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辰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摘要
证券简称:龙辰科技
证券代码:920161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Longchen Technical Joint Stock Co.,Ltd.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工业园青砖湖路289号1幢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GUOTAI HAITONG SECURITIES CO.,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黄冈市择明新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本人/本企业承诺自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龙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龙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增加的,就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3、本人/本企业承诺若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龙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指龙辰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龙辰科技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龙辰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持有龙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本企业承诺在本人/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本人/本企业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龙辰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本企业承诺: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下同),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6、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7、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8、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9、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林卫良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一致行动人林卫良承诺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本人承诺自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龙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龙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增加的,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作承诺;
3、本人承诺若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龙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指龙辰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龙辰科技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龙辰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龙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承诺在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龙辰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承诺: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下同),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6、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7、本人承诺,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8、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9、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
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股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本人承诺自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龙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龙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增加的,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作承诺。
3、本人承诺若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龙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指龙辰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龙辰科技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龙辰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龙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承诺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龙辰科技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6、本人承诺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8、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股份的原监事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原监事李文胜承诺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本人承诺自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龙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龙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增加的,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作承诺。
3、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承诺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河南尚颀汇融尚成一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龙辰科技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龙辰科技股份。
3、本企业减持龙辰科技股份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龙辰科技的实
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依法实施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龙辰科技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申报前12个月内引入的新股东限售承诺
公司申报前12个月内引入的新股东河南尚颀汇融尚成一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汇铸氢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企业于2024年12月23日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增股份,自取得公司该部分新增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本企业所持该部分新增股份。
2、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本承诺函不能符合相关规定、措施的要求时,本企业承诺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或措施执行。”
公司申报前12个月内引入的新股东湖北长江车百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企业分别于2024年12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2024年12月23日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增股份,自取得公司该部分新增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本企业所持该部分新增股份。
2、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本承诺函不能符合相关规定、措施的要求时,本企业承诺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或措施执行。”
7、潘宇君等24名股东限售承诺
潘宇君、华仓投资、铜陵高新投、共青城红景一期、陈正瑞、叶晨晓、刘美春、佳宁投资、周岳军、郏天增、陈文建、王爱平、林奇恩、潘新法、潘越峰蒋雪云、九派匠心1号基金、陈继先、浙江倍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哈能(浙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李峰、陈同春、陈万纯、王愿庭等24名股东承诺如下:
“1、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文同)的公司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针对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授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代本人/本企业办理上述股份的限售事项。
3、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则本承诺自动终止,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5、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本承诺函不能符合相关规定、措施的要求时,本人/本企业承诺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或措施执行。”
8、林美云、林卫良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美云及其近亲属、一致行动人林卫良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龙辰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将来亦不会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从事与龙辰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支持第三方从事与龙辰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了与龙辰科技或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以下简称“竞争性新业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关于开发主体资格、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龙辰科技。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违反本承诺函内容而给龙辰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投资者造成损失,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龙辰科技、投资者损失。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龙辰科技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龙辰科技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龙辰科技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且为不可撤销承诺,至本人不再与龙辰科技存在控制关系或龙辰科技终止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时失效。”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卫良、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占用资金、资产及不要求提供违规担保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及其近亲属、一致行动人林卫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2、本人将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卫良、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及其近亲属、一致行动人林卫良,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河南尚颀汇融尚成一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地位,占用龙辰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将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规定。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龙辰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龙辰科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龙辰科技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龙辰科技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龙辰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停止在龙辰科技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1、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会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项下审议通过的《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案(如有)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承诺如下:
