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路维光电2026-07-09 00:00

摘要

1路维光电发布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法律意见书,确认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83.36元/股,较底价62.27元溢价33.87%;
3最终获配13名投资者,包括广东恒阔、诺德基金、华泰资管等知名机构及个人;
4发行数量12,020,153股,募集资金总额约10.02亿元,净额约9.92亿元。
5所有认购资金已到位并完成验资,新增股份尚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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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ZB000013号

二〇二六年七月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已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批复 ... 6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及发行结果的合规性 ... 6

(一)认购邀请 ... 6

(二)申购报价 ... 8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 ... 10

1、发行价格的确定 ... 10

2、发行数量的确定 ... 10

3、发行对象的确定 ... 10

(四)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情况 ... 11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 12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 12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 ... 13

(三)关联关系 ... 15

(四)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 ... 15

四、结论意见 ... 15

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文义明确另有所指外,下述各词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路维光电、公司

指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本所

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职所、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编报规则第12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认购邀请书》

指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

指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缴款通知书》

指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

《股份认购协议》

指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2679-1号)

指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2679-1号)

《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2679号)

指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2679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ZB000013号

致: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公司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书》的约定,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发表法律意见。且本所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即: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提供的书面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复印件和原件完全一致;发行人所作出的各项书面陈述或说明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6年1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6年1月22日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2026年2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上述股东会决议已于2026年2月7日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2026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相关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6年6月16日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已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批复

2026年4月13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2026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9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及发行结果的合规性

(一)认购邀请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6月24日向上交所报送《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列表》(以下统称“《发行方

案》”),并于同日向上交所提交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159名、本次发行启动后(即2026年6月25日)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6年6月29日8点30分前)新增意向投资者14名,共计173名,具体为:截至2026年6月10日收市后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公司48家,证券公司27家,保险公司18家以及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60家。

新增的14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新增投资者名单

1

摩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

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6

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福州榕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

张凌木

11

张怀斌

12

杨丽蓉

13

杨岳智

14

薛小华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6月24日(T-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159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簿记开始前向14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表达意向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实施细则》以及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及发送过程合法、有效,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购报价

2026年6月29日(T日)8:30-11:30,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共有35名投资者参与申购。经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本所律师共同核查确认,除基金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根据《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均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均属于有效报价。上述35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

86.87

20,000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63

6,700

85.19

14,100

80.69

23,900

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3.68

13,300

76.88

15,000

4

董友全

99.99

13,300

88.99

13,300

72.99

13,300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83

10,100

85.14

12,600

82.07

23,300

6

董玮

88.00

5,000

70.00

5,000

66.00

5,000

7

杨金毛

87.88

4,000

8

广州穗开智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7.83

3,100

82.00

4,100

9

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鹿驰南疆同越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90.99

3,000

77.99

4,000

69.99

4,900

10

瑞昌市金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3.00

3,000

11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9.00

3,000

12

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86.20

3,000

78.20

3,500

72.20

4,000

13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3.36

3,000

14

UBS AG

78.88

3,000

76.28

5,400

15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9.96

3,000

16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71.50

7,000

序号

机构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7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5.00

19,500

18

共青城赣发投创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3.15

10,000

78.41

12,000

74.01

15,000

19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8.01

4,000

76.23

5,900

74.46

7,200

20

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振兴嘉杰壁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3.35

3,000

80.67

4,000

2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66

12,000

22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00

4,200

62.27

8,000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65

5,600

75.99

5,700

69.99

6,200

24

张光伟

72.80

3,000

70.50

3,100

66.80

3,200

25

彬元资本有限公司

80.67

6,900

71.70

13,800

26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18

4,000

65.00

6,700

27

杨丽蓉

75.10

3,000

28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58

4,000

68.58

4,500

65.68

5,000

29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4.33

3,000

63.60

3,500

62.27

3,700

30

福州榕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3.93

5,400

31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75.33

5,100

32

郭伟松

80.00

25,500

71.00

30,000

62.27

37,000

33

陈学赓

71.77

3,000

34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5.50

3,000

71.01

3,500

65.08

4,000

35

黄劲平

73.21

3,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投资者已提交《申购报价单》,报价有效,

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

1、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6年6月25日,T-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即不低于人民币62.27元/股。

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3.36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33.87%。

2、发行数量的确定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16,091,215股,即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00,200.00万元除以发行底价62.27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 80%),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为准。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2,020,153股,发行规模为1,001,999,954.08元,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9号)的相关要求,发行股数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即11,263,851股)。

3、发行对象的确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根据《认购邀请书》确定的配售原则及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最

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3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

2,399,232

199,999,979.52

6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91,458

140,999,938.88

6

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95,489

132,999,963.04

6

4

董友全

1,595,489

132,999,963.04

6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11,516

125,999,973.76

6

6

董玮

599,808

49,999,994.88

6

7

杨金毛

479,846

39,999,962.56

6

8

广州穗开智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1,880

30,999,916.80

6

9

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鹿驰南疆同越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59,884

29,999,930.24

6

10

瑞昌市金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9,884

29,999,930.24

6

11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59,884

29,999,930.24

6

12

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359,884

29,999,930.24

6

13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35,899

28,000,540.64

6

合计

12,020,153

1,001,999,954.08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四)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确认认购对象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发行人与上述认购对象均签署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根据天职国际于2026年7月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26]32679-1号),截至2026年7月2日15:00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已收到路维光电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人民币1,001,999,954.08元。

2026年7月3日,国信证券扣除其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余款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天职国际2026年7月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2679号),截至2026年7月3日,路维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12,020,15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1,999,954.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297,748.4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702,205.66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2,020,153.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979,682,052.66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均已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发行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缴款,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路维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相关认购邀请文件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等级

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1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I

是

2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3

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I

是

4

广州穗开智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I

是

5

杨金毛

普通投资者C4

是

6

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鹿驰南疆同越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专业投资者I

是

7

瑞昌市金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投资者C4

是

8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9

董友全

普通投资者C4

是

10

董玮

普通投资者C4

是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1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13

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C4

是

经核查,上述13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2、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瑞昌市金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董玮、董友全、杨金毛为个人投资者,均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因此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5、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本次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6、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鹿驰南疆同越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广州穗开智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关联关系

根据认购对象的承诺并经核查,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竞价的情形。

(四)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认购对象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其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以及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签字):黄亚平

杨健

杨健

单位负责人(签字):韩德晶

BEIJING GUANTAO LEN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1101020114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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