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能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天壕能源2026-07-09 00:00

摘要

1天壕能源董事会发布说明,确认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壕新能源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未因重组相关内幕交易受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十条规定,不存在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定障碍,为重组推进扫清合规风险。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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