“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会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项下审议通过的《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案(如有)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人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1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会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项下审议通过的《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案(如有)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人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14、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为增强现有业务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省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总额。加强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约财务费用支出。公司还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将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按照集约化、专业化、扁平化管理的要求,构建符合公司特点的流程管理体系。同时,公司将加快资源的优化整合力度,大力推进信息化升级与改造,增强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为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
中公司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进行管理,强化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三方监管,合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公司还将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决策权。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治理制度,就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投资回报能力。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龙辰科技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龙辰科技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切实履行龙辰科技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龙辰科技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龙辰科技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如有),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17、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龙辰科技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龙辰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龙辰科技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龙辰科技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龙辰科技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龙辰科技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承诺如下:
“本人在作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辰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龙辰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人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龙辰科技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人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19、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如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4、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河南尚颀、汇铸氢能、长江车百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冈市择明新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卫良,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新股东河南尚颀汇融尚成一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汇铸氢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长江车百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龙辰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人/本企业违反就龙辰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1)在龙辰科技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3)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龙辰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龙辰科技、投资者损失;(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暂扣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对退市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最近36个月内,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2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挂牌期间不存在违规交易的相关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发行人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3、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为适格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此外,保荐人还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份。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24、发行人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首要的责任。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加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2)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辰科技”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仔细审阅龙辰科技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龙辰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人在龙辰科技上市后转让的本人在龙辰科技上市前所持的股份:(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价款并加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龙辰科技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以为本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6、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虚假陈述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仔细审阅龙辰科技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龙辰科技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
值的公司股票,以为本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7、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守法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7)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9)挪用公司资金;(10)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13)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1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1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1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1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本人参加了辅导机构组织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辅导培训,了解并熟悉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管职务期间,将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本人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将会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4、本人及本人控股、参股或在其中担任职务的其它公司与公司发生交易时,本人将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主动履行披露义务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5、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承诺如下:
“1、人员独立:(1)保证龙辰科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龙辰科技专职工作;(2)保证龙辰科技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3)保证龙辰科技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资产完整:(1)保证龙辰科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龙辰科技的资产全部处于其控制之下,并为其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龙辰科技的资金、资产;(2)保证不以龙辰科技的资产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1)保证龙辰科技已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龙辰科技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龙辰科技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共用银行账户;(4)保证龙辰科技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龙辰科技的资金使用、调度;(5)保证龙辰科技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1)保证龙辰科技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龙辰科技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3)保证龙辰科技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1)保证龙辰科技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本人与龙辰科技的主要供应商、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为龙辰科技承担成本或输送利润等行为;(3)保证尽量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与龙辰科技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龙辰科技在其他方面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保持独立,龙辰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与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对龙辰科技独立性产生影响。”
2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房屋租赁事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承诺如下:
“若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本人自愿对公司及附属公司进行等额补偿,避免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此受到任何经济损失。”
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因本次发行前履行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缴费事宜,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处罚的,则由此所造成的发行人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承诺如下:
