司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互相让渡商业机会或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2)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及/或董事,将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使发行人安排审计委员会对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关联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和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履行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情况定

期(以6个月为时间周期)进行查询了解及审议,并按北交所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一旦审计委员会发现关联企业在本期内拓展与永励精密相似的汽车用精密钢管及管型零部件业务,或出现与永励精密发生异常资金或业务往来,进行利益输送等扩大同业竞争不利影响的情形,由审计委员会立即通知本人,本人将负责与关联方协商解决;(3)如果出现关联企业生产与永励精密相同的产品(即汽车用精密钢管及管型零部件业务),因此导致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出现同业竞争且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永励精密亦有权将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导致永励精密与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不利影响扩大的上述情形消除;(4)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则本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永励精密,同时,本人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永励精密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5)本人确认本承诺及本人此前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它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5、关于公司征迁事项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征迁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人将对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股份限售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自本次挂牌之日起,本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人在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本次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挂牌期满两年。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后,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票限售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承诺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前述职位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限售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承诺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嘉兴土拔、嘉兴永思承诺:

1) 自本次挂牌之日起,本企业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企业在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本次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挂牌期满两年。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后,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内持续有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票限售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承诺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指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均未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其他企业。(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以下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其他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本人作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指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与公司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在本人作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本人保证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任何特殊利益,亦不进行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关于避免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亦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津贴(如有)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本人将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将及时向公司及投资者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4)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津贴(如有)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本人将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将及时向公司及投资者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4)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3) 嘉兴土拔、嘉兴永思承诺:

1) 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因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本企业将及时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将及时向公司及投资者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4)本企业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企业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4)发行人承诺:

1) 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4)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6、关于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因本次挂牌前未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在任何时候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或者对公司进行处罚,或者有权机关对公司追索,或者公司因此引起诉讼、仲裁,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7、关于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如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永信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本人愿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并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本人就上述税款的缴纳事项承担滞纳金或罚款时,本人将依

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关款项,并保证永信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

8、关于嘉兴永励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媛媛承诺:若外汇主管部门因相关外汇事项作出行政处罚,本人将会承担全部责任,保证公司、嘉兴永励均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9、关于瑕疵房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嘉兴永励因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本人自愿代替公司承担相关损失。

10、关于股东事项的承诺

(1) 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

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股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成为或不适宜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况,如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等不得担任股东的人员);本人直接/间接持有永励精密股权/股份所涉及的资金来源为本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该资金,本人可自由使用;自筹资金不存在延期偿付情形,未来亦不会发生延期偿付情形,不存在可能影响到本人持有的永励精密股权/股份的债务纠纷;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永励精密股权/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他人代持、信托持股、隐名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表决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本人持有的永励精密股份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永励精密股权/股份权属合法、清晰,不存在质押、锁定、特别转让安排、司法冻结或司法查封等第三方权利限制等情形,或对赌、回购、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亦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因上述情况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问题;本人未替永励精密承担任何费用,亦未向永励精密输送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本人不属于证监会离职人员,亦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情形(包括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

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经营与永励精密存在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与永励精密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人与永励精密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投资关系等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不存在永励精密主要客户、供应商为本人提供担保、借款或其他形式资金资助的情形或其他资金往来的情形;本人与永励精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投资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安排或其他利益往来。本人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人声明的以上内容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愿意为该等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机构股东承诺:

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向上穿透至最终持有人的各层主体均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成为或不适宜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况,如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等不得担任股东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永励精密股份的情形;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永励精密股权/股份所涉及的资金来源为本合伙企业自有资金,对该资金,本合伙企业可自由使用;本合伙企业系由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属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本合伙企业不存在大额债务到期未偿付情形,未来亦不会发生该等情形,不存在可能影响到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永励精密股权/股份的债务纠纷;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永励精密股权/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他人代持、信托持股、隐名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表决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永励精密股份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永励精密股权/股份权属合法、清晰,不存在质押、锁定、特别转让安排、司法冻结或司法查封等第三方权利限制等情形,