“本人将通过一切可行的方法和途径促使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督促该等主体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如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环保、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遭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人将全额现金补偿发行人及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瑕疵房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承诺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约1,264.6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临时附属设施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具体用途为仓储、食堂、配电等;未办证建筑物及临时附属设施占公司全部房屋建筑物面积的比例为 0.94%。
针对上述瑕疵,未来如因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建筑物及临时附属设施的由此所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包括拆除建筑物的直接损失、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另行租赁替代场所的成本、停工损失等,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全额承担且不会向公司追偿。”
3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流动性支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承诺如下:
“本人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龙辰科技”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进一步保障龙辰科技发展过程中持续稳定经营、现金流的充足,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本人承诺按照如下条件、方式、程序向龙辰科技提供流动性支持:
一、流动性支持条件
龙辰科技最近两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或月末非受限货币资金及在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低于4,000.00万元。
二、流动性支持方式
在满足前述流动性支持条件下,本人承诺在不影响实际控制权前提下,综合运用以下方式为龙辰科技提供流动性支持,以补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
1、为龙辰科技银行融资提供保证担保;
2、为龙辰科技银行融资提供股份质押、资产抵押担保,股份质押担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所持龙辰科技比例总额的 50%;
3、以借款或委托贷款方式为龙辰科技提供资金支持;
4、以股份质押、资产抵押或处置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龙辰科技提供资金支持;
5、其他可获取资金。
三、流动性支持程序
1、龙辰科技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统计上月末非受限货币资金及在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统计上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判断是否触发前述流动性支持条件;
2、当触发前述流动性支持条件时,龙辰科技应于当日向实际控制人发出流动性支持通知,包括所需流动性支持金额、建议方式、建议时间等,并于2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3、实际控制人于收到通知后20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承诺函履行流动性资金支持,无需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根据相关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为保障本承诺履行的及时性,当公司出现一个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公司应于2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后续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月末非受限货币资金及在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直至后续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转正。
本承诺有效期为自龙辰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4、发行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三)不组织、指使或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审核、公开谴责、一定期限内暂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前期公开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未从事或参与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2、自本承诺签署后,
本人将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3、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4、如公司认定本人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5、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6、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7、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8、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将充分尊重龙辰科技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龙辰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龙辰科技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龙辰科技资金,也不要求龙辰科技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如果龙辰科技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龙辰科技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龙辰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龙辰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以上声明与事实不符,或者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保证及承诺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龙辰科技造成的全部损失。”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已不存在占用龙辰科技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未来均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龙辰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本承诺函构成对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龙辰科技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 461号、天健审〔2025〕8106号、天健审〔2024〕3434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462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 464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作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已对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三)关于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9.21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 ,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电容器用聚丙烯薄膜,其主要原材料为聚丙烯树脂。公司生产成本中聚丙烯树脂成本所占比重约为 ,其属于石油衍生品,价格会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的影响,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如果聚丙烯树脂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且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波动转移到产品和下游客户,将会对公司毛利率水平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此外,如果聚丙烯树脂价格短期出现大幅下降,则公司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
2、主要供应商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向大韩油化采购聚丙烯树脂的金额分别为7,352.39万元、10,248.80万元及14,737.49万元,通过贸易商上海赛灵特塑料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采购大韩油化聚丙烯树脂的金额分别为3,223.51万元、7,609.95万元及 8,912.20万元,合计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54.72%、66.14%及 74.62%,占比较高。若未来大韩油化受贸易政策或其他因素影响,不能及时足额供应相关原材料,且公司短期内无法寻求替代原材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3.23%、29.66%和 33.35%,呈波动趋势。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市场需求变化、市场竞争格局变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未来如果由于电容器下游市场变化以及行业产能提升导致公司产品价格进一步下跌或销量下降,或者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上升,可能导致毛利率水平继续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6,725.13万元、58,598.29万元和 63,530.5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3,563.27万元、6,733.18万元和8,360.65万元,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体呈增长态势,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体呈波动态势。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步深入,营业收入稳步提升。但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增长情况仍然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市场竞争、产能过剩、折旧增加、原材料价格波动等诸
多因素影响,一旦上述影响因素出现较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在研发创新、生产工艺、销售推广、人力资源等方面保持持续有效的完善和提升,则公司生产经营将会受到影响,进而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未来,随着同行业公司产能的扩张,我国薄膜电容器用BOPP薄膜材料市场供给将迎来一定增长,若下游市场的需求未能同步增长,则公司将面临因市场竞争加剧、阶段性产能过剩而导致的业绩下滑风险。
5、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653.34万元、14,089.78万元和16,700.2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26%、29.38%和 43.99%。随着公司销售规模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会上升,若下游客户未来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技术更新及客户所在国家宏观政策变动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的情况,坏账风险增加,将对公司资金周转、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220.26万元、395.93万元和-2,673.21万元,2023年度及2025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公司将贴现中小型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作为筹资活动,取得的相关款项列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时将销售收到的票据背书给设备及工程供应商,不体现现金流所致。如果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况仍出现并持续且无法筹集到经营所需资金,公司可能会存在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进而可能会对公司业务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资产负债率较高风险
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公司新增产线、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较大,投资活动所需现金维持在较高水平。报告期内,由于公司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债务方式融资,资产负债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46.18%、46.63%及 42.12%,流动比率分别为0.77倍、0.95倍及0.78倍。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对长期资金及流动资金的需
求将不断增加,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有效提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或有效地拓宽融资渠道,可能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此外,由于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银行借款金额较大,如果利率上升,财务费用将增加,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65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5月2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58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龙辰科技”,股票代码为“92016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5月27日