或对赌、回购、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亦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因上述情况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问题;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向上穿透至最终持有人的各层主体皆不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合称“三类股东”)。均不存在与三类股东的收益权转让、投票权委托等协议安排的情形;本合伙企业未替永励精密承担任何费用,亦未向永励精密输送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向上穿透至最终持有人的各层主体均不存在证监会离职人员,亦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情形(包括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经营与永励精密存在竞争的业务,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与永励精密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合伙企业与永励精密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投资关系等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不存在永励精密主要客户、供应商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担保、借款或其他形式资金资助的情形或其他资金往来的情形;本合伙企业与永励精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投资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安排或其他利益往来;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本合伙企业郑重声明并承诺:本合伙企业声明的以上内容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合伙企业愿意为该等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关于历史沿革程序完备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在校办集体企业期间工商登记变更存在任何程序性瑕疵而使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本人自愿代替公司承担相关损失。

12、关于子公司相关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兴永励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兴永励”)被要求返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由本人向公司及嘉兴永励承担补偿责任,保证公司及嘉兴永励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如公司或嘉兴永励因嘉兴永励历史沿革涉及的返程投资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由本人向公司及嘉兴永励承担补偿责任,保证公司及嘉兴永励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保证“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经本所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证“本所为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9.28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

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 ,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2022年末以来,新能源汽车品牌竞相降价引发了包括燃油车在内的乘用车行业降价潮,对国内整车及配套供应链厂商产生了深远影响。整车制造商为了保证整车降价后仍然拥有合理的利润率,会通过产业链向上传导降本压力,加剧汽车零部件行业竞争。未来公司如果不能紧跟市场趋势,持续提升研发能力,公司竞争力会受到影响,则可能无法保持有利的市场地位。

2、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主要为钢材卷板,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 70.62%、65.25%及65.35%,比重较高,使得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的毛利率和盈利水平影响较大。

假设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对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

原材料价格变动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

-8.75%

-9.11%

-9.58%

15%

-6.57%

-6.83%

-7.19%

10%

-4.38%

-4.55%

-4.79%

-10%

4.38%

4.55%

4.79%

-15%

6.57%

6.83%

7.19%

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

原材料价格变动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

8.75%

9.11%

9.58%

假设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公司净利润对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

原材料价格变动导致净利润变动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

-41.24%

-51.83%

-49.82%

15%

-30.93%

-38.88%

-37.36%

10%

-20.62%

-25.92%

-24.91%

-10%

20.62%

25.92%

24.91%

-15%

30.93%

38.88%

37.36%

-20%

41.24%

51.83%

49.82%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提前制定生产计划,并向主要供应商预订钢材等原材料。未来若因市场供求因素导致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上涨,且公司未能及时将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全部或部分传导至下游客户,可能会对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1.37%、29.32%和 32.21%。公司毛利率波动主要受到乘用车市场竞争状况、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行业需求等因素共同影响,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保持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下游行业议价能力增强、需求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上游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不能及时有效传递至下游客户,则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下滑。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能消化及未达预期效益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底盘系统配套用管1,500万套、汽车转向管柱系统360万套,涵盖电控减震器组件、稳定杆管件和转向管柱系统等产品,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推动经营规模的扩张和盈利能力的增长。上述新增产能的有效消化,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宏观经济环境、汽车行业景气度及下游整车厂销量的持续稳定。然而,若未来下游汽车市场需求出现不利变化,如新能源汽车市场增速放缓、传统燃油车销量下降、市场竞争激烈加剧等,或主要客户产品结

构及供应策略发生调整,或因政策变动导致汽车行业的整体需求减弱,公司的新增产能将面临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同时,若项目建设进度受到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达产后未能迅速进入稳定生产阶段,也会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或其产生的效益不及预期。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新增投资固定资产原值约39,822.26万元,项目建成后,公司将面临每年增加折旧摊销费用约3,370.39万元,上述折旧摊销费用将持续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公司整体盈利水平产生阶段性影响。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按预期顺利达产,或达产后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原材料价格等发生显著变化,公司可能在新增产能尚未充分转化为营业收入的情况下,承担较高的折旧摊销费用,导致单位产品成本阶段性上升。在上述情形下,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可能短期内对公司毛利率、净利润水平形成一定压力,进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6、业绩增长可持续性的风险

受益于国内汽车市场景气度较高以及新能源汽车行业高速发展的趋势,2023年至 2024年期间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保持增长,2025年度,公司净利润同比上升,但受原材料价格下行及市场竞争因素的影响,公司产品价格下调进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出现同比下滑。公司未来业绩增长面临宏观经济形势、市场需求、市场竞争、行业政策、贸易格局、技术变革、原材料市场价格等多重不确定性,若上述风险因素叠加发生或单项风险加剧,例如出现因具体车型销量不佳、客户自身在整车厂份额变动等原因导致的客户需求下降,或因客户自身降本压力传导至上游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降等,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出现波动甚至下滑,难以维持持续增长趋势。

7、实控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95%的股份,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控制的股权比例将有所下降,但仍保持绝对控股地位。如果未来实际控制人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和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不当控制或干预,可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4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7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731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永励精密”,证券代码为“92013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7月9日

(三)证券简称:永励精密

(四)证券代码:92013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9,0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000,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本次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9.28元/股,发行后股本为8,000.00万股,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后市值约为15.42亿元,不低于2亿元;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9,213.47万元和 10,291.84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14.84%和 14.24%,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上市标准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Zhejiang Yongli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 Ltd.

证券代码:

920136

证券简称:

永励精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261449410024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晓园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1年9月6日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上梅一路2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上梅一路2号

经营范围:

金属精密管、气动液压件、汽车、摩托车部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汽车用精密钢管及管型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6汽车制造业

邮政编码:

315600

电话号码:

0574-65291839

传真号码:

0574-65291839

电子信箱:

zqb@yx-tube.com

公司网址:

https://yongli-tube.com/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投资部

信息披露联系人:

忻兵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574-6529183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0%;嘉兴土拔、嘉兴永思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王晓园担任嘉兴土拔、嘉兴永思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可以对其实施控制。因此,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累计控制公司 95.00%的股份表决权。

同时,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和施戈(以下简称“各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董事会、股东会决策过程中应当事先充分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以王晓园的意见为准。

综上,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关系

持股比例

王兴海

-

32.67%

王晓园

王兴海之女

15.33%

王媛媛

王兴海之女

13.50%

王芳芳

王兴海之女

13.50%

孙时骏

王媛媛配偶

9.00%

施戈

王晓园配偶

6.00%

合计

-

90.00%

本次发行后,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50%,嘉兴土拔、嘉兴永思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王晓园担任嘉兴土拔、嘉兴永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实施控制;因此,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累计控制公司 71.25%的股份表决权。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王兴海、王晓园、王芳芳、王媛媛、孙时骏、施戈基本情况如下:

王兴海先生现任公司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22619490130****,中学学历。1986年至1992年,任宁海县梅林镇大路周村党支部书记;1989年3月至2001年8月,任宁海精密无缝管厂厂长;2001年9月至2021年 9月,任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2001年9月至今,历任嘉兴永励董事长、董事。 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晓园女士现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22619820506****,研究生学历。2009年至今,历任嘉兴永励营业部副部长、营业

部部长、副总经理、董事长;2021年7月至今,任嘉兴永思、嘉兴土拔执行事务合伙人;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孙时骏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2619790117****,本科学历。2000年3月至2003年6月任双峰乡人民政府公务员;2003年7月至2006年3月任宁波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公务员;2006年3月至2021年9月,任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10月至今,历任嘉兴永励董事、董事兼总经理、董事;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施戈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0419800730****,本科学历。2002年9月至2008年6月任毕博管理咨询顾问; 2008年7月至2015年4月任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高级咨询经理、副合伙人;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上海尚芸飞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1月至今,历任嘉兴永励副总经理、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王媛媛女士现任公司营业部部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22619781104****,本科学历。2000年8月至2002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宁海支行职员;2004年3月至2021年9月,历任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营业部副部长、营业部部长;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营业部部长。

王芳芳女士现任公司营业部副部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2619781104****,大专学历。1997年8月至2001年9月任宁海县精密无缝管厂职员;2003年8月至2021年9月,历任有限公司行政专员、营业部副部长;2021年 9月至今,任公司营业部副部长。

王晓园担任嘉兴土拔、嘉兴永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实施控制。因此,嘉兴土拔、嘉兴永思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page=38,bbox=[242, 230, 1860, 1100])

三、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平安证券永励精密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任职期限