(三)证券简称:龙辰科技
(四)证券代码:92016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5,993,941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998,5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898,84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9,095,101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399,850股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预计市值不
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9.21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3,599.3941万股,发行后市值为12.53亿元,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6,733.18万元、8,360.65万元,2024年度、2025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12.86%、12.43%,2024年度和2025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 12.65%。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bei Longchen Technical Joint Stock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10,199.5441万元
法定代表人
林美云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3年11月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1年6月29日
住所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工业园青砖湖路289号1幢
经营范围
生产和经营特种电子薄膜和其它包装制品,从事特种电子薄膜以及电子材料的研究、开发、加工;货物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
薄膜电容器相关BOPP薄膜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438000
电话
0713-8812330
传真
0713-8812331
互联网网址
www.hubeilongchen.com
电子邮箱
linna@hubeilongchen.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林娜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713-881233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林美云直接持有公司股票5,365.89万股,直接持股比例为 52.61%,通过担任择明新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股票150.00万股,比例为 1.47%,合计控制公司 54.08%股权。同时,林美云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林美云直接持有公司股票5,365.89万股,直接持股比例为 39.46% ,通过担任择明新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股票150.00万股,比例为 1.10% ,合计控制公司 40.56%股权。
林美云,女,196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 1998年前经商;1998年4月至2017年5月任温岭市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7月至今担任佛山家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10月至今担任温岭市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7月至今担任江苏中立方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1月至今担任江苏双凯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4月至今担任安徽龙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二)一致行动人情况
择明新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林美云,系林美云控制的企业,与实际控制人为法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2026年2月12日,实际控制人林美云与林良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在各方按照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之前持续有效。在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十六个月之后,除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该协议双方需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外,本协议终止,双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关于一致行动的约定如下:(1)在双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双方应始终保持意思表示一致,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所有关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公司各股东其他书面约定中规定的需要股东会表决的事项;(2)在行使各项股东权利之前,双方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双方应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双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3)双方承诺,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依据林美云女士的意见作出双方的一致行动决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本次发行前,林卫良直接持有公司 3.48%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林卫良直接持有公司 2.61%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
姓名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职务
任职期间
1
林美云
53,658,900
1,350,000
董事长、总经理
2023年7月至2026年7月
2
童慧明
51,000
0
董事
2023年7月至2026年7月
3
胡启能
50,000
0
董事
2023年7月至2026年7月
4
吴忠平
50,000
0
董事
2023年7月至2026年7月
5
林娜
0
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3年7月至2026年7月
6
张晓云
0
0
副总经理
2023年7月至2026年7月
7
陈刚
0
0
副总经理
2023年7月至2026年7月
8
徐经楼
0
0
副总经理
2023年7月至2026年7月
9
吴志安
0
0
财务负责人
2023年7月至2026年7月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龙辰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龙辰科技1号资管计划”)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龙辰科技1号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2,280,13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 6.71%。
龙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龙辰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WC17
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备案日期
2026年4月21日
成立日期
2026年4月14日
到期日
2031年4月13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龙辰科技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份额比例
1
林美云
董事长、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00.00
9.52%
2
张晓云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100.00
4.76%
3
徐经楼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100.00
4.76%
4
陈刚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300.00
14.29%
5
胡波
子公司研发副总监
核心员工
100.00
4.76%
6
陈银平
子公司总经办经理
核心员工
300.00
14.29%
7
杨江
运营总监
核心员工
200.00
9.52%
8
陈同春
子公司研发副总监
核心员工
100.00
4.76%
9
林卫良
董事长助理
核心员工
200.00
9.52%
10
刘巧云
董事长助理
核心员工
300.00
14.29%
11
潘一嘉
信息总监
核心员工
200.00
9.52%
合计
2,100.00
100.00%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林美云
53,658,900
52.61%
53,658,900
39.46%
1、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本人/本企业承诺自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龙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龙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增加的,就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3、本人/本企业承诺若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龙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龙辰科技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龙辰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持有龙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本人/本企业承诺在本人/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本人/本企业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龙辰科技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5、本人/本企业承诺: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下同),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6、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7、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8、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黄冈市择明新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0
1.47%
1,500,000
1.1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9、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林卫良
3,544,600
3.48%
3,544,600
2.61%
1、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本人承诺自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龙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龙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增加的,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作承诺;
3、本人承诺若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龙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指龙辰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龙辰科技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龙辰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龙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承诺在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龙辰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承诺: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下同),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6、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美云的胞弟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7、本人承诺,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8、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9、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10、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童慧明
51,000
0.05%
51,000
0.04%
1、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本人承诺自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龙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龙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增加的,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作承诺。3、本人承诺若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龙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指龙辰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龙辰科技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龙辰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龙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承诺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龙辰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6、本人承诺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董事