王晓园

董事长

9,200,000

1,232,000

2024.9-2027.9

王兴海

董事

19,600,000

-

2024.9-2027.9

孙时骏

董事兼总经理

5,400,000

-

2024.9-2027.9

施戈

董事兼副总经理

3,600,000

-

2024.9-2027.9

忻兵

董事、董事会秘书

-

120,000

2024.9-2027.9

黄颖

董事、财务总监

-

120,000

2024.9-2027.9

汪萍

独立董事

-

-

2024.9-2027.9

葛攀攀

独立董事

-

-

2024.9-2027.9

高德

独立董事

-

-

2024.9-2027.9

陈春燕

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

50,000

2024.9-2025.9

朱慧娜

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

-

18,000

2024.9-2025.9

王军伟

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

-

65,000

2024.9-2025.9

仇耿水

副总经理、生技部部长、研发部部长

-

180,000

2024.9-2027.9

姓名

职位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任职期限

顾海忠

副总经理、研发负责人

-

100,000

2024.9-2027.9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平安证券永励精密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永励精密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永励精密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1,600,00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 8.00%。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平安证券永励精密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编码

SAVJ11

备案日期

2026年6月16日

成立日期

2026年6月5日

到期日

2031年6月5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永励精密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人员类别、认购金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参与对象类别

认购金额(元)

认购比例

1

王晓园

董事长

核心员工

7,350,000.00

23.83%

2

忻兵

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7,000,000.00

22.69%

3

孙时骏

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4,000,000.00

12.97%

4

施戈

董事、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3,998,000.00

12.96%

5

胡彩娟

发行人子公司嘉兴永励营业部部长

核心员工

3,000,000.00

9.73%

6

黄颖

董事、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2,500,000.00

8.10%

7

沈志君

发行人子公司嘉兴永励营业部副部长

核心员工

2,000,000.00

6.48%

8

余晓霞

发行人子公司嘉兴永励人力行政部部长

核心员工

1,000,000.00

3.24%

合计

-

30,848,000.00

100.00%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

王兴海

19,600,000

32.67%

19,600,000

24.50%

1、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若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本承诺函不再有效。3)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票限售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承诺将遵守该规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

王晓园

9,200,000

15.33%

9,200,000

11.5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嘉兴土拔、嘉兴永思执行事务合伙人

3

孙时骏

5,400,000

9.00%

5,400,000

6.7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4

施戈

3,600,000

6.00%

3,600,000

4.50%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若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本承诺函不再有效。3)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限售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承诺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同时,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发行人终止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本人/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所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亦遵守上述承诺。4)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5)本人/本企业计划减持股份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和实施减持。6)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限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7)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同时,本人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发行人终止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拒绝履行前述承诺。3)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4)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本人所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5)本人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6)本人计划减持股份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和实施减持。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限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违规行为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3)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5

王媛媛

8,100,000

13.50%

8,100,000

10.13%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若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本承诺函不再有效。(3)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票限售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承诺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

王芳芳

8,100,000

13.50%

8,100,000

10.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7

嘉兴土拔

1,500,000

2.50%

1,500,000

1.8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8

嘉兴永思

1,500,000

2.50%

1,500,000

1.88%

遵守该等规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同时,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发行人终止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本人/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所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亦遵守上述承诺。(4)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5)本人/本企业计划减持股份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和实施减持。(6)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限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7)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违规行为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3)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9

平安证券永励精密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1,600,000

2.00%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10

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

400,000

0.50%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

57,000,000

95.00%

59,000,000

73.7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3,000,000

5.00%

21,000,000

26.25%

-

-

合计

60,000,000

100.00%

80,000,000

100.00%

-

-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数(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王兴海

19,600,000

24.50%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

王晓园

9,200,000

11.50%

3

王媛媛

8,100,000

10.13%

4

王芳芳

8,100,000

10.13%

5

孙时骏

5,400,000

6.75%

6

施戈

3,600,000

4.50%

7

王爱国

2,000,000

2.50%

-

8

平安证券永励精密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600,000

2.00%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9

嘉兴土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0

1.88%

10

嘉兴永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0

1.88%

合计

60,600,000

75.75%

-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0,000,000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9.28元/股。对应市盈率情况:

1、11.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29元/股,以2025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3.92元/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85,600,0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14949号),确认公司截至2026年6月26日止,募集资金总额385,6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9,405,962.2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6,194,037.74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0,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316,194,037.74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940.60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250.00万元;(2)承销费用3,413.20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764.72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490.00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22.68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36,194,037.74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及发行人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行

15001199260033

2

嘉兴永励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行

15001211630029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发生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亦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关于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

3、公司未发生涉及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情形。

5、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影响发行人架构变化的情形。

6、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8、公司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保荐代表人

张鑫、张家文

项目协办人

陈琛

项目其他成员

吕桐、范文卿、周子杰、刘依瑶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

0755-82400862

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证券上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33022610028574

2026年7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304087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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