吴忠平
50,000
0.05%
50,000
0.04%
董事
胡启能
50,000
0.05%
50,000
0.04%
董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8、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文胜
30,000
0.03%
30,000
0.02%
1、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本人承诺自龙辰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龙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龙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增加的,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作承诺。
3、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承诺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监事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尚颀汇融尚成一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778,301
5.67%
5,778,301
4.25%
1、本企业于2024年12月23日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增股份,自取得公司该部分新增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本企业所持该部分新增股份。
持股5%以上股东、申报前12个月内引入的新股东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青岛国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青岛汇铸氢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7,735
3.47%
3,537,735
2.60%
2、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本承诺函不能符合相关规定、措施的要求时,本企业承诺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或措施执行。
申报前12个月内引入的新股东
北京卡睿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一湖北长江车百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97,708
3.53%
3,597,708
2.65%
1、本企业分别于2024年12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取得公司股份、2024年12月23日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增股份,自取得公司该部分新增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本企业所持该部分新增股份。
2、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本承诺函不能符合相关规定、措施的要求时,本企业承诺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或措施执行。
申报前12个月内引入的新股东
潘宇君
3,544,600
3.48%
3,544,600
2.61%
1、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文同)的公司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针对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授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代本人/本企业办理上述股份的限售事项。
3、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则本承诺自动终止,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自愿限售
湖北华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青岛华仓宏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57,143
2.80%
2,857,143
2.10%
自愿限售
铜陵高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142,857
2.10%
2,142,857
1.58%
自愿限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共青城民生红景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800,720
1.77%
1,800,720
1.32%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5、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本承诺函不能符合相关规定、措施的要求时,本人/本企业承诺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或措施执行。
自愿限售
陈正瑞
1,550,000
1.52%
1,550,000
1.14%
自愿限售
叶晨晓
1,417,900
1.39%
1,417,900
1.04%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刘美春
1,200,480
1.18%
1,200,480
0.88%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湖州佳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0,480
1.18%
1,200,480
0.88%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周岳军
1,063,200
1.04%
1,063,200
0.78%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郏天增
1,063,200
1.04%
1,063,200
0.78%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陈文建
1,008,900
0.99%
1,008,900
0.74%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王爱平
1,000,000
0.98%
1,000,000
0.74%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林奇恩
711,200
0.70%
711,200
0.52%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潘新法
708,900
0.70%
708,900
0.52%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潘越峰
567,100
0.56%
567,100
0.42%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蒋雪云
496,100
0.49%
496,100
0.36%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横琴九派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九派匠心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71,227
0.36%
371,227
0.27%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陈继先
300,000
0.29%
300,000
0.22%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浙江倍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
0.29%
300,000
0.22%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哈能(浙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
0.20%
200,000
0.15%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李峰
150,000
0.15%
150,000
0.11%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陈同春
150,000
0.15%
150,000
0.11%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陈万纯
43,000
0.04%
43,000
0.03%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王愿庭
50,000
0.05%
50,000
0.04%
自愿限售
自愿限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龙辰科技1号资管计划
-
0.00%
2,280,130
1.68%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0.00%
1,119,720
0.82%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
95,695,251
93.82%
99,095,101
72.87%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6,300,190
6.18%
36,898,840
27.13%
-
-
合计
101,995,441
100.00%
135,993,941
100.00%
-
-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林美云
53,658,900
39.46%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河南尚颀汇融尚成一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778,301
4.25%
3
北京卡睿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一湖北长江车百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97,708
2.65%
4
林卫良
3,544,600
2.61%
5
潘宇君
3,544,600
2.61%
6
青岛国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青岛汇铸氢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7,735
2.60%
7
湖北华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青岛华仓宏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57,143
2.10%
8
龙辰科技1号资管计划
2,280,130
1.68%
9
铜陵高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142,857
1.58%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0
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共青城民生红景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800,720
1.32%
合计
82,742,694
60.84%
-
注:以上数据尾数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3,399.85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9.21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1元/股。发行后每股收益以2025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24元/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313,126,185.00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 164号),确认公司截至2026年5月20日止,募集资金总额313,126,185.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41,631,485.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71,494,699.64元,其中增加股本33,998,5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237,496,199.64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163.15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400.00万元;(2)承销费用:2,355.51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830.00万元;参考市场会计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528.00万元;参考市场律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长期合作的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49.64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7,149.47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一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424899991015003019555
新能源用电子薄膜材料项目
2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8111501011501425142
新能源用电子薄膜材料项目
3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42050167720800001590
补充流动资金
4
江苏双凯电子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424899991015003017510
新能源用电子薄膜材料项目
5
安徽龙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8111501012001425148
新能源用电子薄膜材料项目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马腾飞、黄鑫
项目协办人
陈文韬
项目其他成员
王佩明、黄忠凯、杜晗、林天昊、张岩、张致臻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海通大厦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国泰海通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保荐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6日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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